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优质6篇)

时间:2012-04-07 09:12:3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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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合同的重要性及要素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买商品房的买方和销售商品房的卖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对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因为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本文将探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及其要素。

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的签订是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一致的重要证据,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中规定了房屋的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和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合同还能够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维权,减少争议和损失。最后,合同的签订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合同的签订,可以规范交易行为,防止不法分子的欺诈和偷漏税等行为。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合同的主体要素,即买方和卖方的基本信息。买方应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卖方则需要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相关手续。其次是合同的物的要素,即房屋的基本信息和交易标的。合同中应包含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和装修情况等信息,确保买卖双方对房屋的认知一致。再次是合同的价款要素,即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的交易价格,并约定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的具体规定。最后是合同的交付要素,即房屋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房的时间和方式,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方和卖方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双方应明确交易的目的和意图,确保双方对交易的理解一致。其次,合同应明确约定交易的标的物和价格,避免后期出现纠纷。再次,合同中的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的表述,以免引发纠纷。最后,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对于买方和卖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的签订不仅是交易的法律依据,也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注意合同的要素和具体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只有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二: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买商品房所必须签订的合同,它规定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仍需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本文将探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买方应确保支付购房款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购房款项,避免违约和产生纠纷。其次,买方应仔细核对房屋的交付标准和质量。在买方验房时,应认真检查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施等情况,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再次,买方还需注意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如物业管理、装修和维修等事项。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避免产生争议。

其次,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卖方应及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卖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房屋,确保买方能够按时入住。其次,卖方应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卖方应确保房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没有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再次,卖方还需注意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如房屋产权的转移、交付的方式和税费等问题。卖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避免产生争议。

此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双方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修改合同的条款。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和约定。其次,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再次,双方应妥善保管好合同和相关凭证,以备后期维权使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和相关凭证,避免遗失和损毁。

综上所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中,买方和卖方都需注意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同时,双方还需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如支付款项的合法性和验收房屋的标准等。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三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货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五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六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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