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3篇)

时间:2016-01-09 04:47:38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江西省旅游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一

江西省旅游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对于规范导游行业秩序,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导游人员资质要求、导游行为规范和导游服务质量提升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一细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导游人员资质要求是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细则明确规定了导游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学历、健康状况等。在年龄方面,细则要求导游人员应年满18周岁,以保证其具备一定的心理和生理成熟度。而在学历方面,细则要求导游人员应具备中专或以上学历,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和综合素质。此外,细则还要求导游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其他不适宜从事导游工作的疾病,以保证导游人员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导游工作的特殊要求。

其次,导游行为规范是细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细则明确规定了导游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导游人员的形象、言行举止、导游讲解等方面。细则要求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穿着整洁、得体,以树立良好的形象。在言行举止方面,细则要求导游人员应礼貌待人,不得有侮辱、歧视游客的言行。此外,细则还对导游人员的导游讲解提出了要求,要求导游人员在讲解中要准确、生动,能够为游客提供准确、丰富的旅游信息。

最后,导游服务质量提升是细则的重要目标之一。细则明确规定了导游人员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细则要求导游人员应熟悉所在旅游区的相关情况,能够为游客提供准确的旅游信息和导游服务。细则还要求导游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能够主动帮助游客解决问题,提供周到的服务。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导游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标准,包括导游人员应按照旅游计划和游客需求进行服务,不得私自更改旅游行程,不得接受游客的非法索贿等。

综上所述,江西省旅游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对于规范导游行业秩序,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细则的内容涉及导游人员资质要求、导游行为规范和导游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将有助于推动江西省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同时,细则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落实,以确保细则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取得实际效果。只有这样,江西省的旅游业才能更好地发展,为游客提供更优质的旅游服务。

江西省旅游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服务范围按以下条件和程序核定:
  (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的法人单位;
  (二)设有导游人员管理机构;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区(点),经所在地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旅*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
  第三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与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向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江西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以下简称《定点导游证》)。《定点导游证》在核定的服务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报省

旅*政管理部门备案后,颁发国家旅*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资格证》。
  第五条 省旅*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考试的教材和命题要求的制定,并负责对各设区市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考试办法由省旅*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和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资格考试前的培训。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三年未从业者,《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可向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旅*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定点导游证》。
  《定点导游证》由省旅*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定点导游证。
  第九条 申请领取《定点导游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二)与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机构订立的合同或登记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领取江西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登记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定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过《定点导游证》和不予通过年审的人员,必须间隔两年以上,经培训和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颁发《定点导游证》。
  第十一条 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定点导游证》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导游证》;发现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予颁发《定点导游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材料不符合第九条之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各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颁发《定点导游证》后,将颁证名单报省旅*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损坏或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可申请换发。
  持证人遗失《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的,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领取《资格证》、《定点导游证》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务费、教材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
  考务费、教材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依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四条 江西省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省旅*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所在地旅*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重新计算年度分值。
  第十六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江西省旅游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