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某公司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然而,我对劳动合同中关于仲裁协议的条款存在异议,特此向贵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希望得到合理的解决。
首先,我对劳动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表示异议。根据该条款规定,任何劳动争议均应通过仲裁解决,而不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然而,我认为这一条款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我以正当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通过法院起诉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而将争议一律转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无疑限制了我的选择权,并可能导致我的权益无法得到公正的保护。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仲裁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然而,我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无法承担高昂的仲裁费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要求。然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将仲裁费用分摊给双方,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给我造成了经济上的负担。因此,我对该条款提出异议,希望能够重新协商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
最后,我认为劳动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然而,该条款并未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否可以在仲裁裁决之后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这种不平等的条款使得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仲裁裁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劳动者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进一步的救济。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违背了平等保护的原则。
基于以上理由,我对劳动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提出异议,并希望贵委员会能够重新审查该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希望贵委员会能够给予我公正的解决意见,并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谢谢。
此致
某公司员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某公司的雇主,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同意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然而,我对劳动合同中关于仲裁协议的条款存在异议,特此向贵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
首先,我对劳动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表示异议。根据该条款规定,任何劳动争议均应通过仲裁解决,而不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然而,我认为这一条款限制了我的选择权,而且可能导致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作为雇主,我也享有通过法院起诉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这是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对该条款的存在提出异议,希望能够重新协商仲裁方式的选择。
其次,劳动合同中的仲裁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的约定也引发了我的异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然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将仲裁费用分摊给双方,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给我造成了经济上的负担。作为雇主,我理应承担仲裁费用,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尊重。因此,我对该条款提出异议,希望能够重新协商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
最后,我认为劳动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然而,该条款并未规定对于雇主来说,是否可以在仲裁裁决之后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这种不平等的条款使得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进一步的救济,而雇主却无此权利。这严重损害了雇主的权益,违背了平等保护的原则。
基于以上理由,我对劳动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提出异议,并希望贵委员会能够重新审查该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希望贵委员会能够给予我公正的解决意见,并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谢谢。
此致
某公司雇主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xxxxxx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街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
根据申请人与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xx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XX年9月9日
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
住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0年12月3日签订的《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事实与理由:
xxx0年12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该合同第12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为“12.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12.2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古县)。”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
为此,请求贵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5年2月20日
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xx)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times;×(某外国公司)
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红酒买卖合同争议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是两份所谓《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x和xxxxxxx)。
但是,申请人在这两份合同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本争议中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两份《合同》上虽然有仲裁条款,但由于申请人并未在这两份《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从未以其他书面方式单独达成过请求仲裁的协议。
综上,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机构”对本争议没有管辖权。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xxxx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