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文件,它记录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双方应该了解合同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应当明确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房屋的地址、面积、房龄等。这些信息是交易的基础,双方应当确认其准确性,并在合同中详细列明,以防止后续纠纷的发生。
其次,买卖双方应当约定房屋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价格是交易的核心,买卖双方应当在签署合同前就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也应当明确,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此外,买卖双方还应当约定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时间是指卖方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的时间,交付方式是指交付的具体方式,如是否包含家具家电等。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同时,买卖双方还应当约定房屋的权益和责任。买方在购买房屋后享有房屋的产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缴纳物业费、维护房屋的基本设施等。卖方则应当保证房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些权益和责任,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最后,房屋买卖合同中还应当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承担法律责任等。双方还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房屋买卖合同是确保交易合法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文件,买卖双方应当在签署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房屋买卖合同 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它的签署既是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重要步骤,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买卖双方需要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谈判和协商。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基本信息。双方应当确认房屋的地址、面积、房龄等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并在合同中详细列明。这样可以避免因信息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价格是交易的核心,买卖双方应当在签署合同时就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支付方式也应当明确,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此外,合同中还应当约定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时间是指卖方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的时间,交付方式是指交付的具体方式,如是否包含家具家电等。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同时,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房屋的权益和责任。买方在购买房屋后享有房屋的产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缴纳物业费、维护房屋的基本设施等。卖方则应当保证房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些权益和责任,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最后,合同中还应当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承担法律责任等。双方还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买卖双方应当在签署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谈判和协商,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房屋买卖合同 篇三
1.提问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2.提问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3.提问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 篇四
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 篇五
(一)、 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违反、、和其他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是指违反了虽未明确载于法律条文,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的情况。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房屋买卖有以下几种:
(1) 双方恶意串通,迼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比如,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监管人,将该无行国能力人的房屋恶意出卖给他人,自己和他人获得非法利益,损害该无行为能力人利益的情况。
(2) 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屋买卖。
(4) 房屋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
(5) 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购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6) 出卖违章建筑,在国家征用、拆迁范围的房屋的。
(7) 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其他房屋买卖。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房屋买卖
(1) 卖方的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卖方主体无行为能力或者临时处于丧失行为能力的状态;卖方主体没有房屋所有权,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没有取得合法授权或超越代理权代理他人出卖房屋的人等。
(2) 买方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购买私人住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购买他人享受国家或单位优惠补贴而购建房屋的非原单位职工等。
(三)、 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例如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虚假的房屋买卖属于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
(四)、 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房屋买卖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中:
(1) 欺诈。即一方当事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用虚构、捏造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同对方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欺诈行为有下列特点:欺诈行为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欺诈的手段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一方进行房屋买卖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的结果,即如果了解了事实真相就不会同意进行这项房屋买卖行为。
(2) 胁迫。即当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吓、胁迫而为的房屋买卖行为。恐吓是以将来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为。在他人的恐吓手段要挟下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为理应无效。恐吓可以是针对肉体方面的,可以是针对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针对财产方面的,恐吓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亲属。恐吓的事实必须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发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轻微的损害、无可能性的行为,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恐吓行为。胁迫与恐吓不同,胁迫是对肉体直接施加暴力和强制;胁迫是用正在发生的事实来逼迫;恐吓是以将来的危害相要挟。但无论是恐吓还是胁迫,都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根据。
(3) 乘人之危。即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了极度的经济困彻难,或者是亲人有重病急需钱救治,或者是生产经营陷入了极度困难,急需资金等情况下,他方乘机得用这种困难,将房屋买卖价格压得极低,明显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五)、 违反法定形式的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无效;并且,房屋买卖应依法定程序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六)、 一方代理人与他方恶意通谋的房屋买卖这种房屋买卖行为是代理人背着被代理人与对方私下串通所进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得的行为。代理人负有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的义务,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离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房屋买卖行为理应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 篇六
《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特别约定除外),各方当事人均须严格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但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本律师在此就解除条件及程序做如下总结,以供网友参考: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程序 除上述第1种协商解除情况外,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后果 《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