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学籍申请书范文(经典6篇)

时间:2017-06-02 04:22:4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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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学籍申请书范文 篇一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某某大学某某专业的学生,现在非常遗憾地向您申请恢复我的学籍。非常抱歉给您添麻烦,并且对我之前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和自责。

我之前因为一些个人原因,在某某年某某月离开了学校。当时的我年轻无知,没有意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自己未来的发展。在离开学校后,我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迷茫和无所事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慢慢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对学业的渴望。

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刻认识到了学校对我的重要性和对我个人发展的影响。我意识到我没有完成自己的学业,将会失去很多宝贵的机会和资源。我也看到了身边许多同学通过努力学习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他们的成功也让我更加渴望能够回到学校继续我的学业。

在离开学校期间,我也积极参加了一些培训和自学,以弥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不足。通过这些经历,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和自己对知识的渴望。我希望能够重新回到学校,继续我的学业,全力以赴地追求自己的梦想和目标。

我深知自己之前的错误给学校造成了很多不便和困扰,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罚。我也向学校保证,我会以更加认真和勤奋的态度面对学习,珍惜这次重新回到学校的机会。我会尽最大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争取在未来的学习和发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和表现。

希望学校能够给予我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我能够重新回到学校,继续我的学业。我相信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之前的错误,并且做好了改正和努力的准备。我希望能够得到学校的谅解和支持。

再次对给学校带来的困扰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也对学校领导给予我的关心和帮助表示真挚的感谢。

此致

敬礼

某某

恢复学籍申请书范文 篇二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某某大学某某专业的学生,非常遗憾地向您申请恢复我的学籍。我对之前的行为感到非常懊悔和自责,希望学校能够给予我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我之前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没有能够按时完成学业并离开了学校。在离开期间,我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迷茫和无所事事,但我慢慢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对学业的渴望。我深刻认识到了学校对我的重要性和对我个人发展的影响。

我非常后悔当初离开学校的决定,我意识到我没有完成自己的学业,将会失去很多宝贵的机会和资源。在离开学校期间,我也积极参加了一些培训和自学,以弥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不足。通过这些经历,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和自己对知识的渴望。

我希望能够重新回到学校,继续我的学业。我愿意承担之前离校给学校造成的不便和困扰,并做出相应的改正和努力。我会以更加认真和勤奋的态度面对学习,珍惜这次重新回到学校的机会。我会尽最大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争取在未来的学习和发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和表现。

我深知自己之前的错误给学校造成了很多不便和困扰,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罚。同时,我也向学校保证,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之前的错误,并且做好了改正和努力的准备。

希望学校能够给予我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我能够重新回到学校,继续我的学业。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我可以弥补之前的过失,取得更好的成绩和表现。

再次对给学校带来的困扰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也对学校领导给予我的关心和帮助表示真挚的感谢。

此致

敬礼

某某

恢复学籍申请书范文 篇三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申请事项: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xxx与被申请执行人xxx一案,经xxx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x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xxx偿付申请执行人xxx,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将判决内容写清楚即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时间内未履行判决义务(已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

(若为单位加写法定代理人:)

恢复学籍申请书范文 篇四

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务必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能够接收贴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光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光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状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光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状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光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光、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带给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理解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能够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光(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能够适当放宽。能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能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务必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带给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务必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理解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理解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理解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回到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能够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能够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能够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能够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能够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光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能够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潜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恢复学籍申请书范文 篇五

学籍证明样本

一、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申请方式:

1、 进行实名注册后,登录学信档案,进入在线验证栏目即可申请(范围为1991以来的学历);

系统为用户提供三种样式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申请方式:

进行实名注册后,登录学信档案,进入在线验证栏目即可申请;

系统为用户提供打印版、电子邮件(html格式)和PDF文件三种样式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报告样式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类似。

证明

_XXX__同学,性别X,现年XX岁,系我院20XX__级XXXXX系XXXXXX专业XXXX班的在校在籍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学制为X年,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200X 年XX月XX日

1.下载并填写申请表

2.教务员和辅导员老师审核

学生本人将填写好的《沈阳农业大学在读证明表》交至本人所在学院,由学院辅导员和教务员老师审核并签字确认。

3.教务处考务学籍科审核

学生本人持《沈阳农业大学在读证明表》到教务处考务学籍科进行审核。

4.加盖公章

考务学籍科审核合格,学生本人到教务处办公室加盖教务处公章。

恢复学籍申请书范文 篇六

特此证明。

_________教务处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

学籍证明有固定格式,一般都是学校教务部门根据你在校学习时学籍卡片和成绩单的存档,给你重新制作一份在学所有课程的成绩单,加盖学校专用公章,再配上你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就算齐了。

一﹑高校学生指具有所在学校﹝含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学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二﹑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入学,经录取学校复查合格的学生取得学籍。

三﹑自始,国家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实行学籍电子注册。注册规则是:教育部将全国录取新生数据分发至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本校新生名单后予以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新生数据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五﹑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高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获得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容由国家规定,种类如下:

1.全市义务教育学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管理。

2.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方可生效,纸质学籍材料信息必须与电子学籍信息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3.学籍异动必须通过《山东省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并上传学籍异动数据。

4.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5.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盛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7.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主管单位、学校信息、班级信息、学生信息及其学籍变动情况报市教育局。

恢复学籍申请书范文(经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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