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书的 篇一
民事申诉书是一种通过法律途径表达不满和维护权益的文书。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这时候我们可以选择提起民事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事申诉书的撰写需要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要求和证据等。在撰写时,需要尽量客观、准确地描述发生的事件,列出相关的证据,以及对此事件的理解和要求。此外,申诉书还需要注明申诉人的签名和日期,以示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其次,民事申诉书的撰写需要注意语言的严谨性和逻辑性。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时,应该使用准确、明确的语言,避免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达。此外,要尽量避免使用情绪化的言辞,保持冷静和理智,以增加申诉书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最后,民事申诉书的提交方式有多种选择,可以选择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亲自递交等方式。在选择提交方式时,需要考虑到申诉书的时效性和可追溯性,以及法院或相关机构的要求和规定。
总之,民事申诉书是一种有效维护权益的方式,它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和不公平待遇。在撰写民事申诉书时,需要注意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语言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通过合理有效地撰写民事申诉书,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申诉书的 篇二
民事申诉书是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文书,是我们表达不满和寻求公正的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遭遇各种不公平待遇或者权益受到侵害,这时候提起民事申诉就成为了维权的必然选择。
首先,在撰写民事申诉书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清晰明确地陈述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自己的要求和证据。事实需要真实客观,避免夸大或虚构。其次,要用简练准确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避免冗长和模糊。此外,还要注意申诉书的格式和结构,使其易于阅读和理解。
其次,民事申诉书的撰写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以便在撰写申诉书时遵循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此外,我们还需要运用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的能力,以合理有力的方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要求。
最后,民事申诉书的提交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我们可以选择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亲自递交等方式将申诉书提交给相关的法院或机构。在选择提交方式时,需要考虑到申诉书的时效性和可追溯性,以及法院或机构的要求和规定。
综上所述,民事申诉书是一种维权的有力工具,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和不公平待遇。在撰写民事申诉书时,我们需要注意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语言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通过合理有效地撰写民事申诉书,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申诉书的 篇三
1、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写明事实部分)。原终审法院…&hell
ip;(写明法院审查错误部分)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2、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以下举出案件事实)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以下为范例)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时间:
民事申诉书的 篇四
申诉人:胡翠碧,女,现年龄46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高兴村一组,身份证号:52123219650316545,电话:15923700267 13674356405,系烈属 什么待遇都没有
申诉要求:
一. 要求出示吴远胜病历和死亡许可书。
二. 解决居民条件。
三. 发给独生子女费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之夫吴远胜于1983年入伍。在黑龙江省81123军队服军役,三年义务兵期限界满后,该部队领导鉴于吴远胜的表现,转为自愿兵:1991年9月部队给申诉人来电报、要申诉人火速赶往部队,称说吴远胜突发疾病,申诉人到部队后,吴远胜已死。部队领导只说因病死亡,从那时起至今20年止,部队一直不给申诉人出示吴远胜的“病历资料”和医院的“死亡证明书”这背后隐藏着什么?申诉难于理解啊???
吴远胜不但死因不明,而且亦为按国务院(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8月1日期施行)第8条(二)歀规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他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部队只给申诉人1000元。符合规定么???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第36条
(一)歀规定:”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 家属住房困难,家属在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位按本单位双职工作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申诉人家里却有60平方米老式穿逗结构,的住房一间,由于吴远胜死后,申诉人要抚养孩子吴明亮,还要侍奉吴远胜的母亲汪世容(现年74岁,烈属),经济十分困难,无钱住房维修,已成危机,时时刻刻提心吊胆当地政府口头说:“地方财政没钱,你找部队??????“申诉人要求给一个能遮风避雨之地即可!!!
三,吴远胜死时,他儿子吴明亮才只有一岁多,现长成人。继承了父志参了军,但以前的独生子女费,地方政府说:“该部队发给”,申诉人现在仍未在婚,不给军人们脸上抹黑,根据《宪法》第41条(二)歀规定、特向部队领导申诉,请速裁处。
此敬
申诉人:烈属胡翠碧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