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 篇一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规定承揽方对委托方提供加工服务的细节和责任。本篇文章将介绍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注意事项。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一定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由承揽方进行加工,并按照约定的标准、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完成加工任务。在加工承揽合同中,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1.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委托方和承揽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以确保双方能够及时沟通和交流。
2. 加工内容和要求:明确委托方要求承揽方加工的产品种类、数量和质量要求。在加工内容中,还应包括加工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技术要求等。
3. 加工周期和交付时间:约定加工的起止时间和交付产品的时间。委托方可能会对交付时间有严格要求,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以避免延误和纠纷。
4. 价格和支付方式:约定加工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加工费用可以根据产品数量、质量和加工难度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
5.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约定承揽方对加工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售后服务。委托方可以要求承揽方对加工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保修。
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确保理解和接受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签署。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中的内容应尽量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语言。这样可以减少合同解释的歧义和纠纷的可能性。
2. 条款的合法性:合同中的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以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
3.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例如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在出现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解决,避免长时间的纠纷。
加工承揽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委托方和承揽方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交易便利。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通过合同的签署,可以有效地规范加工承揽行为,促进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加工承揽合同 篇二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规定委托方将一定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由承揽方进行加工的细节和条件。本篇文章将介绍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主要责任和风险分担。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和承揽方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风险。委托方的主要责任包括:
1. 提供原材料和半成品: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及时提供原材料和半成品。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对最终产品的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委托方应确保提供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符合合同要求。
2. 支付加工费用: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加工费用。加工费用的支付是委托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3. 对加工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委托方有权对加工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进行重新加工或赔偿。
承揽方的主要责任包括:
1. 按时按质完成加工任务:承揽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加工任务。如果因为承揽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承揽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 对加工产品质量负责:承揽方对加工产品的质量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委托方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揽方可能需要进行赔偿或重新加工。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双方还需要共同承担一些风险,例如:
1. 不可抗力风险: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常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2. 违约风险: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确定,例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它规定了委托方和承揽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通过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可以有效地规范加工承揽行为,促进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加工承揽合同 篇三
承 揽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定 作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__
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___ 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或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