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篇一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巴中市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向公众公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根据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年度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巴中市共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达到1000多家,参保职工超过10万人。这些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超过10亿元。这一数字显示了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在不断扩大。
年度报告还显示,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不仅可以用于购买住房,还可以用于租房、装修等相关费用。其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也在不断创新,不仅可以直接提取,还可以通过贷款的方式使用。再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果显著,大部分使用者表示通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或租房可以享受到较低的利率和价格优惠。
除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还披露了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报告显示,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等措施,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效能和便利性。同时,中心还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总的来说,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显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巴中市的良好运行和积极效果。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巴中市的职工和居民可以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也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确保了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相信在未来,巴中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更多的人提供住房保障。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篇二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近年来,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根据最新发布的年度报告,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和使用额均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为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首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断增加。根据年度报告,截至去年年底,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达到了10亿元以上,比前一年增长了30%。这一数字显示了巴中市居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可和支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居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并主动缴纳住房公积金,为未来购房或租房做准备。
其次,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额也在不断增加。根据年度报告,去年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额达到了5亿元,比前一年增长了20%。这一数字表明,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或租房,享受到了低利率和价格优惠的福利。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可以用于租房、装修等相关费用,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此外,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年度报告显示,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优化服务流程,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效能和便利性。同时,中心还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防止滥用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维护了公积金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显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巴中市的积极推进和显著成效。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巴中市居民可以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合理管理也为公积金的安全使用提供了保障。相信在未来,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持续发挥作用,为更多的人提供住房保障。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篇三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不能销户。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9名委员,2016年3月召开三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预算及分配方案》、《关于审定的请示》、《关于修订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巴中市人民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8个科,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62人,其中,在编34人,非在编28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2955家,新开户单位164家,净增单位164家;实缴职工11.21万人,新开户职工0.92万人,净增职工0.51万人;当年缴存额13.66亿元,同比增长17.52%。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57.35亿元,缴存余额43.5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1.27%、25.77%。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74亿元,同比增长51.21%;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34.70%,比上年同期增加7.73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3.81亿元,同比增长52.29%。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本地缴存职工本地购房单、双职工贷款额度均不设最高额度。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51万笔12.57亿元,同比增长10.93%、6.12%。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93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0万笔44.94亿元,贷款余额34.3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00%、38.84%、39.06%。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8.88%,比上年同期增加7.54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比上年增加0家。
(四)购买国债:2016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增加)0亿元。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0亿元,当年归还0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0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9.42亿元。其中,活期1.51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7.29亿元,1年以上定期0.2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0.42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78.88%,比上年同期增加7.5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1257.52万元,同比增长6.94%;存款利息收入1754.4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9503.1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5380.28万元,同比增长37.55%。;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911.80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466.06万元,其他支出2.4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5877.24万元,同比降低11.16%。增值收益率1.55%,比上年同期减少0.7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152.7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60.6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563.87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160.63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563.87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0055.2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813.8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133.90万元,同比增长31.86%。其中,人员经费354.80万元,公用经费83.70万元,专项经费695.4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0.36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0055.2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93%,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0%。
(二)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5.8%、4.77%和17.5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5.85%,国有企业占7.17%,城镇集体企业占0.58%,外商投资企业占0.3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18%,其他占3.1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9.17%,国有企业占16.42%,城镇集体企业占0.66%,外商投资企业占0.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6%,其他占0.99%。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73%,中等收入群体占96.85%,高收入群体占1.42%。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55万笔4.74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65.6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2.6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8.87%,租赁住房占4.17%,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4.3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6.9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4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01%,其他占1.9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8.6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3.41%,比上年同期增加3.4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871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6.76%,90-144(含)平方米占76.18%,144平方米以上占7.06%;新房占96.04%,二手房占3.9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58.30%,双职工申请贷款占39.30%,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2.4%。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1.68%,中等收入群体占84.58%,高收入群体占3.7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389笔9692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520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4617.73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0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0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0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4.82%,比上年同期减少3.4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6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按照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巴中市平均工资的通知》(巴人社办[2016]108号)要求,巴中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巴中市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不得低于巴中市城镇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高于11771元/月,不得低于1380元/月;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额不超过2826元/月,不低于138元/月。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不低于5%和不高于12%。
(二)2016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电[2016]43号)要求,职工当年缴存的公积金年度结息由原来活期、三个月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利率执行。
2、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无调整。
3、2016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1)2016年3月25日,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批复》(巴住公管委[2016]4号)明确“本地缴存异地贷款必须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且账户上不得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申请之前无公积金住房贷款余额;异地缴存本地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超过30万元贷款额度,需由收入稳定的巴中缴存职工做连带责任担保人,必须以巴中市域内住房抵押”。
(2)2016年3月25日,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批复》(巴住公管委[2016]5号)明确“购房提取只能提取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以内,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一年度允许提取一次公积金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得大于申请之日前一个年度已购房贷款金额,次年继续提取应间隔12个月,购房贷款满2年后,允许提取公积金偿还部分贷款,支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余额,且不超过上年度夫妻双方个人账户余额”。
(3)2016年8月12日,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实施办法的批复》(巴住公管委[2016]6号)明确“申请装修贷款必须提供住房装修合同或协议;缴存余额未达申请贷款额度的,可找公积金缴存者作质押担保人;住房装修贷款只
能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中的一种”。(三)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中心制定了以互联网+智慧城市和移动终端为主要载体的多渠道综合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确保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有序推进。2016年中心对业务软件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拟于2017年申请综合服务平台检查验收。同时,根据市政府整合全市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非紧急类服务热线,建立“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一号通”平台的要求,中心认真梳理12329服务热线咨询问题及诉求达400余项,已报送市政府进行整合建设,目前12329服务热线满意率为100%。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2笔金额160999.40元。
(五)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
以打造诚信住房公积金为载体,规范缴存职工诚信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时必须逐一签订诚信承诺书。依法清理骗提2笔14.4万元,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把违规骗提人员纳入黑名单,取消个人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