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精选3篇)

时间:2014-05-04 02:45: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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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申请人XXX,特此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宣布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背景

我与被申请人签署了一份仲裁协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然而,我认为该仲裁协议存在以下严重问题,因此要求宣布其无效。

1. 强制性签署

在签署仲裁协议时,被申请人采取了强制性的手段,迫使我签署协议。他们利用其在业务上的优势地位,威胁要解除与我之间的合作关系,如果我不同意签署仲裁协议。这种强制性签署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使得仲裁协议的签署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性。

2. 缺乏明确条款

该仲裁协议缺乏明确的条款,对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在实际仲裁过程中,我们无法确定仲裁的具体程序和参与人员,使得整个仲裁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3. 违背公序良俗

仲裁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与公序良俗相悖。特别是在仲裁协议中,被申请人要求我放弃一切对其进行诉讼的权利,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这种条款的存在违背了我作为申请人的基本权益,也违反了公平合同原则。

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特此申请贵仲裁委员会宣布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同时,我请求贵仲裁委员会就本案争议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并做出公正的调解决定。

我相信贵仲裁委员会会审慎地审理我的申请,并根据法律和公正原则做出公正的裁决。谢谢贵仲裁委员会的关注与支持!

申请人:XXX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申请人XXX,特此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宣布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背景

根据我与被申请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双方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然而,我认为该仲裁协议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求宣布其无效。

1. 不平等的议定

在签署仲裁协议时,被申请人以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为依托,强行要求我签署协议。我作为弱势方,无法拒绝或提出修改协议的要求。这种不平等的议定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使得仲裁协议的签署存在明显的不合法性。

2. 不公正的程序

该仲裁协议未明确约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组成,使得在实际仲裁过程中,我们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程序和参与人员。这导致整个仲裁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违反了公平合同原则。

3. 违背法律规定

仲裁协议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被申请人要求我放弃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这种条款违反了我作为申请人的基本权益,也违反了法律对于公平合同的规定。

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特此申请贵仲裁委员会宣布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同时,我请求贵仲裁委员会就本案争议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并做出公正的调解决定。

我相信贵仲裁委员会会认真审理我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公正原则做出公正的裁决。非常感谢贵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关注与支持!

申请人:XXX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 篇三

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

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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