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通用4篇)

时间:2017-06-01 05:26: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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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工程建设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保证金的合理使用和妥善退还,我单位决定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目标

我们将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各类保证金进行清理,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清理的目标是查验保证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排除不合规的保证金,并确保保证金的妥善使用和退还。

二、清理程序和要求

1.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我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保证金的相关材料和资料,包括保证金缴纳凭证、保证金使用情况、保证金退还凭证等。请务必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我单位将组织专业人员对提供的保证金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对不合规的保证金将进行纠正和处置。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我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3. 清理工作将在一定时间内进行,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的单位将被视为不配合清理工作,我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保证金的妥善使用和退还

1.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妥善使用保证金,不得擅自挪用或占用保证金。如有需要使用保证金的情况,请提前向我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保证金的退还。我单位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保证金进行及时的退还。

四、加强保证金管理的意义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清理过程中,我们将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请各位工程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我们的清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感谢各位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工程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保证金的合理使用和妥善退还,我单位决定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目标

我们将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各类保证金进行清理,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清理的目标是查验保证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排除不合规的保证金,并确保保证金的妥善使用和退还。

二、清理程序和要求

1.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我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保证金的相关材料和资料,包括保证金缴纳凭证、保证金使用情况、保证金退还凭证等。请务必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我单位将组织专业人员对提供的保证金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对不合规的保证金将进行纠正和处置。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我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3. 清理工作将在一定时间内进行,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的单位将被视为不配合清理工作,我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保证金的妥善使用和退还

1.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妥善使用保证金,不得擅自挪用或占用保证金。如有需要使用保证金的情况,请提前向我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保证金的退还。我单位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保证金进行及时的退还。

四、加强保证金管理的意义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清理过程中,我们将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请各位工程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我们的清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感谢各位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篇三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6]14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二、全面开展清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要在2016年8月15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三、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五、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6年10月起,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并于2017年1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于2016年7月29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

  1.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7月13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篇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

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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