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自查报告 篇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闲置,给城市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隐患。为了及时发现和整治闲置土地,我单位组织了一次自查活动。现将自查报告如下:
一、自查背景
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城市发展的需要,我单位决定开展闲置土地的自查工作。本次自查的范围为我单位所辖的XX区域内的土地资源。
二、自查目的
通过自查活动,了解该区域内存在的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原因,为下一步的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三、自查内容
1. 土地使用情况:了解该区域内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正常使用、是否有闲置的情况。
2. 土地使用权人情况:明确每块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况。
3. 闲置土地原因:调查闲置土地的原因,如开发商炒作、规划变更等。
4. 闲置土地面积:统计闲置土地的面积,为下一步的整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四、自查方法
1. 数据收集: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调研等方式,收集土地使用情况、使用权人情况等相关数据。
2. 实地勘察:对于怀疑存在闲置土地的地块,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查看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
3. 调查问卷: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土地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五、自查结果
通过自查,我们发现该区域内存在大量的闲置土地,其中大部分是因为规划变更或开发商炒作导致的。闲置土地面积达到了XX平方公里,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也给城市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六、整治建议
针对闲置土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治建议:
1.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
2. 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防止其通过炒作等手段导致土地闲置。
3. 推动规划变更的审批程序,减少因规划变更导致的土地闲置。
闲置土地是城市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将以此次自查报告为依据,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字数:600字)
闲置土地自查报告 篇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闲置,给城市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隐患。为了及时发现和整治闲置土地,我单位组织了一次自查活动。现将自查报告如下:
一、自查背景
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城市发展的需要,我单位决定开展闲置土地的自查工作。本次自查的范围为我单位所辖的XX区域内的土地资源。
二、自查目的
通过自查活动,了解该区域内存在的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原因,为下一步的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三、自查内容
1. 土地使用情况:了解该区域内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正常使用、是否有闲置的情况。
2. 土地使用权人情况:明确每块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况。
3. 闲置土地原因:调查闲置土地的原因,如开发商炒作、规划变更等。
4. 闲置土地面积:统计闲置土地的面积,为下一步的整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四、自查方法
1. 数据收集: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调研等方式,收集土地使用情况、使用权人情况等相关数据。
2. 实地勘察:对于怀疑存在闲置土地的地块,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查看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
3. 调查问卷: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土地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五、自查结果
通过自查,我们发现该区域内存在大量的闲置土地,其中大部分是因为规划变更或开发商炒作导致的。闲置土地面积达到了XX平方公里,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也给城市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六、整治建议
针对闲置土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治建议:
1.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
2. 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防止其通过炒作等手段导致土地闲置。
3. 推动规划变更的审批程序,减少因规划变更导致的土地闲置。
闲置土地是城市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将以此次自查报告为依据,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字数:600字)
闲置土地自查报告 篇三
xx市xx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3]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本公司及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本专项自查报告。自查情况如下:
一、专项自查范围
本公司下属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及该等公司在报告期内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拟建、在建及已完工且主要在报告期内销售的项目)如下:
注1:xx龙华黄金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面积为286,256.00平方米,因xx市规划调整收回了约17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剩余可开发面积约为10.9万平方米。
注2:天府半岛二期、天府半岛三期、柏南郡、嘉南地、南熙里、E2商业街、图南多、丽日清风、南尚国际、幼儿园项目为同一个土地出让合同,统称成都天府项目。
二、本次自查的具体内容和结论
(一)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自查情况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经自查,本公司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且仍未动工开发的项目为xx龙华黄金台项目、xx天御花园一期项目及xx天御花园二期项目。
1. xx龙华黄金台项目
xx龙华黄金台项目位于xx市宝安区,根据xx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在其网站公示的文件,该项目地块状态为“闲置”,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规划调整)”。目前,本公司正在与政府主管部门就该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协商。
2. xx天御花园一期项目
xx天御花园一期项目位于xx市金山湖,由于政府延期交地,导致该项目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目前,该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正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 xx天御花园二期项目
xx天御花园二期项目位于xx市金山湖,由于政府延期交地,导致该项目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目前,该项目正在申办有关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文件。
综上,本公司xx龙华黄金台项目、xx天御花园一期项目及xx天御花园二期项目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且仍未动工的情形,但均因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上述项目的动工开发工作。
此外,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核查
经自查,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对外转让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炒地的行为。
(三)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问题的核查
经自查,本公司的商品房销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公司及下属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情形。
(四)关于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自查及查询相关国土、住建部门的网站,本公司及下属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情况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书面承诺:
“xx控股已在《xx市xx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中对公司及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如xx控股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xx控股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闲置土地自查报告 篇四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或“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以及《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对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所指房地产业务均指商品房开发业务)的子公司是否涉及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正在被(立案)调查进行了专项自查。
第一部分、核查依据及核查范围
xx集团本次拟申请发行公司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涉及房地产业务再融资、并购重组时,应当公开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为此,公司需要对公司自身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进行自查。本次自查的范围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相关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部分、本次自查的具体内容和结论
一、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自查情况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1)国有建设用xx集团用地专项自查报告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相关用地,除采取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该等用地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经自查,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存在因企业自身原因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核查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xx集团用地专项自查报告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不存在未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述条件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炒地行为,亦不存在因炒地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问题的核查
国务院 2010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经自查,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情形,亦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第三部分、相关承诺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公司出具关于全面披露用地违法违规情况的承诺函。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已在《关于房地产xx集团用地专项自查报告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中对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如因xx集团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xx集团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无正文)xx集团用地专项自查报告(此页无正文,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之盖章页)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