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篇一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近期,我们医院进行了一次全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自查工作,以确保医院的用药安全和患者的权益。以下是自查报告的详细内容和结果。
首先,我们对医院的麻醉药品进行了全面的盘点和检查。通过查阅记录和对库存进行实地核对,我们确认麻醉药品的种类和数量与记录一致。所有麻醉药品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同时,我们也对麻醉药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避免了药品受潮、变质等情况的发生。在使用过程中,我们注意到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齐全,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品均有相应的记录和签名确认,确保了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其次,我们对医院的精神药品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我们发现精神药品的种类和数量与记录一致,且有效期内。所有精神药品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避免了药品受潮、变质等情况的发生。在精神药品的使用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医院的相关部门对于精神药品的处方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确保了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同时,我们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了跟踪和记录,及时发现并解决了患者用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我们医院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自查中取得了较好的结果。通过这次自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了用药的安全和有效。同时,我们也意识到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将继续加强对其他药品类别的自查工作,不断提升我们医院的用药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篇二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为了确保医院的用药安全和患者的权益,我们近期进行了一次全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自查工作。以下是自查报告的详细内容和结果。
在本次自查中,我们对医院的麻醉药品进行了仔细的盘点和检查。通过查阅记录和对库存进行实地核对,我们发现麻醉药品的种类和数量与记录一致。同时,所有麻醉药品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我们也对麻醉药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没有出现药品受潮、变质等情况。在使用过程中,我们注意到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齐全,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品均有相应的记录和签名确认,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得到了保障。
对于医院的精神药品,我们也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我们发现精神药品的种类和数量与记录一致,且有效期内。所有精神药品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没有出现药品受潮、变质等情况。在精神药品的使用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医院的相关部门对于精神药品的处方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得到了保障。同时,我们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了跟踪和记录,及时发现并解决了患者用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我们医院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自查中取得了良好的结果。通过这次自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了用药的安全和有效。同时,我们也意识到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将继续加强对其他药品类别的自查工作,不断提升我们医院的用药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20XX年4 -6月份,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了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此次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市共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15家,其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100家,均持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从各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情况看,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较为重视,能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麻精药品使用安全,主要体现在:
(一)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法律意识提高。
一是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能够依法审批;二是医疗机构均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定点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三是医疗机构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四是医疗机构能够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麻精药品管理;五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部分民营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药房、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精药品管理组织。
(二)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人员管理加强。
一是大部分医疗机构能积极开展本机构医务人员麻精药品使用与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培训;二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部分民营医院等能按照规定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并建立了麻精药品处方医师不定期抽查与考核制度;三是宣城市人民医院、宣城中心医院等部分医疗机构能不定期开展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内部专项检查。
(三)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较为规范。
医疗机构基本配备了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门、窗安装有防盗设施。宣城市人民医院、泾县医院等麻精药品专库还安装了红外线报警监控装置;宣城中心医院、宣城市仁杰医院、宣城市骨科医院等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库房内或外安装了监控装置;一些医疗机构对麻精药品库房设有夜间专人值班。大部分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能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建立较完整入库验收、进出库复核及药品消耗、交接、空安瓿回收销毁等记录,药品去向清楚,帐物相符。此次检查中未发现医疗机构有麻精药品失窃、被骗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组织管理不规范。
一些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未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承担本机构麻精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变动较大,管理不稳定,工作缺乏连续性。少数医疗机构管理组织职责不明确,分工不具体,对相关业务不熟悉,如宣城九洲医院、宣城朝阳医院等。
(二)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不到位。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对医疗机构使用和管理麻精药品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熟知程度的了解,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院类的一些规模较小医院,责任意识不强,未建立培训制度,从医院分管负责人到药房、医师等,未定期接受过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相关法规知识培训。有的分管院长和专职人员虽然了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重要性,但是缺乏管理知识,不知如何落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职责。
(三)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一是部分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库房的防盗门、窗以及保险柜等安全设施不完善。有的医院未安装监控装置,门诊药房、麻醉科等调配的少量麻精药品存放于普通木台抽屉或药品急救车中,“双人双锁”
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落实。
二是少数医疗机构未能严格地实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有的未以文件形式规定麻精药品的专职人员、获得处方资格的医师和获得调剂资格的药师;有的医疗机构专账、专册登记不及时或登记项目、内容不全,专册没有载明发药人、审核人、领药人签名、用药科室等等项目;有的基数管理不清,药品消耗记录不完整,没有空安瓿回收、销毁记录,未及时实行交接;个别医疗机构未使用进出库专用帐册,未实行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出库复核管理,如宣城九洲医院等。
三是一些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调剂不规范。部分民营医院只有药士进行处方调配,缺乏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核对和发药。个别医疗机构专用处方格式不符合规定,专用处方书写不规范,存在执业医师未经培训合格、未取得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监管。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管理的重要性,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要结合工作实际,将专项检查变为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与管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对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认真总结,要适时开展跟踪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加强整改落实,对逾期不整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立案查处。
(二)强化培训,完善制度,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组织本机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麻精药品管理知识,完善管理组织和制度,制定定期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培训,确保专职人员和使用、管理人员熟悉麻精药品使用与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针对本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出的问题及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中责令整改意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篇四
根据张掖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镇疼类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严格管理镇痛、精神药品,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其他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一)采购与运输:
1、镇痛、精神药品的`采购严格按药监局、卫生局的要求,办理印鉴卡,并按规定定点采购。
2、镇痛、精神药品的运输按要求由本院专人、专车、定时购买。
(二)验收:
1、镇痛、精神药品的验收于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簿由专人负责管理。
2、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时按规定由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储存与保管:
1、镇痛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各环节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2、镇痛、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保险柜)、专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镇痛、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且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发放、调配与使用
1、根据管理需要在药房设置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2、药房镇痛、精神药品周转柜每天结帐,按照用量定时向药库请领,药库根据药房的镇痛、精神药品专用请领单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发放给专门请领者并由专人核对。
3、镇痛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精、镇痛药调配人员严格核对开具的处方。
4、镇痛药品专用处方由专册登记,专用帐册、镇痛药品专用处方的按相关规定保管。
(五)报残损及销毁
1、发现镇痛、精神药品破损及过期须即报院领导,加盖公章上报卫生局医政科。
2、患者镇痛、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将原批号
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3、收回的空安瓿销毁前按要求妥善保管,并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签名。
4、销毁过期的精、镇痛药品报院领导后再上报卫生局医政科审批,在卫生局医政科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六)丢失及被盗
镇痛 、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或发现骗取冒领镇痛、精神药品的立即报告院领导上报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七)患者不再使用无偿交回的镇痛、精神药品,按规定销毁。
二、镇痛、精神药品的保管
(一)按药监局和卫生局的要求严格做到五专。即:专人、专柜、专销、专帐、专用处方。
(二)药房的存放设有保险柜,并设有专人管理。
三、镇痛、精神药品的检查制度:
(一)每月由业务副院长到有精、镇痛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详细的检查记录;
(二)每季度及大节假日前由院务会、护理部、药房到有精、镇痛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检查记录。
四、镇痛、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制度:
(一)领取与使用:精、镇痛药品处方均有编号,领取时按处方上的编号顺序领取;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1、经考核合格取得精、镇痛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能开具精、麻药品处方;
2、镇痛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同时并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
3、开具的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取药者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精、镇痛药调配专员根据医生开具的精、镇痛药品专用处方进行详细核对无误方给予调配,并签署姓名、进行登记,再经复核无误方可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镇痛药品处方拒绝配药。
(二)处方的保管与销毁:精麻药品处方的保管由药剂科精、镇痛药品专管员统一管理,镇痛处方保存至少3年,精神药品保存至少2年,保存期满后在精、镇痛药品专管员的监督下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