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申请书(实用3篇)

时间:2011-09-08 05:12:1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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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章程修改委员会成员:

我代表组织全体成员,向贵委员会提出本次章程修改申请。经过全体成员的讨论和审议,我们认为现行章程已经无法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我们注意到现行章程在组织权力分配和决策机制方面存在一些不足。章程对于组织内部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重要事务的决策过程不够透明和公正。因此,我们建议在修改章程时,明确规定组织内部权力的分配和行使方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增强组织成员的参与感和归属感。

其次,现行章程在组织成员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章程对于组织成员的权益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成员在组织内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权。因此,我们建议在修改章程时,明确规定组织成员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增强组织成员的信任和团结。

此外,现行章程在组织运营和财务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章程对于组织的运营和财务管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组织运营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事务无法有效进行。因此,我们建议在修改章程时,明确规定组织的运营和财务管理方式,确保组织运营的规范性和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增强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现行章程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我们希望贵委员会能够认真审议和研究我们的申请,推动章程修改的进程。我们相信,在贵委员会的支持和努力下,我们能够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健全和有活力的组织。

再次感谢贵委员会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组织代表

章程修改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章程修改委员会成员:

我代表组织全体成员,向贵委员会提出本次章程修改申请。我们深知章程作为组织的基本规范和制度安排,对于组织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全体成员的深入研究和讨论,我们认为现行章程在一些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我们注意到现行章程在组织目标和使命方面的表述并不够明确和具体。章程对于组织的目标和使命仅仅进行了简单的描述,缺乏具体的指导和执行措施。因此,我们建议在修改章程时,对组织的目标和使命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确保组织的发展方向清晰,增加组织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其次,现行章程在组织成员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章程对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只进行了简单的概括,缺乏具体的细化和明确。因此,我们建议在修改章程时,对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确保成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明确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此外,现行章程在组织管理和决策机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章程对于组织的管理和决策机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和决策缺乏规范和效率。因此,我们建议在修改章程时,明确规定组织的管理和决策机制,确保组织内部事务的高效运作和合理决策,增强组织的管理效能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现行章程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组织的发展需要。我们希望贵委员会能够认真审议和研究我们的申请,推动章程修改的进程。我们相信,在贵委员会的支持和努力下,我们能够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完善和有活力的组织。

再次感谢贵委员会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组织代表

章程修改申请书 篇三

  关于要求核准我会修订后章程的;申请书;上犹县民政局;我会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并结合本;请审批;上犹县筹备小组;年月日;

  关于要求核准我会修订后章程的

  申 请 书

  上犹县民政局

  我会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并结合本会实际对原章程进行了修改,于 年 月 日召开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所修订的章程进行审改和表决,一致通过了新的章程,并已报上犹县宣传部同意,现特报请贵局核准。

  请审批

  上犹县 筹备小组

  年 月 日

  申请书范文公司章程【2】

  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

  第六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自然人或者企业)

  姓名(名称)住址、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

先认缴出资;

  三、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将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

  只有两个的,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全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月份召开

  第十六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情,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规模较小,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 一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规模较大需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规定,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已经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等。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章程修改申请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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