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自起施行【实用3篇】

时间:2016-04-02 01:32:4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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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自起施行 篇一

近日,我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自起施行。这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也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该法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公平交易,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首先,劳动合同法的自起施行将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从而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合同解除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将有效遏制一些用人单位滥用权力、任意解雇劳动者的行为,提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自起施行将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合理、公平的订立和执行对于劳动力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例如,根据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这将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进而推动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

最后,劳动合同法的自起施行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制体系。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法制体系,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劳动合同法的自起施行也将为我国劳动法的改革提供重要的实践经验和参考依据。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可以为今后的劳动法改革提供重要的参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制。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自起施行将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制体系。这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我们有理由相信,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劳动合同法自起施行 篇二

随着我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自起施行,劳动关系将迎来一次新的变革。这一法律的施行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提供更加规范的框架,为双方提供公平交易的环境,从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的自起施行将加强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合理、公平的订立和执行对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从而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合同解除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将有效遏制一些用人单位滥用权力、任意解雇劳动者的行为,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自起施行将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基础,劳动合同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公平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例如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将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进而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同时,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还将为劳动力市场的调整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力的流动和转岗提供更好的保障。

最后,劳动合同法的自起施行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劳动力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遏制劳动者权益的侵害,从而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这将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自起施行将加强对劳动关系的规范,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这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也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我们有理由相信,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劳动合同法自起施行 篇三

劳动合同法自起施行

  劳动合同的施行已经在2008年就开始施行了,那么具体内容有什么呢?下面让我们看看相关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

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

  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自起施行【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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