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温津贴发放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我省近期将迎来高温天气,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经公司决策,决定为大家发放高温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发放对象
本次高温津贴发放对象为全体在江西省工作的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二、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本次发放的津贴标准如下:
1. 高温天气预警黄色预警期间,每人每天发放30元;
2. 高温天气预警橙色预警期间,每人每天发放50元;
3. 高温天气预警红色预警期间,每人每天发放80元。
三、津贴发放时间
高温津贴将按照天为单位进行发放,发放时间将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以及实际天气情况确定。具体发放时间将通过公司内部通知,敬请留意。
四、津贴发放方式
本次高温津贴将通过公司工资发放渠道进行发放,津贴将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到员工个人工资卡上,请各位员工务必确保个人工资卡的正常使用。
五、其他事项
1.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以省级政府发布的标准为准,如有调整将及时通知;
2. 员工需保持通讯畅通,关注公司内部通知,以便及时了解津贴发放时间和相关事项;
3.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希望通过本次高温津贴的发放,能够有效缓解员工在高温天气下的工作压力,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谢谢大家一直以来的辛勤付出和贡献,愿大家在工作中注意防暑降温,共同创造公司更加美好的未来!
特此通知。
江西高温津贴发放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员工:
受高温天气的影响,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公司决定为大家发放高温津贴。在此通知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津贴的发放标准、时间和方式等相关事项。
首先是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本次发放的津贴标准将根据高温天气预警的颜色等级进行划分。在黄色预警期间,每位员工将每天获得30元的津贴;在橙色预警期间,津贴将增加至50元;而在红色预警期间,每位员工每天将获得80元的津贴。
其次是津贴的发放时间。津贴将按照天为单位进行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将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以及实际天气情况确定。公司将通过内部通知的方式,及时告知各位员工具体的发放时间,请大家密切关注公司通知渠道。
再次是津贴的发放方式。本次高温津贴将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到员工个人工资卡上。因此,请各位员工务必确保个人工资卡的正常使用,以免影响津贴的正常发放。
最后,我们还需要提醒大家一些其他事项。首先,津贴的发放标准将以省级政府发布的标准为准,如有调整,公司将及时通知。其次,为了能及时了解津贴发放时间和相关事项,请大家保持通讯畅通,关注公司内部通知。最后,如果在津贴发放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问,欢迎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大家解答。
希望通过本次高温津贴的发放,能够有效缓解员工在高温天气下的工作压力,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我们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辛勤付出和贡献,希望大家能够在工作中注意防暑降温,共同创造公司更加美好的未来!
特此通知。
江西高温津贴发放通知 篇三
2016年江西高温津贴发放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以下是通知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1号 2012年8月13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用人
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通知下发之前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今年6月份以来的高温津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或补差,超过一个月仍未补发或补差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园林、水利、环卫等领域和苦脏累险等一线生产岗位,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八、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