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 篇一
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延长合作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续签对于雇主和员工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决策,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和权益保障。在这篇文章中,将讨论劳动合同续签的意义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续签对于雇主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当一位员工在公司工作期满后,雇主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与该员工合作。如果雇主认为该员工在过去的工作中表现出色,能够为公司带来价值,那么续签劳动合同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续签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增加员工的工作动力,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此外,对于雇主来说,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避免寻找新员工所带来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然而,劳动合同续签对于员工来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续签劳动合同意味着员工在公司的工作表现得到了认可,公司愿意继续与员工合作。这不仅可以为员工带来工作的稳定性和收入来源,还可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此外,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保障员工的权益,确保员工不会因为合同到期而失去工作。
然而,在劳动合同续签中,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雇主需要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与员工进行沟通,明确是否续签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变动。双方应该就续签合同的期限、薪酬待遇、工作职责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其次,双方在签订新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有需要,可以请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审核。最后,双方在签订新合同前应该对过去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以确定续签合同是否符合双方的利益。
总之,劳动合同续签是对雇主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的决策。它可以保障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和权益,同时也可以让雇主继续从员工的工作中获得价值。双方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协商、自身权益的保障以及过去工作的总结和评估。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劳动合同续签才能达到双赢的目标。
劳动合同续签 篇二
劳动合同续签是劳动关系延续的重要环节,既关系到雇主的用工需求,也关系到员工的职业发展和稳定收入。在这篇文章中,将探讨劳动合同续签的意义以及劳动合同续签的注意事项。
首先,劳动合同续签对于雇主来说是确保用工稳定性的重要手段。随着企业的发展,雇主需要一支稳定的员工队伍来支撑业务的运作。而劳动合同续签可以帮助雇主留住那些在过去工作中表现出众的员工,继续从他们的工作中获得价值。同时,劳动合同续签也可以降低招聘新员工的成本和时间消耗,提高企业的效益。
劳动合同续签对于员工来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续签劳动合同意味着员工的工作得到了认可,公司愿意继续与员工合作。这不仅可以为员工提供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还可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此外,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保障员工的权益,确保员工不会因为合同到期而失去工作。
然而,在劳动合同续签中,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雇主需要提前与员工进行沟通,明确是否续签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变动。双方应该就续签合同的期限、薪酬待遇、工作职责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其次,双方在签订新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有需要,可以请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审核。最后,双方在签订新合同前应该对过去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以确定续签合同是否符合双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续签对于雇主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保障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和权益,同时也可以让雇主继续从员工的工作中获得价值。双方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协商、自身权益的保障以及过去工作的总结和评估。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劳动合同续签才能达到双赢的目标。
劳动合同续签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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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的六大误区
1、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
【案例】
家居农村的王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到某公司做操作手,成为一名农民工。
去年他已在这个公司工作近一年,年终合同到期,他结算了工资就回家过年,年后他又回到这个公司,所干的活依然,所给的工资照旧。
一切都在按原来的合同履行。
最近,社会保险机构来公司搞执法检查,他才发现,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延续”。
公司没有给他上工伤、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
【说法】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留用,劳动者继续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在第16条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
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虽然按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可因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新劳动合同没有订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处于的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状态。
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保证。
2、续签劳动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案例】
吴某毕业后在某汽车修理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工厂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厂方拿来了一份打印好了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让他签字。
吴发现合同上的劳动强度比过去加大,可工资没有提高。
吴某对此表示疑义。
厂方态度强硬:“续签合同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变动不大,不签字就走人”,“走人无补偿”。
【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强加给另一方。
即使续签的合同条款沿用了原合同的条款,也有重新协商的必要。
因为厂方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吴某离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以《劳动合同法》第47条确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3、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案例】
邹某和韩某等几名大学生毕业后应聘到某企业当技术员,入职后一干两年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继续留用他们在原岗位从事原来的工作,却没有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
就这样,他们又干了将近一年。
最近,企业才与他们补签劳动合同。
而合同的起始日期,追订为一年前的老合同到期之日。
【说法】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劳动合同也是如此。
倒签续订劳动合同不能免除《劳动合同法》第82条等确定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等期间,应续签没续签的法律责任。
4、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
【案例】
钱某和来自家乡的几个姐妹,在某服装厂打工已经二个年头。
二年前,她们在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曾在劳动合同中附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1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二年继续有效”,“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二年”……她们不知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现在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她们想重新签劳动合同确定工资待遇。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结。
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续签就是在实施这一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社会在进步,生产在发展,劳动的`条件、劳动者的待遇在提高,正如钱某等人所说,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劳动者的报酬等也有所变化。
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不合理也不合法。
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5、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
【案例】
李某毕业后在某企业工作了近三年,该企业一般一年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
因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等没有变化,企业认为续签没必要,除来该企业工作的第一年,企业与他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第二、第三年就没办续签手续。
由于房价贵,企业解决不了住房问题,他和他的女朋友成了“逃离北上广”一族。
前不久提出辞职,单位准许,办理离职手续时,李某提出了没续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
【说法】
双倍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李某的要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者也面临可能随时被解雇的风险。
6、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
【案例】
张某是某企业的操作工,干活实在,刻苦好学,厂子实行技术革新,是厂里不可多得的生产骨干。
实行合同制之后,厂方和他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厂方提出和他续签劳动合同,可劳资部门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
既然是开始,就应当履行试用程序,规定试用期。
张某对此表示疑义,请求厂领导否决此意见。
【说法】
续签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
且《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既然张某过去已在本企业工作三年,厂方认为他是厂里不可多得的生产骨干,说明他早就已经结束了“试用”,用人单位就不应再考核再试用了,尤其是续签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