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答辩书范文 篇一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我有以下答辩意见:
首先,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请求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益纠纷。然而,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并未涉及任何财产权益纠纷,而是一纸合同履行问题。根据合同的条款和双方的约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并非构成财产权益的纠纷。因此,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合理。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最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违背了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仲裁程序应当公平公正。然而,在仲裁请求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也未能提供具体的违约事实和相关证据。这使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根据,违背了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理,并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我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商事仲裁答辩书范文 篇二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我有以下答辩意见:
首先,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时应当提供与该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然而,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他并未提供任何与其请求相关的证据。没有证据的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难以证明其请求的合理性。
其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过于主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然而,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他只是简单地要求仲裁委员会判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却没有具体说明违约的事实、违约的金额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这样的模糊请求不利于仲裁委员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最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合同约定不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而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合同约定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既缺乏证据支持,又过于主观,并且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我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商事仲裁答辩书范文 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姓名,民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____】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____】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xxx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xxx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队年检材料____年____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xxx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队年检材料____年____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____年____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xxx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____】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事仲裁答辩书范文 篇四
异议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异议人: 身份证号 ,住江苏省。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xx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事实及理由:
根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xx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xx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综上事实,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
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xx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此 致
xx仲裁委员会
异议人:
20xx年x月x日
商事仲裁答辩书范文 篇五
申 请 人: __
地 址: __
法定代表人: ___
被申 请 人:___ 女,汉族 __ 年
申请撤销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已经由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审理并作出_劳仲案 第 仲裁决,该裁决有《xxx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不当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的合同期限为__年 月 日至__年 月18日,仲裁委裁决时的适用的法律条款为:“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适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过了试用期”。而事实是该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已经超过一年。根据《xxx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不是仲裁委认定的不超过一个月,因此仲裁委就当事人双方试用期限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二、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__有限公司于__年 月_日收到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上面约定仲裁委给予申请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辩期,因此申请人的答辩期最迟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书上却要求申请人_月_日去开庭,不到庭视为放弃按缺席处理,申请人没有口头或书面承诺放弃答辩期,但是仲裁委却只给了申请人4天的答辩期,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享有当然的答辩权利,这是不容置疑的,有权利就要有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答辩期限是条件之一,必须给予保障,仲裁委这样明显显失公平,没有保证申请人的答辩权,同时仲裁委在举证通知书中给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也只给了4天,给申请人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时间限制。
二、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本案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__年入职并做出纳工作这一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时间和岗位,其同时向仲裁庭提交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据只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本案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___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原审案件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的工作时间证据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是仲裁委对我方提出的异议未与理睬,并用结论来证明结论(见裁决书第2页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时间作为本案起始时间,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裁决结果,对申请人很不公平。
综上,根据《xxx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有限公司
__年__月__日
附件: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通知复印件一份
应诉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举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商事仲裁答辩书范文 篇六
答辩人:xxxxx,住所地: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户籍地xxx,身份证号:xxx。
答辩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答辩人未拖欠申请人工资,被答辩人2019年10月、11月工资被申请人已支付给被答辩人。
2、答辩人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3500元,另加500元考核,个别月份答辩人给到的考核奖励甚至超过了500元。另外,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被答辩人刚入职,其自身未停缴社保,导致答辩人无法为其正常缴纳社保。虽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社保不可重复缴纳,造成答辩人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未缴纳社保的原因是被答辩人自己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
据此,答辩人不存在克扣工资以及拖欠社保的情形,被答辩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要求支付社保3200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造成未缴纳社保的原因是被答辩人自己造成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只有未办理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的,才属于受理范围。本案中,答辩人以为被答辩人办理了社保手续。对于欠缴社保费用不应当属于受案范围。
4、申请人主张2017年、2018年年休假工资,根据2019年12月30日《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第一条,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权时效应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计算。据此,申请人2017年度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所应享有的年休假工资均已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答辩人:
二0二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