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精选6篇】

时间:2013-07-03 02:16:2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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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 篇一

在金融市场中,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它通过委托方将资金委托给理财机构进行投资,以期获得更多的回报。委托理财合同的签订对于委托方和理财机构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签订前需要进行详细的协商和合同条款的制订。

一、委托方的权益保障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方是资金的提供方,理财机构是资金的管理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委托方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保障。首先,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资金的来源和金额,以及理财机构的投资方向和风险控制措施。其次,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的投资期限和预期收益,以及理财机构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评估机制。最后,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在合同期内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以及理财机构的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只有在合同中明确了委托方的权益保障,才能有效地保护委托方的利益。

二、理财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委托方的资金管理方,理财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首先,理财机构应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制定合适的投资方案,并在合同期内进行投资操作。其次,理财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风险,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保证委托方的投资收益。最后,理财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定期的投资报告和业绩评估,以供委托方监督和评估理财机构的投资表现。只有理财机构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才能赢得委托方的信任和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应明确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首先,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解除合同后的资金清算和分配原则。其次,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和仲裁结果的执行方式。只有在合同中明确了解除和争议解决的规定,才能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和争议。

综上所述,委托理财合同的签订对于委托方和理财机构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进行详细的协商和合同条款的制订,明确委托方的权益保障、理财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机制。只有在合同中明确了这些内容,才能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保护委托方的利益,实现投资的预期收益。

委托理财合同 篇二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人们对理财的需求增加,委托理财合同成为了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委托理财合同既可以帮助委托方实现财富增值,也可以为理财机构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然而,委托理财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风险,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理财机构的专业能力和信誉

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委托方需要对理财机构的专业能力和信誉进行充分的了解。首先,委托方可以通过查阅理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业绩报告,了解其从业经验和投资能力。其次,委托方可以通过咨询其他投资者或金融专家,了解理财机构的声誉和服务质量。最后,委托方可以与理财机构进行面谈,了解其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只有在了解了理财机构的专业能力和信誉后,才能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合同条款的明确和合理性

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双方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制订,以确保合同的明确和合理。首先,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合同期限和投资方式。其次,合同中应明确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分配原则,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最后,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的监督权和理财机构的履约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只有在合同中明确了这些内容,才能有效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三、风险的认知和管理

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委托方需要充分认识和管理投资风险。首先,委托方需要了解投资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投资方案。其次,委托方需要密切关注投资的风险状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最后,委托方需要与理财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了解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只有在充分认识和管理投资风险后,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委托理财合同的签订对于委托方和理财机构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合同前,委托方需要对理财机构的专业能力和信誉进行充分了解,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和合理的协商,以及充分认识和管理投资风险。只有在做到了这些方面,才能确保委托理财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双方的共赢。

委托理财合同 篇三

  编号: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兹有甲方将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参于证券市场的操作而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账户内操作,甲方随时监督操作过程和结果,对任何不认可的乙方动作可随时提出异议,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随时终止委托。(委托操作时,若是甲方舍不得换股,乙方就在该品种上做差价,不换品种。若是甲方不留恋原有持股,就按乙方的择股标准换股。)

  三、对盈利部分进行二、八分成,即甲方得80%、乙方得20%,每月底结算壹次,结算后三天内付清。

  四、若当月没有利润则不分成,若产生亏损由甲方承担,乙方除了不收取工资之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自委托之日起生效,试行期_________;适用于任何网上操作的股民,只要把甲方帐户和操作密码通知乙方即能双方同时管理同一帐户,若试行期满甲方不满意乙方的操作、可撤销本合同并且乙方不收取盈利分成;若试行后甲方正式委托乙方操作,则从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盈利分成,至甲方终止委托并完成结算分配之日自动失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可补充完善,若有与相关法规相悖之处可随时予以纠正,对不违规内容则持续有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资金账号:_________

  股东账号:_________

  起点市值: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理财合同 篇四

  叶某是北京某外资公司的高级经理人,考虑到自己经常出差外地无暇顾及股市,去年叶某将自己的250万元资金委托给北京某投资公司进行理财。双方为此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250万元投资以年息10%计算,一年理财期满后可稳定地获得投资收益25万元。如此算来,叶某的投资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并且无任何风险。但几个月过后却出现47万多元的损失,对方当初承诺的高回报无法兑现。叶某为此将该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因股市长期低迷,近年来类似于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纠纷的热点之一。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处理不慎很可能会给资本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对法律适用问题需慎重研究。本文拟从合同的定性、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委托理财类合同进行剖析。

委托理财合同 篇五

  委托理财合同同时兼有委托、借贷和信托合同的特征,实践中很难将它们归为某一类。由于无法判定合同性质,司法审判目前在这方面很混乱。多数情况下,法官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判决结果是受托人返还委托人本金;如果损失已经发生,受托人无法返还本金,则由法官按过错原则自由裁量,通常的判决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受一半损失。

  为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司法解释必须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4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司法界对保底条款的认定很不一致,归纳起来有如下3种观点:

  1.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外,应认定其有效;

  2.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双方根据过错分担因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3.对保底条款的效力,不宜一律否认,也不宜一律承认。应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对保底收益率加以调整,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即有限承认。

  笔者认为,为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保底条款效力的基本取向是“有限承认说”。从结果公平的角度考虑,以银行利率为基准,有限制地承认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政策可以在两个方面实现结果公平:一方面,从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的比较来看,可以确保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优于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无论是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还是构成委托代理合同或信托合同关系,也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履行的结果和对于委托人利益的保护均能够达到大体相同的结果。

委托理财合同 篇六

  委托人在委托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代其理财时,往往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同时签订委托监管合同,约定由作为第三方的证券或期货公司作为监管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在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情况下,有时也会委托另一家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

  从监管合同的当事人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合同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另一种是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只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签订协议,合同主体为两方当事人。

  监管人的违约行为往往与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同时存在,共同导致了委托人损失的产生。这时,监管人是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我们认为监管人应当对由于其未尽监管义务所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为,委托理财合同和委托监管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受托人和监管人违约行为在无主观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也是各自独立的,监管人基于委托监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其责任基础还是责任范围,与受托人承担的责任都不相同。由于在监管人承担责任的场合,其终局责任人往往还是受托人,除非有证据表明监管人与受托人共同欺诈、恶意串通,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受托人和监管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以外,监管人只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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