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转让合同案例(经典3篇)

时间:2017-08-01 06:33:33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域名转让合同案例 篇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成为了一种十分有价值的资产。许多人通过购买和出售域名来获取利润。然而,域名的转让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法律纠纷和合同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实际的域名转让合同案例。

某公司拥有一个高价值的域名,他们决定将其出售。他们与一家域名投资公司进行了谈判,并完成了一份域名转让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域名的转让价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几天里,该公司收到了另一家公司的邮件,声称他们拥有该域名的优先购买权。这家公司声称,在与某公司合作期间,他们曾提出过购买该域名的意向,但遭到了拒绝。他们认为,某公司与他们进行的域名转让交易违反了优先购买权协议。

面对这一纠纷,双方最终决定将问题提交给法院解决。法院首先审查了域名转让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某公司并未在转让过程中违反任何规定。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未提及任何优先购买权。因此,法院认为某公司的域名转让行为是合法的。

然而,法院进一步审查了之前的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在合作期间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机会。而某公司在接到该公司的购买意向后,并没有通知他们有意出售该域名,而是与另一家公司进行了交易。法院认为,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优先购买权协议,构成了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该域名转让无效,并要求某公司向该公司赔偿损失。某公司在没有通知该公司的情况下转让了域名,违反了合作协议。虽然域名转让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某公司的行为却侵犯了该公司的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域名转让过程中,除了要关注合同的具体内容外,还需要注意之前的合作协议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等特殊条款。只有全面了解和遵守相关合同和协议,才能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域名转让合同案例 篇二

域名转让合同在互联网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份完善的域名转让合同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域名转让合同案例。

某公司决定将其域名出售给一家互联网初创公司。双方进行了多轮的谈判,最终达成了一致。他们起草了一份详细的域名转让合同,明确规定了域名的转让价格、所有权的转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后的几天里,买方突然联系卖方,表示在签订合同之前他们并未意识到域名存在法律纠纷。买方声称,该域名与另一家公司的商标存在冲突,可能导致法律纠纷。买方要求卖方承担因此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并退还已支付的转让费用。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双方决定重新审查合同的内容。他们发现,合同中并未对域名是否存在法律纠纷进行明确的约定。然而,合同规定了卖方应保证域名的所有权归属,并没有提到域名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

在进一步沟通和调查后,双方联系了一家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认为,卖方在合同中对域名的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的保证,这意味着卖方应对域名是否侵犯第三方权益负有责任。如果域名存在法律纠纷,卖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卖方同意退还已支付的转让费用,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买方同意放弃对卖方的进一步追究,并签署了解除合同的协议。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域名转让合同中,除了明确规定域名的转让价格和所有权归属外,还需要关注域名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卖方应对域名是否侵犯第三方权益负有责任。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域名的法律风险进行何种程度的保证和承担。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确保双方的交易安全和顺利进行。

域名转让合同案例 篇三

域名转让合同案例

  域名转让的合同有很多说法,下面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理解,小编整理了有关域名转让合同的案例,欢迎阅读!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古观象台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子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滨,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

  被告(反诉原告)杨明刚。

  委托代理人宋兆泽,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三杉。

  委托代理人宋兆泽,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禾马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杨明刚、王三杉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禾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广滨,被告(反诉原告)杨明刚、王三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兆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禾马公司诉称:2008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建设运营网络商务平台,被告将其持有的域名:

  ,.cn, .cn等的所有权转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从原告处取得域名前期续费所需费用23 100元,此后原告支付了每年的维持费用,但是被告始终未将上述域名转至原告名下。2010年4月,原告向域名服务公司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续费申请,该公司告知原告,上述域名仍在被告名下,被告通知上述服务公司不得接受原告的付费。由于.cn、、.cn、.cn归原告所有;2、责成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域名变更注册。

  杨明刚、王三杉辩称:.cn不属于答辩人所有,和答辩人无任何关系,被答辩人诉讼对象错误,应驳回对上述两个域名的诉讼请求。双方于2007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我方提供域名、技术、市场等资源,与被反诉人共同建设、运营以等为站点域名的商业服务网站,反诉人获得该项目5%的股份。2008年,禾马公司以我方提供的域名注册成立了游天下(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并以该域名进行商业运营,杨明刚出任被反诉人的技术总监,但被反诉人并未履行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反诉人获得该公司5%股份的义务,而且一直在无偿使用反诉人的所有域名。被反诉人的此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造成反诉人巨大经济损失。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判令禾马公司赔偿我方15万元。

  禾马公司对反诉辩称,不同意反诉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禾马公司(甲方)与杨明刚、王三杉(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双方合作建设运营商务平台及相关平台,乙方作为甲方电子商务项目的创业团队及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并持有甲方该项目5%的股份;乙方同意将自身持有的顶级国际域名、.cn、.cn的所有权益转归甲方永久性拥有(其永久性指:不受中止条款限制的包括但不限双方合作期限制的永久使用权),以上域名一经转让,其所有权益的归属均归甲方永久性拥有,乙方不再拥有其任何归属权;甲乙双方利用自己资源优势共同建设、推广以、.cn、.cn为站点域名的商业服务网站。乙方作为甲方的电子商务项目董事会成员享有甲方该项目其它董事应享有的所有法定权益;该项目将由甲方投资成立项目公司,独立核算,乙方的项目股份将自动转为该项目公司的公司股份。该协议加盖有禾马公司公章,并有杨明刚、王三杉的.签名,但未注明签订时间。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明刚、王三杉主张.cn由于没有续费被他人抢注,禾马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对协议约定的项目公司说法不一,杨明刚、王三杉主张该项目公司为游天下(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禾马公司予以否认,并表示准备建设一个综合性物联网,成立一个新的公司。至今公司没有成立,故没有给杨明刚、王三杉股份。

  禾马公司提交了一份清单,包括了协议中所列7个域名付款到期日及相应的付款额,杨明刚在该清单上书写了以下内容:今收到域名前期续费费用共计23 100元整。签收时间无法确定。2009年4月28日,禾马公司支付了等3个域名的续费费用500元。

  杨明刚主张其按约定到央视网络电视旅游频道工作,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CCTV网络电视旅游频道内部员工通讯录,其中列有杨明刚的信息;2、杨明刚的名片,其职务为央视网络电视旅游频道技术总监;3、游天下(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为禾马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子砚;4、CCTV.COM旅游频道网页打印件,域名为;5、证人证言,内容为证明杨明刚在禾马公司担任技术总监职务,但证人未到庭作证。禾马公司均不予认可。

  杨明刚、王三杉提交了1份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及1份交费发票,显示了的域名注册人为杨明刚,杨明刚于2010年6月为等5个涉案域名交纳了续费费用。

  以上事实,有禾马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清单、发票,杨明刚、王三杉提交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通讯录、名片、发票、证人证言、企业工商信息、网页打印件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其中标的、数量、价款等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对上述条款未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就合作成立商务平台等项目及后续成立的公司的业务范围、投资数额、成立期限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杨明刚、王三杉主张上述项目公司为游天下(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并提交了通讯录、名片、证人证言,禾马公司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即使真实亦只能证明杨明刚曾在央视网络电视旅游频道或禾马公司工作过,无法证明游天下(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为双方约定成立的项目公司,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仍无法就上述内容达成合意。本院认定涉案合同未成立。

  由于涉案合同未成立,故对禾马公司依据合同要求确认相关域名归其所有,杨明刚、王三杉协助禾马公司变更注册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杨明刚、王三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禾马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杨明刚、王三杉全部反

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反诉原告预交),由杨明刚、王三杉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 王俊申

  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曼

  书 记 员 张连勇


域名转让合同案例(经典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