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一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原告诉称:
1. 原告为××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为××万元,经营范围为××。
2. 被告为××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为××万元,经营范围为××。
3.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内容如下:
(在此详细描述合同的签订日期、合同编号、合同内容等重要信息)
4.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金额的××%作为首付款,并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金额的其余部分。
5.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导致原告的合同目标无法实现。
6.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合同纠纷,但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事实和理由:
1.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但被告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2.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金额的大部分款项,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该工程,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合同纠纷,但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并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2.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信誉损害。
证据:
1. 合同书及其附件。
2. 工程验收报告。
3. 与被告的协商记录。
4. 相关支付凭证和银行转账记录。
陈述事实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且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请求法院受理,并依法审理此案。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三
原告:淄博市***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职务:主任
住址:***
被告:***第二钢窗厂
负责人:*** 职务:厂长
住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86054.75元,违约金38137.5元,以上共计324192.2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9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0日止,租赁费为每年76275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六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2000年前欠交租金133504.75元,2001年和2002年各欠交租金76275元,累计欠交租金286054.75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50%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38137.5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76275元的50%计38137.5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租赁合同1份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1份
起诉人:***
2002年*月* 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四
原告:姓名,民族,年龄。
住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SSS
被告:XXX公司
公司地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XX元
2、 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和交通费AA元
3、 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23日,原告儿子XX由就读的XXX学校代原告投保被告销售的团体保险,保单号
XXX,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用度在3万以内按80%赔偿。保险用度50元由原告支付,保险合同由原告孩子XX从学校带回交由原告。
XX年X月X日,XX由于右腹稍微疼痛,由原告带到XXX医院看医生。在做完B超后,医生初步诊断为:右中腹囊性包块,考虑右肾重度积水,并建议住院治疗。办了住院手续后,进一步做了CT螺旋扫描和拍片检查。第二天上午医生告诉原告必须动手术摘除儿子的右肾,要原告同家人商量一下做决定。
原告考虑到,小孩今年才8岁,切肾将影响到他将来的健康和生活。就向医生提出转院到大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法疗,看是否能保住右肾。
医生同意了原告的请求,于2010年8月2日给被保险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开具了右侧多囊肾诊断书。
原告想到通过学校为儿子买了保险,原告当天就向被告电话报案,被告客服职员回复原告往指定的医院治疗后,预备好资料向被告公司办理索赔。
2010年8月3日,原告带领被保险人到XX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肾重度积水,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然后在该院接受了右肾造瘘护理手术,出院时院方建议定期复诊,不适随诊。
原告小孩从进住XX医院到YY医院治疗后于2010年8月20日出院。在回到XX后于2010年8月23日将所有理赔资料交到XX学校向被告申请理赔。
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收到了被告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8月2日因“右侧多囊肾”进住XX人民医院,并于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8月20日因“1.右肾重度积水2.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 进住YY医院,经调查核实,“多囊肾”是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题目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列为先天性疾病,而“右肾重度积水,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为“多囊肾”的并发症,故被保险XX此次住院治疗属先天性畸形导致,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十款规定:“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用度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故我司遗憾地通知你: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
原告看完拒赔通知以后,对被告的拒赔理由表示强烈不满,立即致电被告客服电话XX,向其提出异议:“XX医院和YY医院都是被告的定点医院,诊断结果明显不一致,为什么你们采用XX医院初步诊断结果做拒赔理由?为什么不采用YY医院有效治疗以后的诊断结果依约理赔?反而把具有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高于XX医院的YY医院的诊断结论“右肾重度积水”推演为是“多囊肾”的并发症而拒尽赔付?”
被告客服说会有人会对原告所提异议进行答复。同时,原告也在被告官方网站留言表述上述异议。
越日,原告接到被告XX来电答复:坚持以XX医院的诊断结论拒赔,否定YY医院的诊断结论,以为“肾积水”是“多囊肾”的并发症。
所以,原告以为被告采用医院级别低YY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也明显低于XX医院的诊断是极不公道的,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不想对原告依约进行理赔。
比如,XX医院对原告小孩的检查和诊断仅得出右肾病变,而没有查出左肾也有积水,假如按照XX医生的建议,原告小孩的右肾早已不保了。
在收到被告的拒赔通知后,原告也多次联系YY医院原告小孩的主治医生。质疑其“肾积水”是否是“多囊肾”其并发症,该院医生坚持“肾积水”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病,而非“多囊肾”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院方同意再次开具能够承担责任的诊断证实书,并移交给原告小孩的各项检查报告。
原告以为被告有意采信XX医院对被保险人的误诊、误断;有意把YY医院的“肾积水”结论想象成为“多囊肾”并发症,无非是利用除外责任条款达到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退一步来讲,即使是XX的诊断是正确的,原告以为被告仍要履行对原告进行保险赔偿。其理由是:被告在承保原告的保险后,仅是通过原告的小孩将保险合同从学校带回家交给原告,并无任何被告方职员把保险合同内容及免责事项向原告给予说明和提示。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践踏了保险法,损害了原告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据此,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保护弱势群体,依法判令被告依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