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实用3篇】

时间:2019-02-01 04:32: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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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篇一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根据约定,委托另一方(受托人)代表自己进行某项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在法律上有一些特征,我们将在本文中进行探讨。

首先,委托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的合同。委托合同的订立需要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一致意愿,并且双方都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委托人需要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而受托人则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完成委托事项。

其次,委托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某项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需要保持忠诚和勤勉,并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操作。受托人的行为和意愿都被视为委托人的行为和意愿。

再次,委托合同是一种有限责任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有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操作,委托人应当对受托人的行为负责。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事项的经济风险和利益,这是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

最后,委托合同是一种解除合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一项特定的事务,一旦事务完成或者双方达成约定的条件,委托合同即告终止。委托合同可以通过履行、解除协议或者法律程序等方式终止。委托合同的解除需要双方的一致意愿,并且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解除程序。

综上所述,委托合同具有双方行为、特殊代理、有限责任和解除合同等法律特征。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了解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篇二

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具有一些特殊的法律特征。本文将探讨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加深对委托合同的理解。

首先,委托合同是一种个人权利的转让合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委托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受托人,以便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某项事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行使权利,并且受托人的行为和意愿都被视为委托人的行为和意愿。委托合同的个人权利的转让特征使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其次,委托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某项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需要保持忠诚和勤勉,并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操作。受托人的行为和意愿都被视为委托人的行为和意愿。委托合同的代理特征使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再次,委托合同是一种有限责任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有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操作,委托人应当对受托人的行为负责。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事项的经济风险和利益,这是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

最后,委托合同是一种解除合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一项特定的事务,一旦事务完成或者双方达成约定的条件,委托合同即告终止。委托合同可以通过履行、解除协议或者法律程序等方式终止。委托合同的解除需要双方的一致意愿,并且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解除程序。

综上所述,委托合同具有个人权利的转让、特殊代理、有限责任和解除合同等法律特征。了解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委托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篇三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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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委托合同的特点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

  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

  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

  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解除、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1、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合同法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合同法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2、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履行地、委托合同纠纷管辖

  1、委托合同履行地

  2、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3、合同纠纷的管辖

  四、委托合同的种类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合同法第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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