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 篇一
附条件合同是指在签署合同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条件来确定合同的生效或失效。这种合同在商业交易中十分常见,特别是在涉及到风险较高的交易中。本文将探讨附条件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附条件合同的定义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或有效。这些条件可以是任何合法的约束,例如特定的时间要求、特定的行动要求或特定的得失要求。
其次,附条件合同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条件必须是明确的。合同中的条件应该清晰地描述,以便各方都能理解和遵守。其次,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合同中的条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再次,条件必须是可能实现的。合同中的条件应该是具备实际可行性的,不能过于苛刻或不切实际。最后,条件必须是具有约束力的。一旦合同中的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其义务。
在签署附条件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条件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模糊不清的条件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的产生。其次,合同中的条件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不能片面偏袒一方。如果条件过于苛刻或不公平,可能会对一方造成不利影响,损害合同的平等性。最后,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满足合同中的条件。如果任何一方故意拖延或不履行其义务,可能导致合同的失效。
总之,附条件合同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风险,保障各方的权益。然而,双方在签署附条件合同时应当谨慎对待,确保条件的明确性和合理性,以免引发争议和纠纷。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条件,并且这些条件得到满足,合同才能生效并发挥其约束力。
附条件合同 篇二
附条件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在合同的签订和生效过程中加入了一定的条件,以便保护合同各方的利益。本文将从附条件合同的优势和缺点两个方面,探讨其适用范围和应用注意事项。
首先,附条件合同的优势在于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控性。通过在合同中加入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或其它具体要求,从而减少交易中的风险。例如,在购买房产的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交付后一定期限内进行验收,以确保房产的质量和完整性。其次,附条件合同可以平衡各方的权益,避免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条件,可以确保各方在满足条件前不承担过大的风险,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再次,附条件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通过明确约定条件,可以减少双方的理解误差和不符合预期的情况,从而降低纠纷的风险。
然而,附条件合同也存在一些缺点和应注意的事项。首先,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件可能会导致合同的失效。如果合同中的条件过于苛刻或不切实际,可能会使得合同无法得到实施,从而损害各方的利益。其次,附条件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由于条件的存在,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合同,增加了合同的执行成本。最后,附条件合同的约束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合同中的条件没有明确约定或无法实现,可能会导致合同的失效或争议的产生。
综上所述,附条件合同在商业交易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适用范围。通过合理地约定条件,可以减少交易风险并保护各方的利益。然而,双方在签署附条件合同时应当注意条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执行。只有在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条件的实际情况下,附条件合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附条件合同 篇三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
:xxx
出卖人
:xx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
,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xxxx年x月x日
附条件合同 篇四
出卖人(即原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即原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不动产买回经双方同意订立买回契约条件如下:_________
第一条乙方前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将后列不动产附保留买回权的特约条件以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的价金,出卖与甲方,并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私证书及将买卖标的物占交移转完成买卖在案。今因乙方依上列买卖契约第___条的规定,为行使买回权,而甲方亦愿依本契约同意由乙方买回。
第二条乙方为行使买回权,即将其前向甲方所受领的卖出价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返还甲方,而甲方即日经向乙方悉数全收。
第三条甲乙双方间,前次买卖所由甲方已开支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依约应由乙方偿还与甲方,于乙方承认上列金额无讹即于本契约在成立同时,由乙方如数支付甲方收讫。
第四条本件买回标的物的部分,经甲方改良(如有益费、保存费。)共计支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乙方亦承认无讹并愿将该款项照数偿还乙方,而甲方亦亲向乙方收讫。
第五条甲方于本买回契约成立同时,应将再买卖标的物连同其所改良的物件全部交付乙方管业。
第六条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前,备妥登记有关文件交与乙方向所辖管理机关申请为买回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承买期间中确无与他人订立过买卖契约及为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
如日后发现有此等瑕疵时,甲方应负责理清,倘因而致有损害时仍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件买回标的应付征税,如有积欠的甲方应即缴清,不得有连累乙方,其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向甲方请求赔偿。
第九条本买回契约费用及登记费用或增值税,均由乙方负担。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条件合同 篇五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条件合同 篇六
出卖人(简称甲方):
承买人(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施盘)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契约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第二条、试验期间以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验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验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对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试验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验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xxx元整,于契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xx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或试验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验时,得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验期终止日起算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xx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