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监管调研报告 篇一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以及其监管情况,我们展开了一项调研工作。本篇报告将对我们的调研结果进行概述和分析。
调研过程中,我们选择了多个城市的少年监狱作为研究对象,并通过访谈、观察和数据收集等方式,全面了解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和监管工作的情况。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涉及范围广泛,主要包括盗窃、抢劫、伤害、贩毒等各类犯罪行为。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包括家庭环境不良、教育缺失、社会网络影响等。
在监管方面,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监管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监管资源不足,导致监狱的人员密度过高,监管人员无法有效地对每个未成年人犯进行个性化管理。其次,教育和康复措施不够完善,未成年人犯在监狱中缺乏有效的教育和改造机会,无法真正改变自己的行为。此外,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紧密,导致信息共享不畅,监管工作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首先,需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力度,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多方面的努力,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率。其次,要加大监管资源的投入,提高监狱设施的建设水平,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和康复工作,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还需要加强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监管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调研报告的发布,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和未成年人犯的改造工作的改进。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犯提供更好的监管和教育环境,帮助他们重新回到正轨,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未成年人犯监管调研报告 篇二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我国愈发突出,为了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以及监管机制的有效性,我们开展了一项调研工作。本篇报告将对我们的调研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通过对多个城市的少年监狱进行实地调研,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包括盗窃、抢劫、伤害、贩毒等,其中以盗窃和抢劫为主要犯罪行为。我们还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家庭环境不良、教育缺失等内在因素,也有社会网络影响等外在因素。
在监管方面,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监管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监管资源严重不足,导致监狱人员过载,无法做到对每个未成年人犯的个性化管理。其次,教育和康复机制不够完善,未成年人犯在监狱中缺乏有效的教育和改造机会,无法真正改变自己的行为。此外,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紧密,信息共享不畅,监管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建议。首先,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力度,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努力,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率。其次,需要加大监管资源的投入,提高监狱设施的建设水平,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和康复工作,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还需要加强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我国日益严峻,监管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调研报告的发布,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和未成年人犯的改造工作的改进。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犯提供更好的监管和教育环境,帮助他们重新回到正轨,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未成年人犯监管调研报告 篇三
未成年人犯监管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发展。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违反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其特殊性,需要特殊对待。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的特殊性,针对其心理、生理特点,从监管理念、监管措施等方面入手,对未成年人犯进行特殊监管。
一、是否羁押,需要特殊对待。
未成年人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逮捕羁押,需要特殊对待。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考虑批捕条件时,往往已经考虑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可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而不批准逮捕。笔者认为,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同时尽可能对未成年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应当在有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都可以对未成年人犯采取取保候审。
二、羁押期间,需要特殊对待。
羁押场所是各类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聚集的地方,犹如一个大染缸,在同一个羁押场所(如看守所)内同时羁押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就必须时刻注意避免未成年人犯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影响教唆,同时尽可能地做好教育感化工作,给未成年人犯讲授法律知识和人生道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监管要做到“三不得三要有”。
(一)未成年人犯不得与成年人犯、累犯、重刑犯混押。
在看守所内,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不得混押是一个基本规定,为减少不良影响,未成年人犯还不应当与累犯、重刑犯混押。而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建立专门关押未成年人犯的看守所,彻底改变未成年人犯与其他人犯混押的情况。同时与少年法庭、少年监狱相配套,健全完善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犯诉讼、监管机制。
(二)监室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人。
目前,不少羁押场所均超容量关押,人均面积不到1.5平方米的普遍存在。为确保未成年人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未成年人犯监室的面积应当稍大于成年人犯的监室,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是比较理想,实际上也具有很强操作性。有条件的看守所应该提供更为宽敞的放风场。
(三)劳动生产不得有硬性指标。
羁押场所一般都要一定的劳动生产,一方面是创收以维持人犯的日常生活伙食开支,一方面有利于人犯的管理。但大量的生产劳动必然会对刚进入羁押场所的未成年人带来太大的压力。更有甚者,未成年人犯在检察官提审时,显得很不安,并请求检察官尽快结束提审,原因是其当天的生产劳动量尚未完成,心里相当着急。可见,
不得给未成年人犯规定硬性的生产劳动量既可以减轻体力劳动量,也可以缓解未成年人犯的心里负担。(四)要有适量的健康书报。
羁押场所一般都有图书室,提供书籍给在押人犯阅读。考虑未成年人犯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监管场所应当购进适量的健康、励志的书报供未成年人犯阅读。
(五)要有必要的学习时间。
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成长期,本来是学习的好时机。在羁押期间,为帮助未成年人犯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监管机关应当保证未成年人犯每天有必要的学习时间,让未成年人犯看书读报;有条件的监管机关应当提供条件,教导未成年人犯掌握一些技能,如焊接、电工等。
(六)要有足够的帮教感化。
未成年人就如一块未最后成形的雕塑,虽然目前误入歧途,但只要多加教导和扶持,一样可以成才。因此,监管机关、驻所检察室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感化,通过谈话教育、开展亲属见面会等形式,给未成年人犯灌输正确、积极的观念,帮助他们积极面对人生,鼓励他们学习、自我增值等等。
此外,在伙食供应上,监管机关可以适当向未成年人犯倾斜,为他们提供相对较营养的伙食。
三、判处刑罚,需要特殊对待。
未成年人犯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判处刑罚时,在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适用缓刑。此外,管制也是一种很适合未成年人犯的刑罚方式,但目前审判机关适用管制的情形很少。
四、刑罚执行,需要特殊对待。
我国刑罚体系具有相当的'灵活空间。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刑罚的多样性与灵活性,结合未成年人犯的具体特征,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适当的刑罚。对未成年人犯被判处刑罚后,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方面,予以更多的照顾、教育和感化,以促使未成年人犯早日重归社会,作出贡献。
(一)减刑、假释条件的把握。
刑诉法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刑罚已经执行一半以上)的,均可以减刑(或假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往往会以罪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获得的分数或嘉奖为依据来决定是否减刑或减刑的天数,甚至以未缴纳罚金为由裁定不予减刑。未成年人犯在生产劳动方面往往处于弱势,表现肯定不如成年人犯。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只要确有悔改表现,遵守监规,积极改造,不管所获的改造分数如何,不管是否缴纳罚金,均应当予以减刑(或假释)。
(二)监外执行监管内容的转变。
未成年人犯被判处缓刑后,由于疏于监管而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例子普遍存在。因此,加强对未成年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是避免未成年人犯再犯罪的有效途径。加强监管的内容包括:要求未成年人犯按时报告活动情况,根据未成年人犯的活动情况予以适当的帮教、教育,如联系学习、工作机会等等。
(三)创建社区矫正制度。
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把未成年人犯放到社会上矫治,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感化。而建立以社区为主导,学校、家庭和有关部门参与的帮教矫治工作体系,综合多种社会资源,对从宽处理回到社会上的未成年人建立档案,加强帮教,跟踪监督,务求为未成年人犯提供多角度多样式的矫治帮教服务,形成较为完善的帮教、矫治网络和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当制定《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