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收费的自查报告 篇一
自查报告编号:2021-001
报告日期:2021年5月15日
一、自查目的
本次自查旨在评估企业涉及的各项收费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通过自查,我们希望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不合规的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二、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包括企业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和领域,涵盖销售、服务、售后等各个环节。我们将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收费明细等进行全面检查。
三、自查内容
1. 收费标准:确认企业制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明确、合理、公正,并与客户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说明。
2. 计费方式:核实企业的计费方式是否透明、准确,是否与客户之间的约定一致,是否存在任意调整和变更等情况。
3. 收费依据:检查企业制定的收费依据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 收费明细:对企业提供的收费明细进行核对,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并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相符。
5. 违规收费:调查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如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虚构费用、强制搭售等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自查结果与整改措施
经过全面的自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收费标准:企业制定的收费标准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已经充分与客户沟通和说明。
2. 计费方式:企业的计费方式透明、准确,并与客户之间的约定一致。
3. 收费依据:企业制定的收费依据合理、合法,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4. 收费明细:企业提供的收费明细真实、准确,并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相符。
5. 违规收费:未发现任何违规收费行为。
基于自查结果,我们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 进一步完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的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透明、公正。
2.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收费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
3.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控和管理。
4. 定期开展自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问题。
五、自查总结
本次自查结果显示,企业的涉企收费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违规收费行为。但我们仍将持续加强对收费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确保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公平交易和合作关系。
涉企收费的自查报告 篇二
自查报告编号:2021-002
报告日期:2021年5月15日
一、自查目的
本次自查旨在评估企业涉及的各项收费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通过自查,我们希望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不合规的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二、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包括企业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和领域,涵盖销售、服务、售后等各个环节。我们将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收费明细等进行全面检查。
三、自查内容
1. 收费标准:确认企业制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明确、合理、公正,并与客户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说明。
2. 计费方式:核实企业的计费方式是否透明、准确,是否与客户之间的约定一致,是否存在任意调整和变更等情况。
3. 收费依据:检查企业制定的收费依据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 收费明细:对企业提供的收费明细进行核对,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并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相符。
5. 违规收费:调查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如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虚构费用、强制搭售等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自查结果与整改措施
经过全面的自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收费标准:企业制定的收费标准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已经充分与客户沟通和说明。
2. 计费方式:企业的计费方式透明、准确,并与客户之间的约定一致。
3. 收费依据:企业制定的收费依据合理、合法,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4. 收费明细:企业提供的收费明细真实、准确,并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相符。
5. 违规收费:未发现任何违规收费行为。
基于自查结果,我们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 进一步完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的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透明、公正。
2.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收费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
3.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控和管理。
4. 定期开展自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问题。
五、自查总结
本次自查结果显示,企业的涉企收费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违规收费行为。但我们仍将持续加强对收费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确保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公平交易和合作关系。
涉企收费的自查报告 篇三
根据德阳市物价局德市价发[20XX]3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和安排,我局从5月23日至7月5日对我县涉企收费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此项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如下:
我局接到文件后,认真学习文件,充分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检查的重要性,按照市局的要求和安排,确定了县技术监督、环保、公安包括消防部门为重点检查对象,积极准备检查上述单位所需政策规定及资料,成立了以局长许明生为组长,价检分局局长刘学荣为副组长,价检分局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小组,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责任。
1、对中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收费的检查。该局收取的计量器检定费和代码证书收费都按政策收取,未发现违规和自定项目乱收费,但中江县质量协会根据有关企业申请收取年度技术服务费。此项收费,涉嫌强制收取,但取证较为困难。
2、对中江县环保局的检查。该局的各项收费都按政策规定收取,未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但该局有部份属于经营性收费纳入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造成行政事业性收费超标,但财政专户又要求该局那样填写。该局的环保协会刚成立不久,还没发生收费。
3、对县公安局收费的检查。对公安局的局机关各项收费进行了检查,对公安消防大队收费进行了检查;对交通警察大队收费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但有个别收费项目填写名称不全。
4、对县驾驶员协会进行了检查。县驾驶员协会成立于我县北塔驾校,而且协会刚成立,会员不多,收费金额少。
涉企收费的自查报告 篇四
近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7月15日起至9月30日,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将对地方涉企收费清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据了解,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
检查的重点包括:
(一)对于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文件见附件),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下同)并收费的;
(四)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五)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六)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
(七)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
(八)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
(九)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
(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一)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
(十二)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三)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
(十四)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根据检查方案,此次检查主要分为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实地检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和整改治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整改治理阶段结束后,将及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国务院。
四部门表示,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国家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地生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进一步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为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新疆自治区财政大力推进清理取消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活力起到积极作用。
会同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公布20XX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新财非税[20XX]9号),于4月30日前在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新疆电视台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共计107项,要求各地、各执收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明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方便企业查询各项收费的详细信息,明确企业对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可拒缴,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对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今后国家、自治区关于涉企收费目录项目发生变动时,自治区财政厅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新财非税[20XX]7号)和《关于缓征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考核费的通知》(新财非税[20XX]8号),决定自20XX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缓征自治区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考核费两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可为企业减轻负担共计3840万元(其中,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2460万元,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考核费1380万元)。
印发了《关于暂缓缴存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通知》(新财建[20XX]89号),明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自20XX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暂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会同自治区安监局研究自
5月1日起,停止缴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退还已缴的抵押金,预计退还3.23亿元,涉及3649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