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劳动合同【通用3篇】

时间:2015-07-04 08:47:3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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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劳动合同 篇一

辞职后劳动合同是指员工在辞去工作岗位后,与雇主重新签订的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在现代社会,员工辞职后与雇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本文将从员工和雇主的角度分别探讨辞职后劳动合同的意义和注意事项。

对于员工而言,辞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为其提供一种安全感。在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确保员工在离职后仍享受到一定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比如,员工可能可以继续享受到一定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福利待遇。此外,辞职后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为员工提供一种合法保护。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防止出现劳动纠纷。

然而,员工在签订辞职后劳动合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员工需要仔细阅读劳动合同的内容,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员工还应该与雇主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责。最后,员工还应该注意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款,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雇主而言,辞职后劳动合同也具有一定的意义。首先,辞职后劳动合同可以帮助雇主规范员工离职后的行为。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可以明确员工离职后的权益和义务,防止员工在离职后的行为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其次,辞职后劳动合同可以为雇主提供一种法律保障。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可以确保员工离职后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避免出现劳动纠纷。

然而,雇主在签订辞职后劳动合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雇主需要与员工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责。其次,雇主还应该注意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款,以便在需要解除合同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最后,雇主还应该确保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以免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综上所述,辞职后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和雇主而言都具有一定的意义。员工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保离职后的权益和保障,雇主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员工离职后的行为,并为自身提供一种法律保障。然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辞职后劳动合同可以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辞职后劳动合同 篇二

辞职后劳动合同是指员工在辞去工作岗位后,与雇主重新签订的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在现代社会,员工辞职后与雇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和劳动关系的角度分别探讨辞职后劳动合同的意义和应注意的事项。

从法律角度来看,辞职后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辞职后劳动合同作为新的劳动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雇主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防止出现劳动纠纷。而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辞职后劳动合同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除。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辞职后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和雇主都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员工而言,辞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为其提供一种安全感。在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确保员工在离职后仍享受到一定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比如,员工可能可以继续享受到一定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福利待遇。此外,辞职后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为员工提供一种合法保护。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防止出现劳动纠纷。

然而,辞职后劳动合同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首先,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款,以便在需要解除合同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其次,双方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离职后的权益和义务,防止出现争议。最后,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该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辞职后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和雇主而言都具有一定的意义。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为双方提供法律保护。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可以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和保障,为雇主规范员工离职后的行为。然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辞职后劳动合同可以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辞职后劳动合同 篇三

关于辞职后劳动合同

  篇一:辞职后的五险一金该咋办

  问题: 请问想辞职后去异地,暂时没有工作,请问五险一金和档案怎么处理?辞职时候要注意哪些手续?

  答案: 一、关于辞职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和塔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2、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4、辞职时你可以要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一是要结清工资、二是要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三是要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个证明很重要必不可少),其它离职手续如交接工作等都不重要了按单位的规定办即可。

  二、关于社保

  1、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 二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

  三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

  2、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但目前暂不能转移,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转移办法,今年7月1日以后等各地方政府出台了实施细则就可以实施。

  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

  4、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就如同银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权属个人,辞职后只不过停止了存钱,但账户的钱还是你的,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时可以提取,以后也可以续交,永远不会作废。

  篇二: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

  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20XX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20XX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鲁××发[201X]128号),送达张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于20XX年1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80000元、20XX年7月至今的工资65000元。公司辩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20XX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报告,系主动辞职,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解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焦点归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递交书面辞职后即离开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的规定,而公司在其离开公司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情形下,张某的辞职行为能否产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20XX年7月26日,张某虽然在递交的辞职报告

  中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并不再到单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辞职行为应当无效。且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某有限公司仅解聘了其工作职务,并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认定,某有限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辞职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按待岗处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20XX年7月26日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便不再到单位上班。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10年8月25日解除。张某应于该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三、焦点辨析:

  张某系行使法定权利主动辞职,未严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规定,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确实存在明显瑕疵,有违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结论,则某有限公司应继续负有为张某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某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益,出现这的结果,有违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及时作出解除张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严谨,也可能是

  由于该公司并不同意其辞职,以此种方式执意挽留张某。但无论如何,只要张某没有主动收回辞职报告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辞职权利就不应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并不能影响到辞职的效力。

  如前所述,劳动者辞职,负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未忠实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其辞职行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内,辞职能否生效应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可以认同劳动者辞职行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义务;也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而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持放任态度,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做了后两种选择,劳动者的辞职行为会因法定条件尚未成就,不能生效。另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满三十日后,劳动者已经以旷工的形式,消极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辞职行为应当生效。用人单位因未在三十日内主动做出选择,而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如果此时仍肯定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则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束缚,这在法理上与宪法关于公民就业权利的规定相违背。实践中,没有用人单位愿意为一名长期旷工的职工,继续承担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所以,这种假设在生活实践中也站不住脚。

  综上,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XX年8月25日解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篇三:劳动者提出辞职后能否反悔撤销

 

  20XX年12月30日,黄某进入上海某投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XX年10月27日,黄某以家庭原因和自己个人计划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20XX年11月3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已收到黄某的'辞呈及公司上级主管的批准,并要求黄某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确认黄某最后工作日为20XX年11月27日。20XX年11月27日下午,黄某至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见淋巴细胞,未见肿瘤细胞,医嘱建议休息4天。当天中午,黄某向公司发出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今天是我的最后工作日,但公司与我的正式解聘日尚未确定。而我也因为工作太忙一直没有时间去体检。

  在体检结果出来后,我将讨论并决定正式解聘日。“20XX年12月1日,黄某再次发电子邮件给公司,告知公司其病情,并要求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事项此后再谈。20XX年12月10日,公司以公证方式送达黄某的退工单原件、劳动手册原件以及催促归还公司物品的通知。

  20XX年1月15日,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60000元/月标准支付2009年11月27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黄某未获仲裁支持后,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能否再撤销辞职申请?

  黄某认为,其就诊确认疾病时,正处于提前一个月辞职的通知期内,正式解聘日尚未确定,目前处于医疗期中,有权要求撤销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原合同。

  公司认为,劳动者的辞职行为系形成权,一经作出,不能撤销。黄某辞职行为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单位亦因此而被约束,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黄某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劳动合同解除(辞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医疗期限制解除的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黄某于20XCX年10月27日以家庭原

因和自己个人计划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20XX年11月3日,公司同意其辞职,并确定最后工作日为20XX年11月27日,故本案系黄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非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黄某以医疗期为由,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6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其20XX年11月27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反悔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了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已经生效,不受医疗期的解除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任意辞职权,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是单方行为就能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的形成权,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虽然劳动者享有任意辞职的形成权,但并不享有任意反悔撤销辞职的权利。

  法律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设置三十日的预告期,其立法本意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即生效,无法撤销。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辞职而开始招聘新员工或对其他员工作出了新的工作安排,任意的辞职撤销对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以及应聘的流动人才都会造成损失。

  劳动者因个人愿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受医疗期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既非由用人单位提出,亦非《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本条的适用情形。

  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撤销请求,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辞职的,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不能撤销辞职。因此,劳动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前应认真考虑清楚,用人单位在处理撤销辞职申请事宜时应谨慎考虑处理方式。

辞职后劳动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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