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工程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保证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返还,经研究决定,我单位决定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
本次清理工作主要针对所有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存放的保证金。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清理要求
1. 各单位需按照《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经完成工程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具体清理要求如下:
a. 对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返还保证金。
b. 对已经完工但尚未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冻结保证金,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后再申请返还。
c. 对已经完工但存在质量问题或纠纷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冻结保证金,直至质量问题或纠纷解决后再申请返还。
d. 对于已经完工但存在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冻结保证金,并依法处理。
2.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保证金的清理和返还,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的,将无法进行保证金的清理和返还。
三、保证金管理
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存放、使用和返还流程。同时,应定期对保证金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2. 对于保证金的存放,各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和信誉的金融机构进行存储,并确保保证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四、工作要求
1. 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主动申请保证金的清理和返还。未按要求主动申请的,将视为放弃保证金的返还权。
2. 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对保证金清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保证金的核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保证金的滥用和挪用。
五、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
特此通知。
XXX单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工程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保证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返还,我单位决定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
本次清理工作主要针对所有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存放的保证金。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清理要求
1. 各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已经完成工程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具体清理要求如下:
a. 对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返还保证金。
b. 对已经完工但尚未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冻结保证金,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后再申请返还。
c. 对已经完工但存在质量问题或纠纷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冻结保证金,直至质量问题或纠纷解决后再申请返还。
d. 对于已经完工但存在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冻结保证金,并依法处理。
2.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保证金的清理和返还,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的,将无法进行保证金的清理和返还。
三、保证金管理
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存放、使用和返还流程。同时,应定期对保证金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2. 对于保证金的存放,各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和信誉的金融机构进行存储,并确保保证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四、工作要求
1. 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主动申请保证金的清理和返还。未按要求主动申请的,将视为放弃保证金的返还权。
2. 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对保证金清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保证金的核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保证金的滥用和挪用。
五、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
特此通知。
XXX单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篇三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通知书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 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 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 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