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精彩3篇】

时间:2017-04-09 04:23: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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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篇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合同交易的增多,合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合同法律的权威性和合同交易的公平性,我国不断完善相应的监督处理办法。最新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惩处,保护合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明确了合同违法行为的范围和种类。合同违法行为的范围涵盖了违反合同约定、欺诈、威胁、强迫等不正当手段达成合同、恶意破坏合同履行等情形。其次,规定了监督处理的程序和方式。监督处理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经济赔偿、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具体的处理程序由相关部门来制定和执行。最后,明确了监督处理的机构和责任。监督处理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和法院来负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理工作,确保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最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市场的良性竞争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能够保护合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对于那些违约、欺诈等恶意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其次,它能够促进合同交易的诚实守信。合同是交易双方约定的法律准则,只有当双方都能够遵守合同的约定,才能够实现交易的双赢。最后,它能够提高合同交易的效率和可靠性。合同交易的效率和可靠性是市场交易的重要指标,只有当合同交易得到保障,市场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然而,最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在实施中还面临一些挑战。首先,监督处理的程序和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遵循法律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其次,监督处理的机构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和法院应当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理工作。最后,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惩处需要加大力度。只有当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和惩处,才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减少合同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最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市场的良性竞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施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的程序、机构和责任。只有当监督处理工作得到有效推进,合同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才能够保护合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交易的诚实守信,提高合同交易的效率和可靠性。最终,我们能够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合同交易环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篇三

2017最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导语: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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