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赠与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例如父母赠与财产给子女、朋友之间的礼物赠与等。赠与合同的签订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以下是赠与合同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赠与合同的要素包括赠与人、受赠人和赠与财产。赠与人是指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的一方,受赠人是指接受赠与财产的一方。赠与财产可以是金钱、房产、车辆、股权等。在签订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和受赠人需要明确约定赠与的财产种类和数量。
其次,赠与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赠与财产是不动产,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手续。
再次,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条件和限制。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依法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此外,赠与合同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例如《物权法》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
最后,赠与合同的解除和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另外,赠与合同的解除和变更还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合同要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束力等方面的问题。双方应当在签订赠与合同之前认真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赠与合同的签订有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赠与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它不仅体现了人们之间的情感交流,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以下是赠与合同的一些特点和注意事项。
首先,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转让的合同形式。赠与合同的特点之一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即没有对价的交换。这是赠与合同与其他合同形式的显著区别之一。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体现了人们之间的互助和友爱精神。
其次,赠与合同的财产转让是永久性的。一旦赠与合同签订并生效,赠与人就永久失去了对财产的所有权,受赠人获得了财产的完全所有权。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之前,赠与人需要认真考虑自己的财产情况和赠与的后果。
再次,赠与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双方需要自愿地达成意思表示,并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赠与合同存在虚假、欺诈等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保护措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赠与合同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例如《物权法》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如果赠与合同的内容存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不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也体现了人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助精神。赠与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合同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双方应当自愿地达成意思表示,并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赠与合同的签订有助于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赠与合同 篇三
赠与合同 篇四
自从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学者从未间断过对于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讨,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问题修正问题是法律完善的必经过程。对于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之处,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赠与合同 篇五
赠与人撤销赠与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任意撤销权的内容,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财产转移前随时撤销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于受赠人的过错。既然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不通情理。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销赠与,则在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之前,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更未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那么,因为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受赠人依据什么权利求赔偿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赠与人撤销赠与规定的问题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阻止受赠与人的忘恩行为。这里的忘恩行为可以理解为得到赠与却伤害赠与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这一立法体现了民法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但是这里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如果这样的伤害行为不是出自于受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是由于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则这个规定有失公正。
(三)关于撤销赠与后财产返还的范围规定的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对 撤销权人人的理解联系之前的法条来看,指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在赠与行为做出以后再行驶撤销权的只有两种情形: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综合前述,在被赠与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被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的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受赠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基于这两种情况,撤销权人行驶撤销权可以取回赠与财产,问题在于,这两种情况下能取回的仅仅只是赠与财产吗?某些财产交付以后是可以产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财产占有人的对应劳动仅凭赠与物自身就可以产生,则赠与物若未交付也同样会产生,那么撤销赠与后赠与期间孳息的归属便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