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 篇一
在商业交易中,口头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约定方式。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而非书面形式。虽然口头合同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效力,但其缺乏书面证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因此,在进行口头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口头合同往往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和理解误差,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尽量详细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和要求,确保对方能够准确理解。在交流过程中,可以采用问答的方式确认对方的理解,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其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口头合同往往没有明确的起止日期和终止条件,容易造成合同的不确定性。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例如规定合同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或者约定合同的执行条件和终止条件。
第三,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标准。口头合同往往没有明确的履行方式和标准,容易造成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期望不一致。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标准,例如规定交付物品的时间和地点,或者约定服务的质量和数量。
最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留下证据。口头合同缺乏书面证据,容易导致事后争议。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留下证据,例如录音、短信、邮件等。这些证据可以在事后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有助于解决潜在的纠纷。
总之,在进行口头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期限、履行方式和标准,并在交易过程中留下证据。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潜在的纠纷和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口头合同 篇二
在商业交易中,口头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约定方式。虽然口头合同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效力,但其缺乏书面证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因此,在进行口头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交流的留存记录。口头合同缺乏书面证据,容易导致事后争议。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流过程中保持留存记录,例如通过录音、短信、邮件等方式记录交流内容。这些记录可以在事后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有助于解决潜在的纠纷。
其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明确约定合同的要点。由于口头合同缺乏书面形式,其内容容易被遗漏或模糊。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明确约定合同的要点,例如规定交付物品的时间和地点、约定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等。只有明确约定了合同的要点,才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第三,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加强沟通和确认。口头合同往往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和理解误差,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加强沟通和确认。可以采用问答的方式确认对方的理解,或者向对方提供书面说明,以确保对方能够准确理解。只有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确认,才能避免后续的纠纷。
最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诚信。口头合同容易受到信任和诚信的影响,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进行口头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诚信,遵守承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之,在进行口头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交流的留存记录、明确约定合同的要点、加强沟通和确认,并保持诚信。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潜在的纠纷和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口头合同 篇三
口头合同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口头合同 篇五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口头合同 篇六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