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 篇一
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本文将介绍土地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以及其对于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积极意义。
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合同双方一般包括土地承包方和农户承包方。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面积、承包年限、承包费用、经营方式等。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生效。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对于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土地承包合同明确了土地的承包关系,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民通过合同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安心进行农业生产,提高农田的利用率。其次,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了经营方式和承包年限,有利于农民进行合理的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计划。合同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和义务,促进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承包合同对于农民收入的增加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农民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获得土地经营权,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农作物进行种植,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同时,合同还规定了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农民的收入得到了保障,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然而,土地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违法违规承包等问题,影响了土地流转和农业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土地承包合同 篇二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承包合同成为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合同的变革背景、合同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土地承包合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土地承包合同的变革背景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成为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使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得到了明确,有利于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和土地流转。同时,合同的签订也为农民增加了经济收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面积、承包年限、承包费用、经营方式等。合同内容的规定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业生产计划具有重要意义。合同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使农民能够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田的利用率。同时,合同还规定了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有利于农民增加经济收入。
土地承包合同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存在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执行不到位、违法违规承包等问题,影响了土地流转和农业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同时,农民也应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学习和了解,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合同 篇三
发包方:甲:
承包方: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自己四十八顷村的 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为每年 元人民币。交付方式为: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年承包费,合计人民币 元。
第四条:甲方保证发包土地使用权的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本宗土
地的周边四邻可能出现的有关事宜。合同到期后,乙方要保证甲方土地的完整。
第五条:乙方承包本宗土地必须合法经营。
第六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在承包期限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化,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期限的承包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布局进行改动要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满后,甲方若继续对外承包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或承租权。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20xx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四
裁判要旨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方便耕种管理,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向发包方报备而无效。互换协议履行后,一方不得以未约定互换期限为由主张随时解除互换协议。案情 1999年,原告陈绍良以户的名义承包水田30年。20xx年,他与同村村民李荣仔口头商定互换承包地。之后,在交换的土地上,陈绍良挖塘养鱼,李荣仔种植水稻。20xx年初,李荣仔又改种茶树。同年底,陈绍良提出换回原承包地,被李荣仔拒绝。陈绍良认为,二人互换承包地既未签订书面协议又未向发包方备案,且李荣仔改变用途种茶,因此互换协议无效。并且双方互换承包地未约定期限,属不定期合同,故自己可随时要求收回土地。20xx年8月,陈绍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荣仔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
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互换土地不违反法律规定,口头互换协议有效。互换土地向发包方备案仅为公示,不是互换协议的生效要件。互换后的土地均为农业用途,原告主张改变了土地用途与事实不符。互换未约定期限,互换期限应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原告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协议。遂判决驳回了陈绍良的诉讼请求。
陈绍良不服,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陈绍良与李荣仔之弟李小俤达成新的土地互换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评析 承包地互换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未订书面协议、未备案、改变土地用途、互换合同解除等问题比较常见。
1.承包地互换的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实践中互换土地大都以口头方式进行。合同法明确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关于“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非书面互换合同无效。
2.承包地互换未备案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立法目的在于发包方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作为行政管理手段,备案的性质仅为公示,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当前农村土地互换备案制度不完备,以未经备案为由否定互换协议的效力,不符合农村客观实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基于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承包地互换后改变用途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可见,“不得改变农业用途”是法律对于流转土地的禁止性规定。改变农业用途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窑、建坟等建设行为;在承包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土壤、植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互换土地后,前期种植水稻,后改种茶树,均为农业用途,不能认定为改变农业用途而导致互换无效。
4.承包地互换合同的解除问题
互换中,当事人往往未对互换期限进行约定,当一方提出解除互换合同时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换合同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租期不明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来确定互换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内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互换不同于转包、出租,转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的流转,而互换属于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对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正是由于流转方式性质的不同,《解释》第十七条仅规定承包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而不包括“互换”这一流转方式。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并实际履行后,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篇五
土地承包合同 篇六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的流程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土地承包原则和这一条的规定以及各地实践,土地承包一般应当遵循下述程序:
一是选举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选举产生,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推选办法,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确定。
二是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产生后,主要任务就是拟订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予以公布,使全体村民了解承包方案。承包方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以村规民约代替法律规定。
三是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公布后,一定时间,应当召开本集体经济经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四是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按照承包方案规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每一个农户家庭。
五是签订承包合同。按照承包方案承包土地后,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完成整个承包工作。承包的具体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组承担,但签订合同的应当是发包主,通常是集体经济经织。发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户主。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主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