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张质量承诺书 篇一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产品。我们郑重承诺,我们所使用的纸张质量一定符合最高标准,并且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以确保为您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作为一家专注于纸制品生产的公司,我们深知纸张质量对于产品的重要性。因此,我们选择了经过认证的优质纸张供应商,以确保我们所使用的纸张都是由高质量的纤维原料制成,并且符合环保要求。我们的纸张通过了多道质量控制程序,包括检测纸张的重量、厚度、平整度以及纸张表面的光滑度等。只有符合我们严格要求的纸张才能进入我们的生产线。
为了确保纸张质量,我们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我们建立了一支专业的质量控制团队,他们负责监督纸张供应商的质量,并确保每批纸张都符合我们的要求。其次,我们定期检查我们的生产设备,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且不会对纸张的质量产生任何负面影响。最后,我们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质量测试,包括检测纸张的强度、耐水性、耐磨性等,以确保我们的产品在各种环境下都能保持良好的品质。
我们承诺,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过程中发现任何纸张质量问题,我们将积极处理并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您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我们将尽快回复并解决您的问题。
最后,我们再次向您保证,我们的纸张质量一定符合最高标准,并且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以确保为您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如果您对我们的纸张质量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我们非常欢迎您的反馈。
谢谢!
纸张质量承诺书 篇二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信任和选择我们的产品。我们非常重视纸张质量,并且郑重承诺,在我们的生产过程中,我们所使用的纸张质量一定符合最高标准。
我们深知,纸张质量对于产品的质量和用户体验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只选择经过认证的优质纸张供应商,以确保我们所使用的纸张都是由高质量的纤维原料制成,并且符合环保要求。我们的纸张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包括纸张的重量、厚度、平整度以及纸张表面的光滑度等。我们只有确保纸张符合我们的严格要求,才会将其用于我们的产品生产。
为了确保纸张质量的稳定性,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我们与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且定期进行纸张质量评估。我们要求供应商提供纸张的质量报告,并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纸张的稳定质量。其次,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程序,包括生产前、中、后的多道质量检测流程。我们的质量控制团队会对每批纸张进行检查和测试,以确保纸张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我们承诺,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过程中发现任何纸张质量问题,我们将积极处理并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您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我们将尽快回复并解决您的问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产品的支持和信任。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您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如果您对我们的纸张质量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我们非常欢迎您的反馈。
谢谢!
纸张质量承诺书 篇三
纸张质量承诺书
室内装修质量承诺书【一】
XXXXXXXX处:
本人是时代广场 栋 单元 楼 号 门面 电梯公寓的业主,现决定自行装修本人拥有的物业<房屋>,自觉缴纳1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在此特向物业管理中心驻时代广场办事处承诺:
一、本人的房屋装修自觉接受物业管理中心驻时代广场办事处的监督和管理;
二、本人自愿遵守《时代广场□住宅□门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和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所有规定及其他有关装修的法律法规;
三、本人装修的建筑垃圾一律实行袋装并从楼边搬到管理处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并交纳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费,决不从阳台等处往下乱抛建筑垃圾,一经发现乱扔乱倒可按规定罚款,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在保证金中扣除;
四、本人承诺装修时不改变和改动房屋结构(包括梁、板、柱、外墙、承重墙和室内墙等)不改变建筑物外观;
五、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均已做闭水试验并检验合格,本人承诺装修时不破坏原有防水层,并再做一次防水,不将纸张、砂石、水泥及其他装修垃圾掉入下水管道。有任何装修质量问题和因装修造成上下住户管道渗水、墙面渗水的由本人负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并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处理费用由本人承担,同时接受办事处的处罚和罚款;
六、安装防盗网采用白色不锈钢材且不会突击墙面;
七、在本处作业的装修人员保证服从物业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按规定的时间进出现场和进行特种作业;
八、自觉交纳房屋装修管理200.00元;
九、本人装饰时,室内堆放材料(包括粗砂、细砂、石粉、水泥)总计不超过1000公斤,如超过1000公斤以上,装饰完工后,造成梁、板、墙开裂由我本人自行负责,与开发商及物管无关。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补助或奖励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
1.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
2.具有高技术优势的软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具有或争创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基础软件、软件出口与外包,以及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工艺和产品技术水平或替代进口设备、材料研发与生产相配套的嵌入式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等项目。
3.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重点扶持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的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的项目。
4.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等项目。
5.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1.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2. 扶优扶强。重点扶持骨干、优势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和产品,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链。
3.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形成有利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壮大的环境;
4.公平竞争。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宁波地区除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软件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手段和专门场所;
3.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
2.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大技术方向,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方案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3.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自筹资金落实;
4.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1.省级以下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当地财政、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2.省级单位经可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纸张尺寸制作,装订成册):
(1)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
(3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4)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5)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当年已列入国家或省有关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得到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在该项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补助。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定与下达
1.省信息产业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选,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共同审定补助项目和补助(或奖励)的具体资金数额,并联合行文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2.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各级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控制开支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3.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信息产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工程决算等材料(编写题纲见附件3)报送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对完工项目材料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5.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专项资金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2001年印发的《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1]55号)和2002年印发的《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信信[2002]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