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申请书范文 篇一
尊敬的XXX公司:
您好!我是XXX公司的XXX,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向贵公司提交合作申请。我在这里向贵公司提出合作的意向,希望能够与贵公司合作,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我公司是一家专注于XXX领域的企业,我们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我们意识到与其他公司的合作是实现更大发展的重要途径。
通过与贵公司的合作,我们相信能够实现以下目标:
1. 共同开发新产品:我们可以共同研发新产品,结合双方的优势,满足市场对于创新产品的需求。
2. 共享资源:双方可以共享资源,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我们可以共同利用现有的生产设备、销售渠道等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3. 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合作,我们可以互相促进,共同开拓新的市场。双方可以共同制定市场推广策略,提高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
4. 提升竞争力:合作将使双方的竞争力得到提升。我们可以共同分享市场信息,了解竞争对手的动态,及时调整策略,保持竞争优势。
我们相信,通过双方的努力和合作,我们能够实现更多的价值。我们愿意与贵公司共同制定合作计划,明确合作目标和双方责任,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贵公司对于我们的合作申请感兴趣,请您安排时间,与我们进一步沟通。我们希望能够与贵公司共同探讨合作的具体细节,并制定详细的合作方案。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期待能够与贵公司展开合作,共同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谢谢!
XXX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司合作申请书范文 篇二
尊敬的XXX公司:
您好!我是XXX公司的XXX,我代表公司向贵公司提出合作的申请。我公司非常欣赏贵公司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和专业能力,我们希望能够与贵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发展。
我公司是一家专注于XXX领域的企业,我们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我们意识到与其他公司的合作是实现更大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竞争力的关键。
通过与贵公司的合作,我们相信能够实现以下目标:
1. 共同开发市场:我们可以共同制定市场推广策略,共享渠道资源,实现市场的互补和共赢。我们可以共同开拓新的市场,扩大销售规模。
2. 共享技术和经验:我们可以共同分享技术和经验,互相学习、借鉴,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双方可以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推动创新,提升竞争力。
3.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合作,我们可以共同利用现有的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双方可以共同利用生产设备、人力资源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4. 增强品牌影响力:通过合作,我们可以共同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可以共同进行品牌推广活动,提高品牌认知度,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度。
我们期待能够与贵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发展的目标。如果贵公司对我们的合作申请感兴趣,请您安排时间,与我们进一步沟通。我们希望能够与贵公司共同制定合作计划,明确合作的具体内容和责任。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期待能够与贵公司共同开创美好的未来!
谢谢!
XXX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司合作申请书范文 篇三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21号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终止双方的业务合作行为,将申请人托管给被申请人的业务及资产交还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返还相应的价值1150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可得利益损失4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合作期间,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签订停止竞争协议,申请人上千万的垫资投入不能正常经营,过万线已架设的分配电缆因不能吸收新用户被闲置,申请人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20xx年2月至合作期满期间,不能吸收新用户导致的利润损失;一是合作期满后,申请人因不能吸收新用户造成终端用户减少,导致交还给被申请人终端用户减少,被申请人返还价值相应减少的损失。
现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业务代理合作补充协议》第十一条,如发生争议的一方可向岳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约定,特申请贵会予以仲裁。
申请人:
公司合作申请书范文 篇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公司领导这两年来对我的培养、关心、照顾和信任,同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调岗申请书。
本人是20XX年应聘到公司电解车间,工作两年中,我深感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人文关怀。现已较熟悉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在工作中,我尽我最大的努力,发挥我的才能,慢慢的我融入到了公司的工作、文化中,对工作也一步步熟悉起来,对公司产品的认知日渐加深,对此本人深为感激公司领导给予我的最大程度的提升发展空间,感谢领导对本人工作学习的关怀与指导,唯有以更为出色的岗位业绩来回报。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工作锻炼,结合各方因素,慎重考虑之下,今向公司领导提出岗位调换申请。
因为我自身因素,我对电工方面实在是不是很精通,加上在电解车间工作时,温度过高,不利于我的身心健康。出于本人对装备的兴趣,也为了自己的前途发展,以便造就更好的人生道路,希望公司领导考虑我的申请,安排我到装备工作岗位,哪怕是从头开始的岗位,我相信我能胜任,并且能在公司领导班子带领之下,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像赛道上的赛车风驰电掣,为公司摘金夺银,尽献全力。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调岗申请书03-28
调岗申请书06-09
调岗申请书 06-14
公司合作申请书范文 篇五
一、案情简介
1997年8月,某市中行(以下简称为市中行)员工张某向国际结算科王某推荐其朋友刘某。刘某说打算进口铝锭,需要开远期信用证。王某遂把他介绍给中国石化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设备部的部长赵某。97年8月25日,刘某拿来了进口公司的进口开证申请单据,并存上了350万元保证金。王某受理后开立了L/C51F0141/97号(即141号信用证)信用证,开证金额为美元,付款日期为98年3月。信用证要求的跟单到达后,进口公司接单并出具了《不可撤销承兑信》,几天后,刘某和王某一起去海南带回1200万元人民币,并将存折放到王某处。
1997年9月下旬,刘又以同样方式交来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9月24日,王某为其开出了第二个信用证L/C51 F0161/97(即161号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368,美元+10%,付款日期为见单后270天(即98年7月6日)。信用证要求的跟单到达后,97年10月13日,进口公司出具了《承兑信》、《信托收据》和《进口付汇备案表》。1997年11月5日,刘某和赵某又持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要求开立第三笔信用证。王按其申请于97年11月21日开立了第三笔信用证L/C51F0201/97(即201号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439,%,付款日期为见单后180天(即98年6月3日)。97年12月5日,进口公司出具了《承兑信》和《信托收据》6收到进口公司的承兑信和信托收据后,市中行对外承兑了以上三笔信用证。98年3月第一笔信用证到期付款,王某发现刘存在银行的钱有一些取不出来,并且质押在这里的存单已被刘某挂失后将钱取走。经王某多方与刘某联系,刘某将第一笔信用证的款项凑齐,对外付了款。
王某此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4月初向科长隋某、进口公司的赵某和总会计师阎某反映了这一情况,建议报案。进口公司未同意。98年6月,经与刘某联系,王某把第三笔业务办理了展期,延迟到98年11月30日付款。7月6日,第二笔信用证到期,刘某无钱付款,原来交给市中行里的1200万元的存单已被挂失提走,另有500万元的存单无法取出。市中行多次要求进口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进口公司以市中行工作人员勾结犯罪分子,伪造单据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为维护市中行国际声誉,市中行被迫于1998年7月6日对外垫付了第二、三笔信用证项下款项。
161号信用证垫款发生前后,市中行多次与进口公司联系,要求进口公司支付信用证款项,在进口公司声称信用证涉嫌诈骗后,又多次建议进口公司报案。但进口公司拒绝报案。在此情况下,市中行于1998年9月11日向市公安局报案,进口公司得知后于次日即9月12日也向公安局报案。1998年11月,市中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口公司偿还市中行已经垫付的161号信用证款项并在到期日之前支付201号信用证款项。进口公司以案件涉及信用证诈骗为由,于1998年12月24日书面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市中行起诉,法院未予支持。1999年5月19日,省公安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1999)217号函,函称本案涉及诈骗,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回市公安局。次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立案后先后逮捕了刘某、王某等人,查明进口合同、报关单等系与境外公司勾结伪造,并以信用证诈骗罪提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00年3月18日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了刘某、王某等人的欺诈事实,但同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的故意,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市公安局补充侦察后再次提请公诉,2002年8月12日,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市中行,刘某、王某信用证诈骗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对嫌疑人不起诉。2004年2月,市中行根据案件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起诉至省城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进口公司偿还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垫付款。裁定继续审理后,省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本案仍在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其中焦点问题是进口公司是否应向开证行付款。在信用证实践中,无论国际惯例还是我国相关法律都认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书是申请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如果银行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开证申请书就成为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构成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换言之,开证申请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开证行按约定及时开立信用证:开证行的违约赋予申请人要求实际履行或解除合同、损失赔偿的权利:开证行处理了信用证事务后,也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获取偿付,取得手续费、利息,并保有有关的抵押权。因此,进口公司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合同如果是有效成立,进口公司自然必须依合同向开证行付款。
(一)开证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在合同法上,合同有效成立涉及两大问题: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以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在实践中,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本案开证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这里的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在本案中,市中行国际结算科王某及进口公司的赵某均为各自单位的分管该项工作的正式员工,是合格的合同的实际订约人,市中行和进口公司也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书无疑是一项有效的要约,开证行的接受也是有效的,可见,开证合同的双方已经就开证相关事宜达成了合意。所以,本案中的合同已经成立。
2、本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为开立信用证之目的,进口公司向市中行递交了盖有其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并向市中行提供了进出口合同复印件,要求为其开出信用证。在庭审中,进口公
司曾辩称开证申请系其公司设备部部长赵某的个人行为,并进而认为进口公司与市中行之间的开证关系不成立。笔者认为该抗辩理由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首先,开证申请书上加盖了进口公司的公章。公章系代表单位的有效印鉴,盖章后的开证申请书足以表明是进口公司的意思表示。进口公司认为开证申请书上的公章系其公司的赵某“盗用”。如果说是“盗用”的话,是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公章,涉及刑事犯罪,却始终未见进口公司报案追究, “盗用”显然是进口公司故意推脱责任的说法。退一步讲,即便赵某此次未经领导同意,那也是擅自使用单位公章,是进口公司管理不严的结果造成的,其责任也完全应由进口公司承担。
其次,赵某在开证申请书上是其职务行为,市中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赵某系进口公司的合法人。从进口公司1997年前后在市中行开立的40余份信用证的统计来看,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上从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仅有10%左右由授权代表签字(其中包括赵某),90%是以加盖公章确认为准。而赵某持有盖单位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其本人又是进口公司设备部部长,在此之前也曾代表进口公司向市中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符合进口公司开证惯例,因此,市中行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系进口公司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进口公司在开证申请书上签字。
综上,进口公司递交了有赵某的签字且有进口公司公章的开证申请书,而市中行依据该申请开出了信用证,表明市中行与进口公司之间的开证合同关系已经有效成立。即便公章系赵某擅自盖上的,依法也应由进口公司承担责任,并且赵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进口公司承担其行为之后果。
3、市中行开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进口公司还认为,市中行在审查不严、其职工王某明知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开立信用证,因而市中行应自负责任。这一观点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因此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市中行在开立201号信用证前,审查了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市中行的审查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进口公司在市中行开证的惯例。在通常的情况下,依据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可以推断开证申请系开证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进口合同可以推断存在基础贸易关系。在本案中,申请人进口公司又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企业,在市中行信誉优良。因此,市中行在适当审查开证文件后,认为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符合开证条件,在此情况下开出201号信用证。实际上,刘某在委托进口公司开证前,也曾找过其他公司,因不符合市中行的开证要求而未做成。可见,市中行认真履行了其审查开证的工作,如果没有进口公司以其名义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市中行不会开出201号信用证。因此,市中行的开证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2)进口公司认定市中行王某明知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却开立信用证涉嫌信用证诈骗。市公安局的审讯材料中相互矛盾,王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致使无从得出结论性意见。而作为一般审单员,以适当的谨慎审查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文件,恰恰可以从进口合同判断存在基础贸易关系。不仅如此,从市中行开立信用证的程序来看,王某只是市中行审查开证的一个环节,在其审查开证材料后,还须结算科科长以及分管行长的审查并同意后方可开出信用证。而已经证实的事实是
国际结算科科长隋某及市中行分管行长并不知是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因此,市中行是在合理审查开证申请文件、并认为有基础贸易关系的情况下,为进口公司开出201号信用证。
综主所述,市中行审查开证申请文件并开出信用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进口公司在市中行的开证惯例,是合法有效的。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并不导致开证合同必然无效
在本案庭审中,进口公司以基础贸易合同关系中存在欺诈来对抗开证合同法律关系,否定其在信用证垫付关系中的合同义务。笔者认为,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首先,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或其他合同,即不得以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的履行和争议去影响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这种设置的目的是通过银行的介入,由银行信用取代买方的商业信用,由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解除卖方的顾虑,为国际贸易提供保证。UCP500第3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12日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权以基础贸易合同中的争议抗辩信用证合同关系的效力与履行。
其次,国际惯例与同时承认基础贸易合同欺诈构成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根据这一例外的规定,在基础贸易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享有的是申请法院判令银行对外止付的权利。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一直被认为是“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灵魂”,如果该原则受到破坏,信用证支付方式就自然形同虚设。因此,许多国家在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同时。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决不会破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基础贸易合同欺诈例外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开证合同关系,不会解除开证申请合同项下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所负有的义务,仅仅是赋予开证申请人申请法院判令银行对外止付以对抗欺诈人的权利。
再次,国际惯例与《纪要》又阐明了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还有一系列例外。如开证行已经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则开证申请人无权再援引这一例外要求银行对外止付。即在此情况下,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不再受基础贸易合同欺诈的任何影响。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市中行已承兑、付款的情况下,进口公司无权援引欺诈例外要求银行对外拒绝付款,更无权否定开证合同的效力、拒绝偿还垫付款。
公司合作申请书范文 篇六
尊敬的运管局领导:
您好,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的驾驶员,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我们一直不断努力的改进中,通过州运管局和县运管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学习了州运管局和县运管局的文件精神,使我驾校一直在改进、培育优秀的驾驶员,我校制定了驾校信息表,请运管局领导给予考核评分
此致
敬礼
XX驾校
2017年1月15日
考核申请书
考核项目表 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扩项)序号: 01 第1页,共 1页 考核日期:2014年7月14日 考评员: 考核组长: 机构负责人:考核项目表 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
篇1:考核申请书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扩项) 序号: 01第1页,共 1页考核日期:2014年7月14日 考评员:考核组长: 机构负责人: 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
合作厅(专区)暂停考核申请书中国电信北京公司通州 电信局:我公司 中讯通和通州土桥格林豪泰合作厅合作厅(专区)已于2015 年 4 月份开业验收。一直按照贵公司关于合作厅/专区......
实习律师考核申请书尊敬的白银市律师协会:XXX同志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位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
诚信考核申请书贡山县运政管理所: 贡山县红绿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参加2014年客运企业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单位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