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答辩状(精选4篇)

时间:2011-09-01 03:31: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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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身份证号码为XXXXX,现住址为XXXXX。就原告对我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一事,本人特向贵庭提出如下答辩状: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问题

原告声称我违约,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我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合同中并未对不可抗力的发生作出约定,因此,我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合同的内容。

二、关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

原告要求我支付违约金,但我认为此要求不合理。根据我对合同的理解,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当是对于违约方的经济处罚,而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范围。然而,原告要求的违约金金额远远超过了其实际损失,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则。因此,我坚决反对支付违约金。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合同解除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但我认为此要求不合理。根据合同的约定,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发生严重违约等情况,否则合同不能随意解除。在此合同纠纷中,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我并未严重违约,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四、关于本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被告方,我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已经付出了一定的努力,并尽力履行合同义务。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我无法按时履行合同,这并非我故意违约,而是无法抗拒的客观事实。因此,我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我的权益,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五、关于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我请求贵庭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不要求我支付任何违约金,因为我并没有违约;

3.不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合同并未达到可以解除的条件;

4.追究原告的不当起诉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以上是我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请贵庭审慎考虑,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感谢贵庭的审理。

被告:XXXXX

日期:XXXXX

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身份证号码为XXXXX,现住址为XXXXX。就原告对我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一事,本人特向贵庭提出如下答辩状:

一、关于合同的有效性

原告声称合同无效,但我认为这是没有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需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但是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合同的无效性。在签署合同时,双方是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进行的,合同内容也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因此,我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问题

原告声称我存在违约行为,但我对此持否定态度。根据合同约定,我已经按时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没有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原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我坚信自己是没有违约的。

三、关于原告要求的损失赔偿

原告要求我支付一定金额的损失赔偿,但我认为此要求不合理。根据我对合同的理解,若原告要求损失赔偿,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以及损失金额的合理性。然而,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发生,仅凭主观臆断要求我支付损失赔偿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坚决反对支付任何形式的损失赔偿。

四、关于本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被告方,我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始终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义务。然而,原告却以无理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我支付损失赔偿。这不仅损害了我合法的权益,也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希望法院能够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五、关于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我请求贵庭判决如下:

1.确认合同的有效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驳回原告的违约诉讼请求,因为我并未违约;

3.不要求我支付任何形式的损失赔偿,因为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4.维持合同的有效性,不要求解除合同;

5.追究原告的滥诉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以上是我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请贵庭审慎考虑,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感谢贵庭的审理。

被告:XXXXX

日期:XXXXX

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丙公司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甲,住*****。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丙公司与被答辩人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在该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应当作为被告,应予驳回。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本案中丙公司不应当作为被告,应驳回被答辩人对丙公司的起诉。

  二、答辩人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经农业部推广鉴定合格的农机产品,不符合农机产品更换、退货的条件。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提出更换缺少法律依据。该型号玉米联合收获机有严格的生产流程,并且严格依照主机装配及调试工艺守则进行装配调试,因此,被答辩人购买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符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符合农机产品准予销售的标准。

  答辩人提交的农业部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明确写明:“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你企业生产的下列产品经部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产品型号:*****”。该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生产该型号玉米联合收获机的资质,并且答辩人生产的该型号农机产品不仅要销售,而且应该得到推广。所以,答辩人生产的农机产品是合格的,没有质量问题。

  所以,该型号玉米联合收获机是合格的农机产品,且具备农机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农机产品生产的法律规定。被答辩

人请求判令答辩人退换玉米联合收获机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答辩人让玉米收获机“带病作业”,是造成玉米联合收获机出现故障的原因。从第一被告答辩看,不排除双方恶意串通。

  答辩人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经检验合格、准许出厂的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

  《*****型玉米联合收获机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经常检查机器性能是否良好,当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严禁带病行驶和作业。”被答辩人在玉米联合收获机出现故障时依然让机器进行收割作业,而且,在维修人员指出机器可能出现故障时,被答辩人不但不让维修人员进行检查,还继续让机器“带病”进行收割作业。玉米联合收获机的工作环境本身就很恶劣,机器易损件损坏是不可避免的,更何况被答辩人在明知机器出现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带病”作业,其行为就是造成机器损害的原因。其后果应由其承担。

  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交关于经济损失65000元的相关证据。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被答辩人应当出示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要求,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失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本案出卖人不是丙公司,不必说被答辩人没有这方面证据,即使有,也只能向销售者主张。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丙公司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答辩人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合格的产品。被答辩人在明知机器出现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带病”作业,其行为是造成机器损害的原因,应自行承担其后果。

  答辩人:

  年 月 日

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四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

  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答辩人的销售部,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四、答辩人并没有非法扣留反诉人的车辆,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也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在201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样反诉人可以为该车办理上户、办牌照、行车证、营运证等手续,这样做是答辩人为了帮助反诉人解决反诉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的实际困难,答辩人配合反诉人办理相关的车辆抵押担保贷款手续,使得反诉人可以顺利地从银行得到贷款,可以使反诉人在拿到贷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辩人支付剩余车款,然后由反诉人每月向银行分期支付其贷款。然而,反诉人在办理了该车辆登记等手续后,反诉人将交给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撤回,因此,反诉人就没有能够向答辩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辩人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有权利拒绝反诉人将车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为恶劣的是,在2010年8月11日反诉人带领十余人将车辆从答辩人处强行开走,虽然答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及时报警了,但是公安机关认为这种情况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辩人并没有非法扣留反诉人的车辆,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也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赣榆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委托代理人: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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