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篇一
劳动仲裁调解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角度来探讨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动仲裁调解书具有裁决执行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对于不服劳动仲裁调解书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劳动仲裁调解书具有和解执行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后,劳动仲裁调解书还具有证据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作为调解或者仲裁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从实践层面来看,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也得到了有效的体现。首先,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有助于促进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由于劳动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更倾向于接受调解结果,从而避免了长期的诉讼纠纷,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其次,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调解书通过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合理的调解,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享受到应有的劳动权益。最后,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有助于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公信力。劳动仲裁调解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增强了社会对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和调解结果的信任。
总的来说,劳动仲裁调解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动仲裁调解书具有裁决执行效力、和解执行效力和证据效力。从实践层面来看,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有助于促进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公信力。因此,加强对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教育,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篇二
劳动仲裁调解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执行问题和司法审查问题两个方面来分析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首先,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执行问题是制约其效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尽管劳动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的情况。一方面,一些雇主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拒绝执行调解书的内容,导致劳动争议无法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由于对自身权益的不了解或者缺乏维权意识,也存在不履行调解书的情况。因此,加强对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力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司法审查问题也对其效力产生了一定的挑战。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司法审查标准不一,导致一些调解书被撤销或者变相撤销的情况。一方面,一些法院对调解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审查,对于一些调解书的细节问题过于苛求,导致调解书被撤销。另一方面,一些调解书的内容和结果受到了当事人的质疑,法院对其进行了变相撤销的处理。因此,加强对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司法审查,提高审查标准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障调解书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调解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执行问题和司法审查问题也对其效力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因此,加强对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力度,提高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障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促进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篇三
1、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仲裁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的;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法律依据《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仲裁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2】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1)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腐接受别人的贿赂、徇私作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劳动仲裁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3】
1、使仲裁程序终结。
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
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
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
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因此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这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审理已经完毕。
所以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没有必要再经过仲裁程序重复已经完成的审理,而直接裁决即可。
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以免久调不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