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承诺书的性质 篇一
还款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认借款人对借款的还款义务,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还款。这个文件的性质是一种债权凭证,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还款承诺书确立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在借款发生后,借款人通过签署还款承诺书明确了自己的还款责任。这份文件详细列出了借款人应当还款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等信息,使借款人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还款义务。借款人签署还款承诺书意味着他同意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还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还款承诺书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证明还款的凭证。在借款人按时还款后,借款人可以保留还款承诺书作为证明文件,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这对于借款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纠纷或误解。
此外,还款承诺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借款人签署了还款承诺书,他就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还款,债权人可以依据还款承诺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会依法判决借款人进行还款,并可能追加相应的赔偿金或利息等。
总之,还款承诺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确认借款人对借款的还款义务,并提供了借款人还款的证明。它不仅明确了借款人的还款责任,还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证明自己已履行还款义务的凭证。此外,还款承诺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进行还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还款承诺书在借贷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还款承诺书的性质 篇二
还款承诺书是一种用于确认借款人还款义务的法律文件。它的性质是一种法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首先,还款承诺书是一种法律合同。在借款人和债权人之间,还款承诺书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通过签署还款承诺书表示自愿承担还款义务,债权人则通过接受还款承诺书明确了自己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借款人违反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其次,还款承诺书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向借款人提供了资金支持,但同时也面临着风险,即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时还款。通过签署还款承诺书,债权人可以确保借款人具有明确的还款义务,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借款人进行还款。
此外,还款承诺书对借款人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借款人通过签署还款承诺书明确了自己的还款义务,并按照约定进行还款后,可以保护自己的信用记录和声誉。还款承诺书作为一种证明文件,可以证明借款人按时履行了还款义务,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和未来的借贷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
综上所述,还款承诺书是一种法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并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它不仅明确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还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证明自己履行还款义务的凭证。对于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与借款人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还款承诺书的性质 篇三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3年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
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分歧】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