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 篇一: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解决国际商业争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之间的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的作用愈发凸显。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的重要性,并探讨其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的重要性在于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商事争端出现时,仲裁协议书将成为裁决的依据。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相比,仲裁裁决更具效率和便捷性。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并且在全球范围内都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商业争端的首选方式。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的重要性还在于其保护商业机密和隐私的能力。商业争端往往涉及到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而公开的法庭审判可能会导致商业机密的泄露和商誉的损害。相比之下,仲裁程序更加私密和保密,仲裁庭的裁决也不会对外公开。这为商业主体提供了更好的保护措施,使得商业争端的解决更加安全可靠。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具有灵活性和专业性。仲裁庭的成员通常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商业争端。与此同时,仲裁程序本身也更加灵活,可以根据争端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整。相比之下,传统的法庭审判往往受到法律程序的限制,无法提供如此灵活和专业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在解决商业争端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保护商业机密和隐私的能力,以及灵活性和专业性等优势。因此,跨国公司在进行商业合作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的重要性,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以确保商业争端能够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 篇二:如何起草一份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端。起草一份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至关重要,因为其内容将直接影响到争端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本文将介绍一些起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的关键要素,以帮助商业主体更好地起草有效的协议。
首先,明确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仲裁条款应当明确规定仲裁的适用范围,即仲裁适用于哪些类型的争端。此外,仲裁条款还应当明确规定仲裁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选任方式、仲裁庭的裁决程序等。明确的仲裁条款能够为争端解决提供清晰的指引,有助于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其次,确保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时,应当明确规定仲裁庭的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能受到任何外部利益的影响。此外,可以考虑规定仲裁庭的选任方式,以确保选任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要考虑争端解决的语言和地点。国际商事仲裁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主体,因此,仲裁协议书应当明确规定仲裁的语言和地点。语言的选择应当便于当事人和仲裁庭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并执行仲裁裁决。
最后,要确保仲裁协议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是其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因此,在起草仲裁协议书时,应当遵守相关的国际法律和仲裁规则,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可以考虑在仲裁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和程序,以便在纠纷解决后能够顺利执行裁决。
综上所述,起草一份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需要考虑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争端解决的语言和地点,以及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等要素。商业主体在起草仲裁协议书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关键要素,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 篇三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____与____同意将双方之间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____仲裁机构(或者某仲裁员)按照____仲裁规则仲裁。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仲裁概念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者事后达成协议,将双方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而发生的纠纷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用仲裁方式处理纠纷,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等特点。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民间组织。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利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行为属于民间裁判行为,不是国家裁判行为。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组织、仲裁原则、仲裁协议、仲裁监督和仲裁规则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仲裁所具有的自愿性、公正性、独立性和民间性,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
2.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发生的财产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异议的,则协议仲裁就不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将双方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
仲裁条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写明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条款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文件。其他书面形式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材料。比如,某企业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企业发出一份传真告知公司,该纠纷可以向某仲裁机构仲裁。公司回电认为可以。则企业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事项必须订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争议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越仲裁协议中所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
第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不能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比如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
3.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双方当事人,而且对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和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都产生一定的效力。对当事人来讲,必须接受仲裁管辖;对仲裁机构来讲,必须负责裁决协议规定的仲裁事项;对法院来讲,不能行使对仲裁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重新协商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某机电公司与商贸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有约束力。”由于双方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如不能从两个仲裁机构中选定一个,则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第三,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签订仲裁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仲裁协议的'成立应包括以下一般要件:当事人应具缔约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应采取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的成立还应包括以下特别要件:协议约定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即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须为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此类争议多以当事人对其中所涉及的权益得为处分为特征;仲裁协议内容有可执行性。
(3)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9)仲裁协议包括合同别这样瓣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