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工资协商情况调研报告【推荐3篇】

时间:2017-05-06 06:15:1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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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工资协商情况调研报告 篇一

近年来,餐饮行业的发展迅速,众多餐馆纷纷涌现,竞争愈发激烈。然而,随着人力成本的不断上升,餐饮行业的工资协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开展了一项关于餐饮行业工资协商情况的调研。

首先,我们对100家不同规模的餐馆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82%的餐馆采取了固定工资制度,而18%的餐馆采取了绩效工资制度。固定工资制度是指员工按照固定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而绩效工资制度是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薪酬分配。这表明大部分餐馆在工资协商中仍然采取了传统的固定工资制度。

其次,我们了解到工资协商的过程中,餐馆经营者和员工代表通常会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他们会就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以及工资水平等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然而,调研结果显示,只有45%的餐馆在工资协商过程中真正考虑到了员工的实际情况,如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等。这意味着仍有相当一部分餐馆在工资协商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另外,我们还了解到,一些餐馆为了节约成本,采取了一些非法手段来压低员工工资。例如,有的餐馆会以员工个人原因为由扣除工资,或者以迟到、早退等为理由降低工资水平。这一现象在小型餐馆中更为普遍。调研结果显示,有近30%的员工在工资协商过程中遇到了不公平待遇。

最后,我们调查了员工对餐馆工资协商情况的满意度。结果显示,只有52%的员工对工资协商结果表示满意,而48%的员工对工资协商结果表示不满意。这一结果表明,餐饮行业的工资协商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

综上所述,我们的调研发现,在餐饮行业的工资协商中,固定工资制度仍然占主导地位,且部分餐馆存在不公平待遇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餐馆经营者应更加关注员工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制定工资标准,避免采取非法手段压低员工工资。同时,员工代表也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工资协商过程,争取自身权益。只有通过餐馆经营者和员工代表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餐饮行业工资协商的公平和谐。

餐饮行业工资协商情况调研报告 篇三

关于餐饮行业工资协商情况调研报告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重要机制,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做法。

  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对于弱势和低收入群体,在和谐成为社会主义本质的21世纪,在把广大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体现“民生”的现时代,合理解决工资问题,保证生活底层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工资集体协商也是新世纪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有效机制。

  为了掌握晋城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执行程度,我们分别对泽州、沁水、陵川、高平四个县、市的36家餐饮业履行工资协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查整体情况作一分析整理。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执行开始起步。

  作为劳工领域相对专业的一项工作,工资集体协商正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进入公众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从我市的四个县、市来看,高平市则是四县市中落实情况最好的,大多数的餐饮企业都建有自己的工会组织,85%以上的企业都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沁水县有5家餐饮建立了工会组织。陵川县共产生了2家建制大型餐饮企业,小饭店、小餐馆还没有纳入工资专项合同覆盖范围。泽州县由于其所辖餐饮基本上是乡镇煤矿开办、隶属关系复杂、管理交叉,因此,此项工作的落实相对缓慢,且参差不齐。从职工的工资收入来看目前是等于或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前相比74.3%的职工感到工资有所增长。

  二、工资集体协商引起了劳动者的关注。

  从沁水县的调查中显示,在接受调查的160名职工中,认为工资协议有明显作用的112人,占总人数的70%;5家接受调查的企业负责

人认为应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可率达到100%。大家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高平的调查显示,669名被调查职工,有248人认为工资协商有明显作用,341人认为有一定作用,两项合计为589人,占总人数的88%;18家接受调查的企业负责人中,有17人认为企业应该建立工资协商制度,认可率达到94.4%。

  三、政府的重视力度还不够。

  从四县市餐饮业的工人工资来看,普遍以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而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和双休日,加班费的执行也很脆弱。即使履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单位,合作也制定的`非常简单,流于形式,协商程序也仅限于领导层,形同虚设。正如高平的情况说明中所言:“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有20.3%的企业不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有17.7%的企业未建立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部。最根本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推动。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向来是我国出口经济和招商引资的重要优势,地方政府也给予这些企业很大的政策倾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对于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导致各地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进程和成效的参差不齐。

  四、存在问题分析

  推动此项制度,主要是相关法律和法规滞后。从外部环境来讲: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二是相关配套政策不到位,与企业工资决定制度相关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制定和发布,与现实需要有较大差距,还不能满足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水平的需要;特别是劳动定额管理缺位,缺乏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三是一些地方领导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重视,没能放到改善民生和构建和谐的高度给予积极推动。四是一些企业经营者认识片面。有的企业经营者将“企业自主决定”理解为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认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意味着为员工加薪、提高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因此对开展工资协商不积极、不配合。

  从工会自身存在的问题来看:一是工会干部能力素质不够适应。一些工会干部和职工方代表缺乏必要的劳动工资方面的法律政策知识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经验,在实际协商中不会谈、谈不好,也是制约工资集体协商水平的重要因素。二是工会缺乏相关信息资源。一些企业不依法向工会提供相关资料信息,造成支撑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与企业行政方面相比,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

  工会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推动工资三个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推动立法和完善政策,就使工资共同决定、正常增长和支持保障机制的形成有了法律依据;推动政府加强行政管理和宏观调控,就能够体现出中国的国情和特色,有利于当前现实问题的解决;建立起企业、行业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不断完善,就形成了企业收入分配的核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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