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一篇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基本劳动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三个方面,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详细的解读。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形成的首要步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信息。此外,劳动合同还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劳动者应当享有平等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环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提供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双方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关系结束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终止等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并且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补偿。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劳动者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实现共同发展。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劳动合同法 第二篇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劳动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关系的基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平等地协商合同的内容,并保持诚实信用的态度。此外,劳动合同法还明确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等原则,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取强制、欺诈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共同发展。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劳动合同法 第 篇三
相关法规: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条内容: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为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又规定在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国家的关怀和法律的保障,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给予劳动者法律保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两类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
因工负伤,顾名思义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
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一旦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都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此时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会给劳动者的医疗、生活等带来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专门医疗机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情形做了列举,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还对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做了规定。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级,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本规定所讲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
有几类标准: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
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
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
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本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包括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虑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为了便于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本条规定了这个兜底条款,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