赠与合同(精简6篇)

时间:2011-01-09 04:41:1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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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无偿将其合法财产权益赠与他人,经过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则接受赠与并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赠与合同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赠与合同的特点、要素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赠与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的合同形式,即赠与人无偿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不存在对价的交换。其次,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合同形式,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并签署书面合同。再次,赠与合同是一种不可撤销的合同形式,一旦赠与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

赠与合同的要素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赠与合同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要素,即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其次,赠与合同必须具备特殊的要素,即赠与人必须具备转让财产的权利,受赠人必须具备接受财产的能力。再次,赠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双方必须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赠与人必须保证所赠与的财产是合法的,并且没有任何纠纷或债务。受赠人则需要确认所接受的财产符合自身需求,并且能够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双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的签署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具有无偿、自愿和不可撤销等特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合同的要素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赠与合同的签订不仅有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赠与合同的了解和应用,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繁荣。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无偿将其合法财产权益赠与他人,经过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赠与合同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到个人财产赠与、企业资产转让等多个领域。本文将从赠与合同的优势、注意事项和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赠与合同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赠与合同可以帮助赠与人实现个人意愿和人道主义精神,将自己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或帮助他人。其次,赠与合同可以帮助受赠人获得财产所有权,提高个人或企业的财产规模和实力。再次,赠与合同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财富的流动和再分配。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赠与人必须保证所赠与的财产是合法的,没有任何纠纷或债务。受赠人则需要确认所接受的财产符合自身需求,并且能够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双方需要明确合同的内容、期限和履行方式,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法性。最后,双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的签署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赠与合同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和纠纷,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例如,赠与人可能后悔赠与行为,或者受赠人在接受财产后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这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赠与合同的争议解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双方应当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应用价值。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需要注意合同的优势、注意事项和争议解决等方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赠与合同的签订不仅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谅解。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赠与合同的了解和应用,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繁荣。

赠与合同 篇三

  甲方(赠与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乙方(受赠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 2.赠与方的权利义务_____ 3.受赠方的权利义务_____ 4.赠与标的的交付_____(包括时间、地点、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5.其它 甲方:_____名称: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盖章:_____ 乙方:_____名称: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盖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赠与合同 篇四

赠与合同 篇五

  自从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学者从未间断过对于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讨,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问题修正问题是法律完善的必经过程。对于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之处,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赠与合同 篇六

  赠与人撤销赠与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任意撤销权的内容,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财产转移前随时撤销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于受赠人的过错。既然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不通情理。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销赠与,则在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之前,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更未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那么,因为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受赠人依据什么权利求赔偿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赠与人撤销赠与规定的问题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阻止受赠与人的忘恩行为。这里的忘恩行为可以理解为得到赠与却伤害赠与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这一立法体现了民法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但是这里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如果这样的伤害行为不是出自于受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是由于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则这个规定有失公正。

  (三)关于撤销赠与后财产返还的范围规定的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对 撤销权人人的理解联系之前的法条来看,指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在赠与行为做出以后再行驶撤销权的只有两种情形: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综合前述,在被赠与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被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的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受赠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基于这两种情况,撤销权人行驶撤销权可以取回赠与财产,问题在于,这两种情况下能取回的仅仅只是赠与财产吗?某些财产交付以后是可以产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财产占有人的对应劳动仅凭赠与物自身就可以产生,则赠与物若未交付也同样会产生,那么撤销赠与后赠与期间孳息的归属便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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