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探视权起诉书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我叫王某某,出生于1980年5月1日,现住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我与被告,我前妻李某某,出生于1982年7月10日,现住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育有一子,名叫小明,出生于2012年3月15日。我在此向法庭提出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起诉。
一、案情陈述
我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于2020年6月1日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在离婚协议中,我们约定了小明的抚养权归李某某,我有权每周末探望小明,并且每年暑假期间我有权与小明共度一段时间。然而,自离婚以来,李某某一直限制我与小明的探视权,并且经常以各种借口拒绝我与小明见面。我多次与她协商,但她不予配合,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我向法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确认我的探视权,每周末有权与小明见面,并且每年暑假期间有权与小明共度一段时间;
2.要求李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不得限制我的探视权;
3.要求李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证据
我拟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离婚协议书:证明我们对于小明的抚养和探视权的约定;
2.通信记录:证明我多次与李某某沟通探视事宜的证据;
3.目击证人证言:证明他人目击李某某限制我与小明探视的行为。
四、法律依据
我认为,我作为小明的父亲,有权享受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我作为父亲的天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于此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导致我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法庭判决李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六、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我请求法庭:
1.确认我的探视权,每周末有权与小明见面,并且每年暑假期间有权与小明共度一段时间;
2.要求李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不得限制我的探视权;
3.要求李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王某某
日期:2021年5月1日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起诉书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我叫李某某,出生于1982年7月10日,现住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我与被告,我前夫王某某,出生于1980年5月1日,现住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育有一子,名叫小明,出生于2012年3月15日。我在此向法庭提出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起诉。
一、案情陈述
我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于2020年6月1日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在离婚协议中,我们约定了小明的抚养权归我,王某某有权每周末探望小明,并且每年暑假期间他有权与小明共度一段时间。然而,自离婚以来,王某某一直不按照协议履行,经常不按时不按期探望小明,甚至有时根本不来看他。我多次与他沟通,但他对我的要求置之不理,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我向法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确认我的抚养权,小明的生活和抚养由我负责;
2.要求王某某履行离婚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频率探望小明;
3.要求王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证据
我拟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离婚协议书:证明我们对于小明的抚养和探视权的约定;
2.通信记录:证明我多次与王某某沟通探视事宜的证据;
3.目击证人证言:证明他人目击王某某不按时不按期探望小明的行为。
四、法律依据
我认为,作为小明的母亲,我有权享受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我作为母亲的天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于此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导致我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法庭判决王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六、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我请求法庭:
1.确认我的抚养权,小明的生活和抚养由我负责;
2.要求王某某履行离婚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频率探望小明;
3.要求王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某
日期:2021年5月1日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起诉书 篇三
原告:王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内1号楼3单元***号。
被告:刘某,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某小区1号楼3单元***号。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为: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十点原告从被告处接孩子回原告处,每周日上午十点送回被告处);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8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年9月30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离婚后,原告每月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剥夺了原告与儿子相处及儿子享有父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儿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但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儿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秦都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探视权起诉书范本2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
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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