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起诉书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父亲,我对于与我儿子的探望权被剥夺深感不满和悲伤。在此,我决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以恢复我的合法探望权。
我与儿子的关系一直是亲密的,我们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纽带。然而,自从离婚后,我与前妻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导致我与儿子的探望权遭到了剥夺。我坚信,作为儿子的父亲,我有权利与他保持亲子关系,共同见证他的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都有权利与子女保持亲子关系,包括探望和教育。然而,前妻却以种种借口阻止我与儿子的接触,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多次尝试与前妻协商解决此问题,但她始终置之不理,甚至威胁我不要再接近儿子。
我深知,探望权是保护子女与父母关系的重要法律保障。儿子需要我的陪伴和爱护,我的存在对于他的成长至关重要。我希望贵法院能够审慎处理此案,恢复我的合法探望权,并确保我与儿子能够保持稳定、健康的父子关系。
我愿意尽一切努力,为儿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我会尊重儿子的意愿,并尽力满足他的需求。我相信,通过合理的安排和双方的努力,我们可以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和亲子关系。
我对法院的公正和公正的裁决充满信心。我请求法院能够给予我公平的机会,审查此案,并作出合理的判决。我坚信,只有恢复我的合法探望权,才能保证我与儿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得到有效保护。
我谨代表所有渴望与孩子保持亲子关系的父亲,向贵法院提起诉讼。我相信,贵法院将公正地处理此案,保护我与儿子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法院的关注和支持。
被告父亲
探望权起诉书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母亲,我对于与我女儿的探望权遭到质疑感到愤怒和失望。在此,我决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作为母亲,我一直以来都尽力为女儿提供最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然而,前夫却以探望权为借口,试图剥夺我的监护权和决策权。他对我的能力和责任心进行了无端的质疑,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都有权利与子女保持亲子关系,包括探望和教育。然而,前夫却试图将探望权变成剥夺我监护权的工具,完全忽视了我对女儿的付出和关心。
我深知,探望权是保护子女与父母关系的重要法律保障。我与女儿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纽带,她需要我的陪伴和照顾。我坚信,作为母亲,我有权利继续为女儿提供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并参与她的教育和抚养。
我愿意尽一切努力,为女儿提供最好的生活和教育资源。我会尊重她的意愿,并尽力满足她的需求。我相信,通过合理的安排和双方的努力,我们可以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和亲子关系。
我对法院的公正和公正的裁决充满信心。我请求法院能够给予我公平的机会,审查此案,并作出合理的判决。我坚信,只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我与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得到有效保护。
我谨代表所有渴望与孩子保持亲子关系的母亲,向贵法院提起诉讼。我相信,贵法院将公正地处理此案,保护我与女儿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法院的关注和支持。
被告母亲
探望权起诉书 篇三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
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探望的方式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 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 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 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 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 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 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 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 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