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采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篇一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行业发展迅速,会计从业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会计从业人员,确保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决定采集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进行统一管理。
一、采集范围
本次采集的对象是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所有会计从业人员,无论其所在单位性质、规模大小。
二、采集内容
1. 姓名:会计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
2. 身份证号码:会计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3. 工作单位:会计从业人员所在的单位名称。
4. 职务:会计从业人员在单位中的职务,如会计主管、会计助理等。
5. 从业年限: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
6. 学历:会计从业人员的最高学历。
三、采集方式
1. 网上填报:会计从业人员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官方网站,在指定的填报页面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2. 纸质报表:对于无法进行网上填报的会计从业人员,可以下载并打印相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报表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指定地址。
四、填报期限
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填报,并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指定地址。逾期未填报或填报不完整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信息保密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采集到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进行保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六、后续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将根据采集到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建立相应的管理数据库,并进行日常维护和更新。会计从业人员需要随时保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如有变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报备。
通过采集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将更好地了解会计行业的整体情况,为会计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管理。同时,也为会计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内蒙古关于采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篇二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行业发展迅速,会计从业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会计从业人员,确保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决定采集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进行统一管理。
一、采集目的
1. 统计分析:通过采集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可以全面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会计行业的人员结构、从业年限分布等情况,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2. 人才培养:通过了解会计从业人员的学历、从业年限等信息,可以为内蒙古自治区会计行业的人才培养提供参考,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和教育工作。
3. 健全管理:通过统一采集和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能够更好地规范会计行业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采集内容
1. 姓名:会计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
2. 身份证号码:会计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3. 工作单位:会计从业人员所在的单位名称。
4. 职务:会计从业人员在单位中的职务,如会计主管、会计助理等。
5. 从业年限: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
6. 学历:会计从业人员的最高学历。
三、采集方式
会计从业人员可以选择网上填报或纸质报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网上填报需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官方网站,在指定的填报页面填写;纸质报表可以下载并打印,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报表邮寄至指定地址。
四、填报期限
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填报,并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指定地址。逾期未填报或填报不完整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信息保密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采集到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进行保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六、后续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将根据采集到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建立相应的管理数据库,并进行日常维护和更新。会计从业人员需要随时保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如有变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报备。
通过采集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局将更好地了解会计行业的整体情况,为会计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管理。同时,也为会计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内蒙古关于采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篇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采集自治区直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内财会〔2010〕2090号
自治区直属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管理,按时完成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任务,现就自治区直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对于建立健全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机制,确保会计人员信息真实准确,促进会计行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选派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保证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从业人基本信息采集的真实、可靠和完整,确保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范围
(一)2007年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验换证,并完成以后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者;
(二)2007年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验换证,但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必须先补学完以前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任务,然后再纳入这次信息采集的范围;
(三)2007年以后没有参加自治区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验换证的会计从业人员,但完成了以前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经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验确认并补换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后,可纳入这次信息采集的范围;
(四)2007年未参加自治区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会计从业资格审验,没有换取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没有完成各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这部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者不纳入这次信息采集的范围。
三、采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录入和修正
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的要求进行填报,对于原基本信息中缺少的和新增的信息,由持证人员登陆“内蒙古会计网”(http://www.nmgacc.cn),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中的“会计人员自助中心”进行录入或补增。(先输入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再输入初始密码“111111”)
(一)新增和变更信息的录入及审核
原有基本信息中的学历,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1)要求分为“全日制学历”和“非全日制学历”,持证会计人员可在“全日制学历”和“非全日制学历”项目之间选择填报。对于基本信息中有变动的部分(例如:单位、学历、职称等),可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信息核准功能中做相应的更改。新增和变更后的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要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经与本人提供的证书和证明核对无误后,再统一上报财政厅,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二)暂停会计从业人员调出工作。为了确保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2010年12月31日前暂停会计从业人员的调出工作,待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再恢复调转手续。
(三)规范原信息中的照片。持证人员照片是本次信息采集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对于没有照片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财政部数据库将不予接收。因此,各部门、各单位及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照片信息采集工作。照片标准为二代身份证照片或符合二代身份证规范的照片,格式为JPG,照片文件尺寸不超过20K,通过“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上传。
(四)统一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转换为二代身份证号。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为了便于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和跨地区调转,同时为将来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社会服务管理系统实现对接预留空间,要求将原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转换为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号,原档案号继续保留在本人信息表的备注栏内。
(五)加强信息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和完整。对在岗会计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在岗会计人员必须由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和人事机构共同为其出具“在何种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提交一式两份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附件2)方可进行注册登记。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变更由本人在网上填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后,向单位、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和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提供变更信息的原件(例如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原件),经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会计从业人员提供的信息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可靠和完整,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后果自负。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会计从业管理机构记入本人诚信挡案。
(六)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为了避免信息丢失,各部门、各单位在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过程中必须做好信息采集的数据备份。
(七)自治区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要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内容进行最后的审核确认。
鉴于这次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将推后进行。
四、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时间安排
为了确保在年底以前实现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与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顺利对接,完成“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与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接口联调测试工作,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工作必须按时完成。
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2月28日以前,各部门、各单位督促持证人员及时登陆“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中的“会计人员自助中心”,在“信息采集”模块每人只能填报一次,对本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正。在管理部门没有审核前可以修改,管理部门审核后不允许再修改。
2011年2月底以前,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完成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并上报财政厅会计处。信息采集工作期间,持证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提交本人的基本信息,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管理人员对此进行审核后,将本部门各单位上报的有关注册变更等信息证明和原件统一上报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自治区财政厅将对采集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后、即完成个人信息采集。持证人员方可通过内蒙古会计网查询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挡案。届时,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部门上报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按时上报财政部。
内蒙古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471-4192062,联系人:李晓燕。
附件1: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