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被申请方,就申请方提出的仲裁申请,我特此向贵委员会提交答辩状,并就以下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
首先,关于申请方提出的仲裁请求,我要明确表示我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和权益并不同意,且坚决否认其所提出的诉求。在此,我将对其所提出的每一项主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辩解。
申请方声称在我们之间存在一项合同关系,并主张我违反了该合同的约定,因而造成了其经济损失。然而,我要指出的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事实,我并未违反任何合同条款,也没有给申请方造成任何损失。事实上,我一直以诚信、公正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并按时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因此,申请方所主张的违约行为完全是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的。
其次,申请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在申请方提交的证据中,既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也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我违反了合同约定。相反,我提供了与合同相关的相关文件和证据,证明我一直在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而申请方并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申请方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应被驳回。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申请方并未遵守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根据我们之间的合同,任何争议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然而,申请方并未履行友好协商的程序,而是在没有任何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向贵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法律和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我要求贵委员会对申请方的仲裁申请进行驳回。我相信,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也没有给申请方造成任何损失。同时,我希望贵委员会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敬礼
被申请方
日期
仲裁申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被申请方,就申请方提出的仲裁申请,我特此向贵委员会提交答辩状,并就以下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
首先,我要对申请方关于合同违约的主张表示异议。根据我们之间的合同约定,我在合同期限内按照约定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并没有违反合同条款。然而,申请方却声称我违约,并要求贵委员会对此进行仲裁。我要强调的是,申请方并未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我违约,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申请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在申请方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能够证明我违约的文件或证据,只有一些不相关的文件和证据。相反,我提供了与合同相关的相关文件和证据,证明我一直在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而申请方并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申请方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应被驳回。
最后,我要指出的是,申请方并未遵守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根据我们之间的合同,任何争议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然而,申请方并未履行友好协商的程序,而是在没有任何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向贵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法律和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我要求贵委员会对申请方的仲裁申请进行驳回。我相信,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也没有给申请方造成任何损失。同时,我希望贵委员会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敬礼
被申请方
日期
仲裁申请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孙某,男,汉族,遂宁市安居区人,生于1952年5月21日,身份证号码510902520521****,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马良沟村3社。
答辩人:袁某,女,汉族,成都市人,生于1973年11月30日,身份证号码51011119731130****,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明东路4号。
上述二答辩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国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答辩人:遂宁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宁市物价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良,该公司董事长。
因被答辩人遂宁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遂宁市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的(2007)遂仲裁字第04号仲裁裁决一案,现答辩人补充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提出撤销申请的理由是遂宁市仲裁委不按合同约定仲裁,枉法裁决。
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亦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其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
一、被答辩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只能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对实体问题只能审查证据,而且也只能从程序的角度审查证据是否伪造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
而被答辩人提出的未按合同约定仲裁的申请理由,显然属于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且不属于伪造和隐瞒证据的问题,因此,其提出的该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只有仲裁员在裁决该案时索贿贿赂、徇私与枉法裁判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构成该申请撤销的理由。
而被答辩人断章取义,仅以枉法裁判为由申请撤销,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被答辩人提出的撤销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除必须具有该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的法定事由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就是:一是证据条件,二是受理申请的法院,三是申请期限。
其中证据条件十分重要。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无论依哪项事由提出撤销申请,都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由确实存在,而不能凭感觉或想象提出申请事由。
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枉法裁判”事由的存在,因而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综上,无论从申请事由,还是从受理条件来说,法院均不应受理本案;法院在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
上述答辩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某,袁某
二00八年×月×日
仲裁申请答辩状 篇四
申请人:XX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地址:XXX市XX区XX大街XX号。
负责人:张XX,联系电话150XXXX5123
委托代理人:李XX,系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市聚福大酒店,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赵XX,联系电话:183XXXX7234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装饰费用170万元
2.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XX市XX市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向社会招标装修工程,先后有三家装修公司投标。
申请人XX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也参与投标,在投标书报价装饰款中提出“装修款不超过100万元。
后申请人XX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中标。
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于2011年2月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书》内容约定:装修工程应与2011年8月底完成装修,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的装修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工程的总承包。
合同规定:装修款暂定为100万元。
具体情况由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提出后经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同意。
并经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向支付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的预付款,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方便施工。
2011年三月初,由于材料价格上涨和劳动力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原因。
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提出,施工费应该涨到300万元。
被申请人予以拒绝。
双方发生争议。
由于施工费用无法维持,申请人终止了装修工程。
同年四月底,双方达成协议,将装修款定为200万元。
并请市建设厅经行审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在协议上签字。
2011年底,申请人装修工程结束,经验收后,被申请人方同意接受。
但被申请人却违反协议规定拒绝支付剩下的170万元施工款。
还认为申请人延迟完成工程,应当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XX市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XX
二Ο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仲裁申请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201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