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一
题目: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与国家法律的博弈研究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与国家法律之间常常存在着博弈关系。跨国公司借助其跨境运作的特性,往往能够规避或规范国家法律的约束,这对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国家主权带来了挑战。因此,研究跨国公司与国家法律的博弈关系,有助于加深对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与经济的互动关系的理解,为国家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
本论文的研究目标是探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与国家法律的博弈关系,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分析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行为特征和国家法律的法律体制,揭示二者之间的异同。
2. 通过实证研究,比较不同国家对跨国公司行为的法律规制,分析其效果和原因。
3. 探讨跨国公司规避国家法律约束的方式和手段,分析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4. 分析跨国公司与国家法律的博弈对国家法律实施和国家主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本论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对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与国家法律的博弈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明确研究目标和内容,阐述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2. 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与国家法律的博弈:分析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和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3. 跨国公司行为的法律规制:比较不同国家对跨国公司行为的法律规制,分析其效果和原因。
4. 跨国公司规避法律约束的方法与手段:探讨跨国公司规避国家法律约束的方式和手段,分析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5. 跨国公司与国家法律的博弈对策:分析跨国公司与国家法律的博弈对国家法律实施和国家主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6. 结论与展望:总结研究成果,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四、预期成果和创新点
通过对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与国家法律的博弈关系的研究,本论文预期能够揭示跨国公司与国家法律的互动关系及其对国家法律的挑战,为国家法律的完善和跨国公司的合规经营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与国家法律的博弈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填补相关研究的空白。
2. 结合实证研究,比较不同国家对跨国公司行为的法律规制,分析其效果和原因。
3. 分析跨国公司规避国家法律约束的方式和手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综上所述,本论文的研究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于加深对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与经济的互动关系的理解,提高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字数:648)
法律专业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二
题目: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研究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保护既能激励创新者进行创新活动,又能提供创新者的创新成果的保护和回报,为创新者提供了更好的创新环境和创新动力。因此,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的关系,有助于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为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
本论文的研究目标是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的关系,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揭示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的关系。
2. 通过实证研究,比较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实践,分析其对创新能力的影响。
3. 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产业的创新能力的影响,分析其差异和原因。
4. 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的互动关系,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本论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明确研究目标和内容,阐述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2. 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现状: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的关系。
3. 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实践:比较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实践,分析其对创新能力的影响。
4. 知识产权保护与不同产业的创新能力: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产业的创新能力的影响,分析其差异和原因。
5.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的互动关系: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的互动关系,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6. 结论与展望:总结研究成果,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四、预期成果和创新点
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的关系的研究,本论文预期能够揭示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的互动关系,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填补相关研究的空白。
2. 结合实证研究,比较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实践,分析其对创新能力的影响。
3. 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不同产业的创新能力的关系,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综上所述,本论文的研究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于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的关系的理解,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字数:648)
法律专业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三
法律专业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计划和依据,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法律专业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欢迎阅读参考。
论文题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研究
所研究问题的实践状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是刑法修正案新确立的一个罪名,也是实践中多发常见的一种犯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需要一只宏观的手来规范自由经济市场所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对于市场规范化的法律就呼之欲出。商业受hui 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社会发展深受影响,为此立法机关对商业hui 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调整。其中公司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就是商业受hui 罪中一项强有力的定性针。
但是现实状况复杂多变,立法往往解决不了现实的一些状况,比如说过去的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主体过于狭窄,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六》就将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改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员,除了过去的公司企业人员,是否还包括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例如足协会长,裁判等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吹黑哨的行为;还有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另外外国人在中国的受hui 行为如何定性等等,这些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依照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公约》第15条规定,hui 赂可以是任何不正当好处,其涵义明显宽于我国刑法中对hui 赂范围的规定。中国现行刑法将“hui 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hui 赂内容之外。姜伟认为,像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只不过是金钱财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但是,到底扩大到多大的范围,各界还有争议。
按照《联合国反腐`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hui 犯罪。而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hui 罪有两种基本行为形式:一是索取hui 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hui 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后者,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受hui 罪。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棘手的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行为人逃脱法网。
这些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需要明确认定,以免给刑事审判带来诸多模糊不清的裁判。立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在完善以迎合新的情况发生,但是为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如何能解释法律,理解法律,而不是频繁的更正法律。
所研究问题的理论研究状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由它的前身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修改而来。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我国法学界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修改之后,学者们又对新的规定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关于该罪名,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谷福生、苏晓红编著的《商业hui 赂犯罪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吕天奇著《hui 赂罪的理论与实践》,陈炜、刘期湘发表于《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的论文《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的若干问题》,刘宪权发表于《法学》2006年第2期的论文《<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等。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概念仍有争议,基本持五种观点,围绕索hui 与受hui 是否都要求为他人谋利益;是否要求数额较大;是否要求讲明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几个问题展开。周道鸾认为数额较大是概念的一个构成要件;陈兴良认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关键;杨春洗认为除了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之外还应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的行为;周其华认为该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高铭喧、马克昌认为概念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主体范围的认定尚待完善。主体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是否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主体都包括在内,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生、教师等;是否还包括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足协会长、裁判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范评价:三种观点,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利只是行hui 人与受hui 人之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只是受hui 人的一种心理态度;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或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新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利虽然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实际上,为他人谋利的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否应该取消。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规定显然与《联合国反腐`公约》中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hui 犯罪的规定不符。姜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棘手的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行为人逃脱法网。很多专家都主张取消这个要件,这不仅可与《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又可加大打击腐`的力度。陈国庆也认为,这个要件容易成为行为人逃避追究的借口,例如受hui 人承认收钱的事实,但否认为他人谋利,或者故意把收受hui 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形成权力“期权化”。但是熊选国对此有不同理解,他主张“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保留,这有利于突出受hui 罪的权钱交易特征,更好地区分现阶段受hui 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索取hui 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不以接受hui 赂为必要条件,索取hui 赂行为实施完毕,就是犯罪既遂。换言之,索取hui 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为举动犯,不存在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索取hui 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存在犯罪未遂,并应以是否收受hui 赂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还是一个发展中的罪名,各方观点较多,争议大,更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理解分析其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界定与他罪的区别,更大程度的接近立法目的,正确理解罪名的立法价值,以应社会现象之常变。
选题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正
后的《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的主体范围作了重大修改,将由原来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修改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索hui 、受hui 案件定罪难的问题。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的认定一直以来都存在问题,如主体问题,“为他人谋利益”的客观要件解释,和数额较大而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模糊性问题,以及修正案对该罪名认定的促进和仍需要完善的地方。以解决市场经济社会的商业hui 赂之风,防止不正当竞争,使市场经济规范化。本人现有研究基础:
经过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一年半以来的理论课程学习,本人学习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刑法方面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刑法总论分论的理论知识。除了教材外,本人利用课余时间阅读了张明楷的《刑法学》,马克昌主编的《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等刑法方面的书籍。渐渐的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六)》发布后对这一罪名的修改更引起了我的关注。
通过阅读专著和有关论文,本人已经掌握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和基本的刑法理论。了解到业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概念所持的多种观点,及构成要件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客观要件的`标准争议很大。还大概了解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认定问题,犯罪形态问题,共同犯罪问题等等。
本人在检察机关实习了一段时间,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对该罪的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思考。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陈兴良著:《罪名指南》上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程宝库编:《商业hui 赂——法律与典型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
4、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谷福生、苏晓红编著:《商业hui 赂犯罪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中国法制出版社
6、何升东著:《中国刑法发展面面观》,原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0期
7、吕天奇著:《hui 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光明日报出版社
8、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9、张明楷:《受hui 罪的共犯》,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10、周道鸾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委员会:《中国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
12、陈炜、刘期湘著:《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的若干问题》,原载于《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
13、崔季著:《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新探》,原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4、黄柳著:《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犯罪主体问题的思考》,原载于《前沿》2004年第3期
15、蒋小燕著:《浅析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原载于《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3年第6期
16、刘宪权著:《<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原载于《法学》2006年第2期
17、张成法著:《受hui 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比较研究》,原载于《法学论丛》
18、郑齐猛著:《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原载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7月
19、朱建华著:《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原载于《现代法学》2005年11月
论文中拟运用的案例或调研材料:
中房集团华东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受hui 案:主体身份的认定,是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蒋旭明原为“中房集团”的干部,被“中房集团”派往“华东公司”任副总经理,“华东公司”改制时吸收了非国有资本,并重新选举、聘任蒋旭明担任董事和副总经理。
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行hui 、受hui 案。
尽量收集一些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立案、起诉、定罪的数据资料,必要时进行实际调查。
论文写作提纲:
引言
(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和缘由)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立法背景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构成要件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概念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主体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主观方面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客体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2、事前事后受hui 的认定
3、hui 赂范围的认定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认定的中的疑难问题
(一)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与受hui 罪的界限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1、收受hui 赂的未遂问题
2、索hui 未遂问题
3、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共同犯罪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hui 的情况
2、单位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hui 的情况
3、家属作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情况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刑罚适用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