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原则 篇一
买卖合同解释原则是指在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解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决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争议的发生和解决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将介绍几个常见的买卖合同解释原则。
首先是合同的明确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合同条款的解释应该基于其字面意义,即根据合同条款的表述来进行解释。合同是各方达成的一种协议,应该按照各方当初的意愿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条款的表述明确,没有歧义,那么就应该按照字面意义来解释。只有在合同条款存在歧义的情况下,才需要考虑其他解释原则。
其次是合同的公平原则。合同应该基于公平原则进行解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解释合同条款时,要考虑各方的交易意图和合同目的,通过合理的解释来平衡各方的权益。如果合同条款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应该选择对各方都公平合理的解释。
再次是合同的商业习惯原则。商业习惯是商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惯例,它是根据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一种行为准则。在解释合同条款时,要考虑所属行业的商业习惯,即常识性的解释原则。商业习惯可以弥补合同条款的不足,填补合同条款中的空白,从而保障各方的权益。
最后是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是各方共同遵守的一种约定,各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解释合同条款时,要考虑各方的诚信义务,即根据各方的交易行为和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解释合同条款。诚信原则是商业交易中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商业合作的信任和诚实。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解释原则是在商业交易中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一系列原则。明确原则、公平原则、商业习惯原则和诚信原则是常见的买卖合同解释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原则,达到公平、合理、诚信的解释结果。
买卖合同解释原则 篇二
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保护和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方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的解释成为争议的焦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买卖合同解释原则应运而生。
买卖合同解释原则是指在解释合同条款时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和诚信解释,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商业交易的正常秩序。以下将介绍几个常见的买卖合同解释原则。
首先是明确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合同条款的解释应该基于其字面意义,即根据合同条款的表述来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条款的表述明确无误,没有歧义,那么就应该按照字面意义来解释。只有在合同条款存在歧义的情况下,才需要考虑其他解释原则。
其次是公平原则。合同应该基于公平原则进行解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解释合同条款时,要考虑各方的交易意图和合同目的,通过合理的解释来平衡各方的权益。如果合同条款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应该选择对各方都公平合理的解释。
再次是商业习惯原则。商业习惯是商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惯例,它是根据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一种行为准则。在解释合同条款时,要考虑所属行业的商业习惯,即常识性的解释原则。商业习惯可以弥补合同条款的不足,填补合同条款中的空白,从而保障各方的权益。
最后是诚信原则。合同是各方共同遵守的一种约定,各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解释合同条款时,要考虑各方的诚信义务,即根据各方的交易行为和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解释合同条款。诚信原则是商业交易中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商业合作的信任和诚实。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解释原则是在商业交易中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一系列原则。明确原则、公平原则、商业习惯原则和诚信原则是常见的买卖合同解释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原则,达到公平、合理、诚信的解释结果。只有在合同的解释过程中遵循这些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各方的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买卖合同解释原则 篇三
1、格式合同解释权的归属。即格式合同解释主体 “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公平合理解决。因此,在合同解释实践中,当事人间在不发生合同争议或虽有争议但已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释,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赖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解释,也无法实现合同解释之目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作
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说明。”[9]可见,对于格式合同只有有法律拘束力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为合同解释主体,才能更有利于格式合同相对人请求司法救济权的保护。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往往规定对格式合同的解释、修改等权利掌握在制定者一方,如“最终解释归本公司所有”之条款,显然,如承认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有权解释显然是不合理的。
2、应对格式合同中的“异常条款”加以规制。“异常条款”又称不寻常条款,指依交易的正常情形显非相对人所能预见的格式条款。如果格式合同中某一条款过于异常以致于无法期待消费者预期该条款出现于格式合同所适用的交易种类中时,该条款视为未订入格式合同。[10]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瑕疵之认定规定只能以出售房屋单方面标准确认的。而此标准相对方有可能难以预见。异常条款不得订入格式合同已成为各国立法的通行作法。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3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中的约款,依其环境,特别是考虑合同的外形,是如此地异于寻常,致与条款使用人订约之相对人无从预见,视为未订入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14 条也有类似规定。可见此异常条款是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也应确立“异常条款”视为未订入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
五、结束语
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关系中,缔约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 合同的制定者居于优势地位,而相对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只能就是否接受格式条款进行意思表示,因而其合同自由受到了限制。因此, 对格式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应当采取特殊的解释规则。这些解释规则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严格限制出卖人的权限, 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围绕这一精神,通过通常理解标准解释原则、不利于条款制定人标准解释原则、非格式条款优先标准解释原则、公平原则,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和实现契约公平,有助于实现商品房合同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的正义。当然合同解释的主体是法院和仲裁机构,合同解释原则的明确有利于指引法官如何行使裁量权以期得到合法有效公正合理的解释结果,并由此而达到限制裁量权目的的法律规范,可见格式合同疑义之解释是实现格式合同司法规制的目的,这样格式合同解释原则也就构成了格式合同司法规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1]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杨立新.:《疑难经济纠纷司法对策(第1集) 》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9。
[3] 安心:《记对不公正标准条款的行政干预》,《法学》(沪), 1998年第4期。
[4] 梁彗星:《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5]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6] 杨立新:《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政法论坛,1999, (6)。
[7]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8] 郝向耕:《浅谈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济师》2000 年第1 期。
[9] 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10] (台) 刘荣宗 :《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 . 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