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合同【精简3篇】

时间:2016-07-05 03:22:2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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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合同 篇一

停薪留职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职工暂停领取工资但继续保留工作岗位的一种就业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可能会与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合同的内容和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关于停薪留职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停薪留职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停薪留职期限:合同应明确约定停薪留职的具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在此期限内,职工将不再领取工资,但仍然保留工作岗位。

2. 岗位保障:合同应明确约定,在停薪留职期间,公司应保障职工的原岗位不变。也就是说,公司不得因职工停薪留职而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3. 续签合同:如果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公司仍需要职工继续停薪留职的,双方可以续签合同。续签合同的内容和期限应当与原合同一致,同时需要明确约定续签合同的条件和权利义务。

其次,对于公司职工而言,在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的签署:停薪留职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职工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明确理解合同的内容。如果有任何疑问,应当及时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沟通。

2.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应当明确,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职工应当注意合同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是否继续停薪留职或选择其他方式就业。

3. 劳动权益保障:虽然停薪留职期间职工不再领取工资,但公司仍应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权益和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

4. 终止合同:如果在停薪留职期间,职工发现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职工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同时可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既可以为公司提供灵活的用工方式,也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就业保障。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同时,公司也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在停薪留职的过程中实现双赢的局面。

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合同 篇二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公司与职工签订的一种特殊协议,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暂停领取工资但继续保留工作岗位。本文将从职工的角度探讨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合同的利与弊,并给出一些建议。

首先,停薪留职合同对职工而言有以下几个优点:

1. 就业保障:停薪留职合同保障了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工作岗位,避免了失业的风险。对于一些临时性困难较大的公司或行业,停薪留职合同为职工提供了一种就业选择,使得职工能够在困难时期保持就业状态。

2. 灵活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工作或临时性项目,公司可以通过停薪留职合同来灵活调配人力资源,避免了因为工作需求波动而频繁进行招聘和解雇的情况。

3. 经验积累:停薪留职期间,职工可以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和技能。这对于职业发展来说是一种积极的投资,能够提升职工的竞争力。

然而,停薪留职合同也存在一些不利之处:

1. 收入减少:停薪留职期间,职工将暂停领取工资,收入将大幅减少。这对于一些经济压力较大的职工来说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困扰。

2. 职业发展受限:停薪留职期间,职工在职业发展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在停薪留职期间,公司往往不会提供晋升机会和培训机会,职工可能会错过一些职业发展的机会。

3. 劳动权益保障:停薪留职期间,职工仍然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可能会忽视对职工权益的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合同既有利也有弊。对于职工而言,停薪留职合同提供了一种就业保障和灵活用工的方式,但也存在收入减少和职业发展受限的问题。在签署合同时,职工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并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公司也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在停薪留职的过程中实现双赢的局面。

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合同 篇三

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合同范本

  根据劳动部颁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下面的是小编分享的与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合同范本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公文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共为____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相关拓展:

  停薪留职法律规定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

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和为了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仍按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转发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

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合同【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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