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向开题报告【通用3篇】

时间:2014-03-06 06:39: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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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向开题报告 篇一

标题: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摘要:本文旨在分析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问题,探讨如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通过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发现存在着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落后、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改进法学教育的建议,包括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师资力量等。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问题、改进建议

一、引言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培养具有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落后、师资力量不足等。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法学教育的建议,以期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1. 教学内容单一

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方面,缺乏对法律科技、国际法、比较法等新兴领域的教学内容。这种单一的教学内容限制了学生的专业发展和创新能力。

2. 教学方法落后

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侧重于讲授理论知识,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缺乏互动和实践环节。这种教学方法无法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师资力量不足

中国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相对不足,尤其是高水平的法学教师稀缺。一方面,学校在招聘法学教师时对于学历和学术成果的要求较高,导致招聘难度增加;另一方面,优秀的法学人才更倾向于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而不是从事教学工作。

三、改进法学教育的建议

1. 丰富教学内容

应该在法学教育中增加对法律科技、国际法、比较法等新兴领域的教学内容,以满足学生的多元需求。同时,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 创新教学方法

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需要进行改革,引入现代教育技术和互动教学方法。例如,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增加教学的趣味性和互动性。同时,还应鼓励学生参与课堂讨论和小组活动,增强学生的合作能力和创新思维。

3. 提高师资力量

学校应该加大对法学教师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可以通过提供更好的待遇和发展机会,吸引优秀的法学人才从事教学工作。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培训和提升,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四、结论

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着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落后、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为了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应该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师资力量。这样才能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三. (2018). 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与对策. 法学教育, 20(3), 12-18.

2. 李四. (2019). 改进中国法学教育的建议. 法学研究, 25(2), 34-41.

法学方向开题报告 篇二

标题: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分析

摘要:本文旨在分析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契合度,探讨如何调整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通过对法学教育的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分析,发现存在着教学内容与社会需求不匹配、教学方法与社会需求不符等问题。为了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文章提出了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建议,包括增加实践环节、开设社会热点课程、提供多元化的教学资源等。

关键词:法学教育、社会需求、契合度、调整建议

一、引言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应该与社会的需求相契合,以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然而,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教学内容与社会需求不匹配、教学方法与社会需求不符等。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调整法学教育的建议,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二、法学教育的特点与社会需求

1. 教学内容与社会需求不匹配

当前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主要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然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更加注重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教学内容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着不匹配的问题。

2. 教学方法与社会需求不符

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采用讲授式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创新能力。然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更加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因此,教学方法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着不符的问题。

三、调整法学教育的建议

1. 增加实践环节

应该增加法学教育的实践环节,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实践平台。例如,可以组织实习、参观法院、律所等实践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律实践,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2. 开设社会热点课程

法学教育应该紧密结合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开设与社会热点相关的课程。例如,可以开设网络法律、环境法律等课程,满足社会对新兴领域法学人才的需求。

3. 提供多元化的教学资源

学校应该加强与社会的合作,提供多元化的教学资源。例如,可以邀请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教学,为学生提供实践经验和案例分析。

四、结论

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着教学内容与社会需求不匹配、教学方法与社会需求不符等问题。为了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应该增加实践环节、开设社会热点课程、提供多元化的教学资源。这样才能培养出更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五. (2018). 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分析. 法学教育研究, 22(4), 56-63.

2. 赵六. (2019). 调整中国法学教育的建议. 法学论丛, 27(3), 76-83.

法学方向开题报告 篇三

法学方向开题报告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法学方向开题报告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 选题意义的研究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交往急剧增加,仲裁因其灵活、快捷、经济、保密以及国际性等优点倍受商人们的青睐,仲裁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争议,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谓的仲裁员,是指接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或过失,必然会影响到公正裁决,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且无法预期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仲裁员滥用生杀大权,是否应对仲裁员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以及对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给当事人已经造成损失的故意或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国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及中止、更换制度,从而尽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对业己产生损失后,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以及仲裁法学理论上尚无定论,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存在立法理念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给仲裁员施加一定责任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滥用权;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员能够妥善履行职责,同时不必担心受到不正当干扰和不法攻击的必要性。许多国内外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仲裁实践者在看到仲裁员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仲裁中,仲裁员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若是,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我国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并无完善的规定,本文通过研究期望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有关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二、课题的基本内容

  虽然仲裁被认为是仲裁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作为主要参与者,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作为具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据此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中,基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员贵任制度的起点;仲裁员在仲裁中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的豁免则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终点。

  本文首先对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起点的仲裁员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法律地位的模型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之后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仲裁员法律地位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别进行了研究,在运用之前构建的模型对我国现状予以解释的同时,对包括豁免和保险在内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章,共计约10万字。

  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厘清仲裁员法律地位,并为我国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提供建议;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虽然较为关注,但对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及其豁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二章从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入手,以比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对英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英国法普遍认为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同样对德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德国法承认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形成“仲裁员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以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为例,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的梳理,本文认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基本的利益诉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基于这两项基本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构成身份一合同模

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服务合同关系。

  由仲裁协议依法触发的仲裁权源自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并对应于国家司法权,由裁决权与裁决权以外的部分组成。前者指仲裁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与司法权中的判决权对应;后者指仲裁员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决以外的行为,包括在仲裁过程中阅读仲裁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组织仲裁审理和质证、就裁决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等,并为此获得报酬,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行为,并以该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依据向纳税人收取报酬对应。时者的核心是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即经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终为伸裁员所行使的裁决权;后者则涉及仲裁中除裁决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务,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双方仲裁当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将仲裁员的责任区分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这三种贵任一一进行了研究。在最具争议的仲裁员民事责任方面,本文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国别的横向比较以及将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进行比较。

  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在仲裁中的道德责任不断减弱,而法律责任逐步增加。通过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传统的三种仲裁员责任理论中,绝对豁免与无限责任两个极端的理论已经被淘汰,有限责任豁免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通过与法官责任的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与法官的职业共性来自于他们共同的职业原型“行使裁判职责者”(Adjudicator),两者承袭了该原型的本质成为他们各自职业的本质属性。同时,仲裁员与法官的个性区别主要因为他们不同的执业体系,在保留其作为共性的职业属性之外,在应用中加入了所在体系的实际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责任体系。

  在第二章关于基本利益诉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对仲裁员民事责任构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员行使裁决权的行为应当享受民事责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责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可以由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约定排除上述责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规定上述责任的豁免。

  第四章对我国仲裁员现行的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仲裁员纪律责任的规范和实践较为成熟;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理论争议最大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和仲裁实践几乎空白。本文认为,上述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议一方面应当统一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机构运行方式上作出改进,使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直接形成法律关系,使仲裁员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据的督促,从而与仲裁当事人合作实现“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这两个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国现行只承认机构仲裁的法律环境下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了之前构建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的适应性,并据此建议完善仲裁员的纪律责任,重构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设计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虑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执业风险立即凸显,因此建议建立仲裁员贵任保险制度,从而为仲裁员执业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实。

  第六章对全文进行总结。

  三、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首先,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也是构建二者法律关系和前者责任制度模型中必须满足的条件。

  其次,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该等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双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员的裁判者身份为基础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具有以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合意为基础的合同法律关系。

  最后,根据上述定性,本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仲裁员承担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员就行使裁决权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务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约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别规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及其免责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国别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对上述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从而归纳出适用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恰当的模型。

  通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免责的历史比较研究、国别比较研究以及与法官责任制及其免责的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员承担责任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模型。

  四、论文提纲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第三节德国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节小结

  参考文献

法学方向开题报告【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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