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的调研报告(经典3篇)

时间:2017-01-04 03:17:4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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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的调研报告 篇一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五保供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五保供养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缺乏生活来源的农村老年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病残儿童进行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措施。为了深入了解农村五保供养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

首先,我们对多个农村地区进行了走访,了解了五保供养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情况。调研结果显示,虽然五保供养政策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宣传,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限制,有些地区只能提供有限的供养标准,导致一些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有待提高。

其次,我们对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查。调研发现,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机构在一些地区存在着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的问题。一方面,一些管理人员对五保供养政策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偏差。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在对五保对象的护理和服务上存在困难。

最后,我们还对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调查。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财政补贴有限,导致五保供养的资金短缺。同时,社会捐赠也存在不稳定性的问题,无法长期保障五保供养的资金来源。

综上所述,农村五保供养的调研结果显示,在政策宣传、管理机构和资金来源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我们建议加强五保供养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管理机构的管理效率,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的捐赠行为,共同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做出更大的努力。

农村五保供养的调研报告 篇二

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了解农村五保供养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

在我们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农村五保供养的政策宣传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大部分农村居民对五保供养政策有所了解,并且对于政府的关心和帮助表示感激。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地区在宣传工作中存在不足,导致一部分农村居民对于五保供养政策的认知存在偏差。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加大对五保供养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另外,我们发现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机构在一些地区存在着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的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五保供养管理机构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同时,我们也建议加强对五保对象的护理和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最后,我们调查了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来源情况。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财政补贴有限,导致五保供养的资金短缺。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的财政补贴力度,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的捐赠行为,共同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的调研结果显示了农村五保供养在政策宣传、管理机构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我们建议政府加强政策宣传,改进管理机构的管理效率,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的捐赠行为,共同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做出更大的努力。

农村五保供养的调研报告 篇三

关于农村五保供养的调研报告

  “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一篇关于农村五保供养的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参考阅读,希望你喜欢。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截至2010年末,全**农村五保对象共有32.84万人,其中有5.66万人入住敬老院和五保村,集中供养率为17.23%;**区有五保对象901人,现有乡镇(街道)敬老院13所,农村五保村30个(其中:2010年新建7个),敬老院和五保村入住183人,集中供养率达20.31%。五保对象均按照“每人每月30斤米、1斤油、50元钱”的标准供养,集中供养标准平均达到每人每月145.83元,分散供养标准平均达到每人每月125.83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该区的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供养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五保对象日常管理和服务照料难度较大。

  从入户调查情况看,目前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大多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瘸瞎疯瘫,自救能力最弱,且基数大,居住分散,流动较为频繁,动态管理难度大。加之一些五保对象性格孤僻,不易合群,精神普遍孤寂,有的五保对象虽有亲友资助,但难以做到尽心尽力。少数五保对象因重病、残疾或高龄导致生活难以自理。

  (二)五保供养标准相对较低。

  近两年,虽然大幅度提高了五保供养标准,但随着近年来物价的不断上涨和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五保的供养标准相对来说较低。大部分五保对象都没有劳动能力,即使部分对象有劳动能力也难以通过自己劳动来维持生计,仅仅依靠每月“30斤米、1斤油、50元钱”的标准难以改善生活。

  (三)五保对象医疗依然是个难题。

  **区45%以上五保对象常年有病,除一般小病尚能及时救助外,解决五保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的巨额费用依然是个难题。虽然政府已全额资助五保对象参加了新农合并纳入民政医疗救助范围,但由于现行医疗体制原因,五保对象患大病必须先交钱才能住院治疗,加之新农合报销比例有限,一些不在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又无法报销,医疗救助的数额又较为有限,致使五保户医疗难问题突出。

  (四)乡镇(街道)敬老院管理水平滞后。

  敬老院的管理主体是乡镇(街道),虽然业务部门常要求、常检查、常布置,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敬老院的机构性质不明确,工作人员配备不齐,工资福利待遇偏低,积极性严重受到挫伤;一些敬老院规模偏小,生活设施不完善;一些敬老院脏、乱、差无人问津,管理人员形同虚设;一些管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难以胜任等等,严重地制约着敬老院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亟待改进。

  三、思考和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五保对象是农村最贫困、最弱势的群体,他们的生活理应由国家给予保障。做好这项工作体现了我们党对弱势群众的一种关爱,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建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五保供养工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该项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议事日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五保老人,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对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力度。区民政局、财政局每年要开展两次以上对五保对象的普查或抽查,及时准确掌握五保对象总体生活状况,针对五保对象死亡率较高的实际情况,改变过去一年一调整为每季度一调整,及时将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二是进一步加大对五保对象的日常照料和服务力度。建立党员干部联系和随访分散五保对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生活难以自理的五保对象,由乡村指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由监护人妥善照料,或尽可能安排到敬老院。

  (三)进一步加大五保供养资金的投入和监管力度。

  一是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市配套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标准,改善五保对象生活待遇,重点在提高集中供养率方面下功夫,力争取得突破。二是每年开展一至两次的五保供养执法检查,由区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五保供养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到位。

  (四)近一步配套五保医疗政策。

  根据五保医疗的现行情况,建议政府出台新型五保医疗配套政策。一要提高五保对象在新农合报销的比例;二要兜底解决五保大病医药费。五保大病医药费除现行医疗政策报销外,对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医药费建议从医疗救助基金安排,彻底解决五保对象的医疗问题。

  (五)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

  加快敬老院和五保村建设步伐,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并加强院务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逐步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可整合利用乡镇合并后闲置学校、乡镇政府办公场地,改造完善为敬老院,提高集中供养率,千方百计改善散居五保供养对象居住条件。除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外,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配套工作经费、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应纳入预算。建在集镇上的敬老院可考虑预留一定数量的门面房。同时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抓好领导班子、护理队伍、后勤服务队伍人员的组织建设,逐步提高管理人员待遇,研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推行敬老院的社会化管理,政府实行“托管”的同时应强化监督服务责任。敬老院也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养院办法,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水平。

  (六)发动社会力量,支持五保供养工作。

  要加快推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步伐。在发挥政府及财政、民政部门主渠道作用同时,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营造农村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号召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企业界的成功人士献爱心、做善事。探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流转办法,建议将散居农

村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后的土地交敬老院耕种。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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