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起诉书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现住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本案的民事诉讼。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医疗纠纷案件。2019年X月X日,我因患有XXXX疾病,前往被告XXXX医院就诊。在被告医院的XXXX科进行了XXXX治疗。然而,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院的医生XXXX在操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导致了我身体上的XXXX损害。经过多次诊断和检查,我被确诊为XXXX,并且现在仍然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二、事实与理由
1.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失:根据我提供的医疗记录和诊断报告,可以明确证明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操作失误。被告医生XXXX未按照标准的医疗程序进行操作,导致了我身体上的XXXX损害。
2.被告医院未提供必要的治疗:在我发现身体异常后,多次前往被告医院进行复诊和治疗,但被告医院未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措施,严重影响了我的身体康复进程。
3.被告医院未履行安全责任:作为一家公立医院,被告医院未能履行维护患者安全的职责。在我就诊期间,医院未能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和设施,导致了我受到了不必要的伤害。
三、请求与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支付我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费用,共计XXXX元。
3.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医院履行医疗机构安全责任,确保患者的人身安全。
4.请求法院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请求法院受理并依法审理此案,我将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书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现住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本案的民事诉讼。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医疗纠纷案件。2019年X月X日,我因患有XXXX疾病,前往被告XXXX医院就诊。在被告医院的XXXX科进行了XXXX治疗。然而,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院的医生XXXX在操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导致了我身体上的XXXX损害。经过多次诊断和检查,我被确诊为XXXX,并且现在仍然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二、事实与理由
1.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失:根据我提供的医疗记录和诊断报告,可以明确证明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操作失误。被告医生XXXX未按照标准的医疗程序进行操作,导致了我身体上的XXXX损害。
2.被告医院未提供必要的治疗:在我发现身体异常后,多次前往被告医院进行复诊和治疗,但被告医院未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措施,严重影响了我的身体康复进程。
3.被告医院未履行安全责任:作为一家公立医院,被告医院未能履行维护患者安全的职责。在我就诊期间,医院未能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和设施,导致了我受到了不必要的伤害。
三、请求与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支付我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费用,共计XXXX元。
3.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医院履行医疗机构安全责任,确保患者的人身安全。
4.请求法院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请求法院受理并依法审理此案,我将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书 篇三
原告:****,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被告1: 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迎宾路交汇处)473号 电话:0731-89786666 负责人: 职务:院长
被告2: 王健 (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
被告3: 鲁开贵 (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耳鼻喉科医生)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
二、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三、请求卫生医疗行政部门吊销王健医生和鲁开贵医生《医生执业资格证》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有以下欺骗患者行为:
1. 误诊。王健医生在患者没有典型过敏性鼻炎症状且没有对患者进行过敏原试验
情况下,就随意判定上诉人0000就是过敏性鼻炎,实际上上诉人是慢性鼻炎,没有事实实验依据出现误诊。
2. 上诉人00000做的是等离子消融手术,但是手术后在费用清单上发现下鼻甲切
除手术,在手术前、手术中和手术后,医生均未告诉上诉人0000要切除其下鼻甲,直到上诉人00000在费用清单上签名才发现,严重侵害了上诉人0000人身健康和知情权。而且让一个不懂病人情况没给病人诊疗过的年轻医生来为患者进行手术,没有任何医生在旁边指导,甚至该手术医生的执业资质都值得怀疑,是否只是实习生。
3. 术后三天就提前让上诉人00000出院,不顾患者的身体健康,在患者仍有不适
的情况下,不提前告知患者,不经患者同意就擅自安排其出院。鲁开贵医生狡辩说是医保制度,如果病人没来就可以让其出院,但是,上诉人00000术后第四天10点半到医院时,已被告知出院,没有提前告知。当时上诉人也希望继续治疗,但是医生说没有必要。在没有继续接受治疗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上诉人00000后续身体恶化出现各种症状。
4. 术后,患者两次身体出现严重不适,请求是否需要治疗,都被医生一口否决,说不用治疗,拒绝为患者考虑,导致后来患者不得不到省人民医院和湘雅检查,后经检查,上诉人00000才知军区医院违规操作,违背医德,对患者不负责任。
5. 在7月31日上午,上诉人00000到省军区医院讨要说法情况未果,患者情绪激烈谩骂医生情况下,卢姓医生对上诉人00000进行殴打,首先动手,先打了上诉人0000一拳,医生殴打患者,天地无良。现场有20名左右人员,有医生也有患者,期间有一位老太太出来维持正义大喊:“医生殴打患者”,卢姓医生后被旁人扯开。
6. 上诉人00000在00月00日上午即缴纳了1000住院押金,办理了住院手续,但是期间绝大部分费用均还是在医院门诊部自费,王健狡辩说是医院规定。有费用发生证据在手。住院期间费用项目繁杂不清,军区医院违背国家就医政策,骗取患者医药费,欺瞒患者,实在有违法制,有违医德。综上所述,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耳鼻喉科暗箱操作,欺骗患者,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下就对患者展开手术,违背国国家医疗政策,乱收费,拒绝患者治疗,侵害上诉人0000的人身健康和知情权,甚至在患者讨要说法的情况下殴打患者,让既无医术又无医德的医生为百姓看病,实则欺骗患者的'钱,不仅没治好上诉人的病,反而让其情况更加严重,恶化。至此,强烈要求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严惩无良医生,强烈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吊销王健和卢姓医生从业执照。
此致:
xx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书 篇四
上诉人:肖荣群(患者),女,汉族,身份证号:452424197107190044,住昭平镇永安街24号。
上诉人:古琼璋(患者丈夫),男,汉族,身份证号:452424196612280070,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 昭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卫星副院长(主持全面工作)。
上诉请求:
一、判决昭平县人民医院对肖荣群在被告住院分娩造成的伤害作出公正的裁决,给予补偿各种损失赔偿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28日早上6时左右上诉人肖荣群到昭平县人民医院住院足月分娩,经检查产妇身体健康,可行阴-道分娩术,遂于2011年5月28日时上午九时在分娩室行正常分娩术。由于当时的接生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接生,没有做好会阴保护术以及会阴侧切术,导致上诉人肖荣群会阴三度裂伤和肛-门括约肌断裂伤(有自治区南溪山医院的真的证明和治疗材料佐证)。事情发生后对我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严重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和我诊所的诊疗工作。为妥善解决此事,我们多次和被告协商,至今没有解决。我们认为被告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对我妻子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昭平县人民医院赔偿我们各种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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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昭平县人民医院在为肖荣群实施接产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操作技术责任过错,请求县人民法院主持公道,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本案作出令原告满意的判决。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