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篇一
广州市保障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在广州市,保障房是由政府提供给有住房困难的市民的一种低租房居住方式,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然而,由于保障房资源有限,所以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够申请到保障房。那么,广州市保障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呢?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广州市的户籍居民。这意味着只有广州市户籍的人才有资格申请保障房。此外,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未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必须是独生子女。
其次,申请人的收入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申请人的月收入不能超过广州市的平均月收入的3倍。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申请人,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也不能超过广州市的平均月收入的3倍。此外,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
再次,申请人必须满足一定的居住条件。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是无房或住房严重不足的家庭。此外,申请人的居住面积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居住面积要求。
最后,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申请人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有违法建房记录等。此外,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能力,如满足法定年龄、身体健康等。
综上所述,广州市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广州市户籍、年龄限制、收入限制、居住条件和法律资格。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有资格申请广州市的保障房。对于有住房困难的市民来说,了解并符合这些申请条件将有助于提高申请成功的机会,从而解决住房问题,过上更好的生活。
广州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篇三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申请对象】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失去父母且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广州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篇四
1. 广州市保障房申请条件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广州市保障房申请条件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广州市保障房申请条件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
具有本市户籍;
(2)广州市保障房申请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广州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篇五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